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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把关不容宽纵疏怠

2014-09-12
来源:香港商报

   大统黑心油事件不到一年,又爆发更恶心的馊水油事件,这次波及的下游厂商高达235家,台湾6都16县市全都沦陷,各地夜市、小吃店、食品行、原物料经销商,甚至知名食品大厂都中镖。在在显示台湾政府当局对黑心厂商严查严办并未到位,执法机关对食安问题也没有特别提高警觉。

 
  郭烈成廉价回收馊水油、皮革废油炼制成食用油卖给强冠公司,强冠加工制成猪油贩售,行销网遍及全台,其行为之恶劣与影响之大可以想见。但屏东县政府卫生局前后稽查了六次,只依违反《废弃物清理法》开罚四次罚款6万元。直到民众转向刑事局南部打击犯罪中心检举,全案才告爆发。郭烈成制售馊水油如此嚣张,屏东县卫生局是否应作为而不作为,值得关切。
 
  一名地下工厂业者,为了贪图利益,竟使用回收的废油,炼制食用油供人食用!更匪夷所思的是,这些距离地沟油只有一步之遥的馊水油,竟也堂而皇之地进入各大食品厂、知名品牌企业供应链,甚至还「出口」到港澳地区,全案堪称是台湾近年最严重的食安灾难,较去年发生的假油案还严重。
 
  制度有偌大改善空间
 
  平情而论,这次行政部门追查馊水油事件的效率,在短短几天之内,循着供应线追出了各路「染馊」食品的流向;较之上次假油事件及塑化剂事件的一日一惊爆,至少要显得快速、有效。这点,应值得肯定。然而,从「危机处理面」来看是如此,若换成从「行政管理面」观察,地方及政府当局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却充斥各种疏漏,根本不足以从根源治理。这点,在制度上则仍有偌大的改善空间。
 
  台湾政府当局为了阻吓黑心厂商,不断提高刑度和罚金,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关键之一是相关法律仍有罅漏。其一、基於一罪不二罚原则,只要刑事部分有罪确定,行政裁罚高额罚锾就一笔勾消,使黑心厂商可以继续拥有不法所得;其二、食品犯罪上、中、下游厂商形成庞大的制售网,但刑法共同正犯必须以犯意联结为前提,中、下游厂商可藉由没有犯意联结逃避应有的刑事责任,甚至可能经法院认定由加害者变为被害者,不用向消费者负责,还可向上游厂商求偿,个中荒谬不难想见。
 
  换言之,这次风暴也引发了另一项争议:那麽多企业使用了含馊水油的猪油为原料,他们是受害者还是加害者?外界看到的是这些食品厂商对自己使用的原料来源、产制过程,非但毫不在意、甚且疏於把关。业者对原料厂商的监管、测试松散,只要便宜就买,而且竟然向一家地下工厂进货。作为一个品牌大厂,为何如同夜市摊贩般,毫无能力与资源作好检验、监测工作?
 
  因此,要重建食安体制、让社会重拾对台湾食品的信心,首要之务就是供应链的厂商,必须确实做好检验、把关。质言之,食品业的原料有千万种、牵涉的大小厂商可达数十万家,因此在整个食品供应链中,绝对不可能要求所有使用的原料、产品,都由政府检验、把关才作数。其间,厂商是第一关、也是最重要的一关;他们必须为自己卖出去的产品负责、必须对消费者的健康负责,更要对自己的品牌信誉负责。
 
  当然,台湾政府当局也必须加强监导的责任。此次事件中,部分误用问题油的厂商指出,他们向强冠购买的全统猪油,价格比其他油贵,但因为强冠有GMP与ISO认证,他们相信认证才购买,却不料仍用上了问题油。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当局建立的GMP与ISO认证制仍存在缺点。政府当局除了应尽速建立食品业者本身的监测控管机制外,更必须加强GMP与ISO等制度、并善尽监督之责,保障其应有的「识别性」功能。
 
  对大企业课以更多责任
 
  显然,从黑心油到馊水油,黑心厂商一再铤而走险,除了暴利薰心,问题也出在法令制度仍不够完善。要强化食安,绝对不能只靠提高罚则,还要有配套来落实。
 
  例如,《食管法》修法后,授权主管机关建立「食品登录平台」,这是源头管控的机制,却因项目太多,至今登录仅完成一半、约5万笔,这是行政怠惰,导致食安网未能落实。而《食管法》维持业者自主管理,业者应将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检验,而非强迫送验,更导致食安大漏洞。毕竟,黑心厂商若要图谋暴利,谁又会自投罗网、主动送验?如何透过再一次修法,补强这一大漏洞,将是立法院新会期开议后,最优先的重要工作。
 
  总之,食品安全的把关没有任何捷径可循,这是个必须日复一日如履薄冰以赴的工作:就政府当局而言,每一个环节都不容疏怠,尤其对地下工厂不应宽纵,须知,行政部门的形式主义和应付作风正是培养黑心商人的温床。就业者而言,政府当局有必要对大企业课以更多的责任,例如要求一定规模以上企业强制设置检验部门,并透过定期的交叉比对追踪、督促不合格厂商改进。
 
  台湾淡江大学大陆研究所教授 潘锡堂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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