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50

工信部確認將取消食鹽專營 盐企公平竞争

2014-11-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網11月20日電據央視《新聞直播間》報道,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表示,將加緊研究制定推動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鹽業體制改革總的方向是政企分開,取消食鹽專營。這也是第一次政府部門對取消食鹽專營的傳聞加以確認。
 
  央視報道稱,近期河南、江蘇等地飯館老板跨地區用鹽被罰款受到關注,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企業和個人觸動了食鹽專營體制。針對這些具體的案例,工信部用進一步通過書面函件向CCTV-13表示,鹽業將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營業,涉鹽企業將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公平經營。
 
  據此前媒體報道,10月29日,在中國鹽業協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上,中國鹽業協會披露,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已在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并在各部委完成意見征求。
 
  此前曝光的鹽業改革方案分六個部分共20項內容,方案核心為廢止鹽業專營,具體內容為從2016年起,廢止鹽業專營有關規定,允許現有食鹽生產定點經營企業退出市場,允許食鹽流通企業跨區經營,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放開食鹽批發、流通經營。2017年起鹽業全面按照新的方案實行。
 
  中國鹽業協會稱,按照已過會的草案規定,鹽業在2015年繼續專營,2016年取消特許經營,2016年企業同時申請新許可證,2017年開始獲得新許可證的企業開始新的經營活動。 (中新網財經頻道)
 
  新聞資料:

  發展歷史:
 
  食鹽專營在中國有悠久的歷史。鹽的專營(或專賣)在中國始于2600多年前的春秋戰國時期。
 
  春秋
 
  食鹽專賣更是可以追溯至春秋時期。當時管仲向齊桓公提出“官山海”,即專營山海資源,主要對鹽實行國營,利出一孔。據管仲粗算,齊國據此一年可獲6000萬錢。
 
  漢朝
 
  漢武帝時在“理財家”桑弘羊的建議下,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從富商豪強手中奪回鹽鐵等重要經濟事業,扭轉國家的財政困難局面,也曾推行了鹽鐵官營和酒類專賣。漢武之后舉行了著名的鹽鐵會議,廢除鐵酒專營,部分放松鹽業專營。這種松弛狀態一直維持到唐朝安史之亂,此后食鹽專賣再度強化。
 
  唐朝
 
  有“官鹽”就有私鹽,凡有管制的地方必然存在走私和黑市。而一些著名私鹽販子也寫入了章回演義,最著名的私鹽販子就是“他年我若為青帝,報與桃花一處開”“待到秋來九月八,我花開后百花殺”的黃巢,唐朝末期一度攻破長安,打破了唐末軍閥割據混戰的黑暗社會的僵死局面。
 
  清初
 
  清代最富的鹽商,擁有資金千萬兩,少的也有一二百萬兩。以乾隆三十七年為例,揚州鹽引銷售量153萬引,一引等于200到400斤,一引鹽在海濱是0.64兩白銀,運到揚州來以后加上運費、鹽稅,達到1.82兩左右,從揚州運到東南六省零售價10兩左右,價錢翻了十倍不止。揚州鹽商每年賺銀1500萬兩以上,上交鹽稅600萬兩以上,占全國鹽課60%左右。這一年,中國的經濟總量是全世界的32%,揚州鹽商提供的鹽稅占了全世界8%的經濟總量。
 
  相關分析:
 
  專家:鹽改后各級鹽務管理局或被摘牌壟斷成歷史
 
  據澎湃新聞網:多年來,中國的食鹽管理仍處在計劃經濟時代。鹽業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壟斷食鹽銷售,幾經轉手后價錢最高翻10倍。近期接連發生的幾起“跨區域用鹽”事件更是引發廣泛爭議,令鹽業局——這個過去鮮為人知的機構置于輿論漩渦。
 
  2001年至今,鹽業體制6個改革方案“夭折”后,終有明確的改革時間表。2014年10月29日,中國鹽業協會傳出消息,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已在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并完成了各部委意見征求。
 
