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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資深大狀莫樹聯 力證公民提名違憲

201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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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香港政改諮詢即將完成第一階段。綜觀各界回應,部分反對派仍然非常堅持所謂「公民提名」。昨日,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莫樹聯在港台「香港家書」節目,以《我們為何須要有提名委員會?》發表談話,從法律角度解釋「行政長官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這個規定背後的更深一層意義;同時,他也引用案例說明「公民提名」 是「違憲」的道理。莫樹聯指,有人提出「透過立法會立法實行公民提名以免遭受司法覆核」的做法不可行,因為基本法凌駕本地法律,提委會實質提名權不能由本地立法剝奪;提委會擁有廣泛代表性,擁有保持本港實施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功能。這位資深大律師行文簡單易明,可令讀者清晰了解本港政改的關鍵道理,值得大家細讀(文中大、小題為編者所加)。

 

 

    提委會提名權不容拿走

    阿Man

 

    謝謝你的來信,與我分享你上個月參加了「回歸基本法」研討會後的一些感想。特別是,你有點不明白為什麼一定要有一個提名委員會。就算是一定要有,為什麼不可以用「公民提名」的方法提名特首候選人,讓市民進行普選。

你這個問題,也是很多人有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因為基本法裏面的第45條說明,行政長官是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 但這規定的背後,其實有更深一層的意義。

    在九七回歸之前,香港人最害怕的一件事,就是在回歸後,香港不再實行以前的資本主義制度,不再享有以前的生活方式,恐怕被共產黨管治。因為這些憂慮,很多人在九七之前都已移民外地。有見及此,設計基本法的人在基本法的第一章第五條便這樣說:「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當然,這個保證,不可以只是空談。正如上訴庭在近期一宗關於外傭住滿七年可不可以成為永久性居民的判詞裏這樣解釋:「基本法的一個中心主題是延續,讓主要的社會結構和制度平穩過渡,並得以保存。所以,基本法裏充滿有關延續的標記——例如保存原有生活方式的第5條,保留原有法律的第8條,保存原有司法制度和其他系統的若干條文。而且,序言也提到要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在09年一宗名為「陳裕南」的案件裏,有人挑戰立法會條例容許用公司票選功能團體代表的制度,被上訴庭判敗訴。主要原因是,上訴庭認為, 從(上世紀)80年代起的香港政制歷史來看,這制度容讓香港主要的社會、經濟、職業和其他界別所有代表,讓不同界別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考慮。目的就是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和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確保港資本主義社會繁榮穩定

    提名委員會的設計,是與我剛才提到的基本法條文和案例一脈相承。套用上訴庭的說話:「這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和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你聽到有些主張「公民提名」的人說:要提名委員會必須確定「公民提名」,既可符合第45條「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原意,又十分合理和合符比例(因為提委會還可以在公民提名以外提名其他候選人)。只要立法會立法訂明,便確保這民主的做法,不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

    讓我舉一個例子,你便立刻明白這個論點是不對的。基本法第88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假如有一條法例,要這個法官推薦委員會必須確定公民提出的人選,必須推薦這些人選給特首委任為法官,你認為這法例符合憲法嗎?

    我想就算你不是律師,也可毫不猶豫地答是「違憲」。你的答案是對的。但為什麼是「違憲」呢?原因很簡單,正如我在研討會上所講:基本法是有凌駕性。所以,任何立法會通過的法例,都不可以和基本法有衝突。 基本法45條,將提名或不提名一個候選人的權力,交予提名委員會,就等於88條,將推薦或不推薦一個法官人選的權利交予法官推薦委員會一樣。那麼,其他機構(包括立法會)都不可立一條法例,將委員會的這個權利拿走,令提名委員會名存實亡。這原則其實是與普通法裏的酌情權不受束縛的道理一樣。

    更深一層的意義,就是提名委員會,能讓有廣泛代表性的不同界別,在選舉行政長官這重大事情上,發揮它們一向在香港政制發展歷史當中所發揮的功能,就是保持基本法第5條所提「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更重要是,確保第5條所講「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這不單是指中國大陸的社會主義,而是任何其他地方(比如歐洲)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都要確保不能在香港實施,讓你和你的子女能長久地享受香港一如既往的繁榮穩定。

這,不是大家都冀望達到的目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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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莫樹聯)

2014419


[责任编辑: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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