  此前媒體曾披露,鹽改之所以遲遲未能推進,其阻力多來自于鹽業既得利益群體的反對,矛頭直指中國鹽業總公司(下簡稱中鹽)。而一位接近國家工信部的鹽業人士透露,今年8月,國家工信部召集全國30余家鹽企進京商討鹽改事宜,中鹽就對鹽改投了“反對票”。
 
  一位中鹽內部人士向澎湃新聞透露,中鹽反對鹽改,只因食鹽市場放開后,損害了其控股的幾家鹽業公司利益,而鹽業專營制度下的利益既得者,其實不止中鹽總公司,還有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市、縣三級鹽務、鹽業系統。
 
  多位鹽業業內人士就此分析,鹽改之后,各級鹽務管理局可能被“摘牌”, 權力或將移交其他職能部門,“兩塊牌子”只留一個,而掌握著專營權的省、市兩級鹽業公司也可能被“架空”,食鹽生產企業或將直接與縣級鹽業公司合作經銷。
 
  改革之后,鹽務系統高度“計劃”和“壟斷”的權力和市場將成為歷史。
 
  “跨區域用鹽”被罰款 鹽務系統權力和市場高度“壟斷”
 
  2014年3月至11月,陜西戶縣、河南新鄭市、江蘇徐州三地相繼發生“跨區域用鹽”被罰款事件,引發公眾質疑。專營之下,到底如何判定“跨區域用鹽”,如何執法處罰,其尺度多大,甚至連鹽務系統內的人員也說不清楚。
 
  事實上,“跨區域用鹽”處罰事件頻發正是鹽務系統權力和市場的高度“計劃”和“壟斷”的縮影。
 
  11月7日,西安科技商貿職業學院大食堂負責人劉波告訴澎湃新聞,今年3月,這所坐落在陜西戶縣的學校食堂因“跨區域用鹽”遭戶縣鹽務管理局罰款。
 
  3月初,食堂碘鹽即將用完,劉波聯系戶縣鹽業公司準備再買幾噸。“他們告訴我現在只賣低鈉鹽,1.5元一包還只有200克,算下來價錢貴了一倍”,劉波則從西安市區買回10大袋共500包400克精制碘鹽。幾天后,戶縣鹽務管理局人員來校檢查,沒收了食堂剩余的300包食鹽,并開出了2000元的罰款單。與此同時,該校小吃街至少有三家小餐館因被查出“跨區域用鹽”,而被處以200元罰款。
 
  劉波猜測,“鹽務局接到我的買鹽電話后,沒過幾天就過來查了,他們可能是算到我這邊已經沒有鹽了,又沒有在戶縣當地買,肯定從別的地方買了鹽”。
 
  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出現了戲劇性的轉變。劉波稱,沒過幾天,陜西省鹽務管理局派人到學校調查此事。調查的結果是“戶縣鹽務局退還了罰款,收回了罰款單,還向我們道了歉,把沒收的鹽也還了回來”。而返還的食鹽已經換成了噴有戶縣鹽業公司代碼的食鹽。
 
  戶縣鹽業公司一位銷售負責人向澎湃新聞透露,之所以退還罰款并道歉,是經省鹽務局糾正,“ 跨區域用鹽針對的是食鹽經營戶,不是對消費者,主要看盈利不盈利”。上述“跨區域用鹽”被處罰事件中,執法者所依據的《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四條中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食堂和餐館是否屬于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是否應該在“跨區域用鹽”的處罰范圍內,上述負責人對此表示不清楚,“和市局溝通時說處罰沒問題,省局下來后說人家用鹽沒違規”。
 
  而河南新鄭市的“跨區域用鹽”處罰事件之后,新鄭市鹽業局公開向社會道歉,退還罰款并處理了相關責任人,要求“只要是鄭州市區或縣公司供應的合格食鹽,均不允許進行處罰”。而《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中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
 
  北京工商大學教授、商業經濟研究所所長洪濤告訴澎湃新聞,在當前食鹽專營體制下,其處罰所依據的地方性規定多制定于上個世紀90年代,相對落后且條款規定模糊,已與當前不相適應。《食鹽專營辦法》中規定“應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并未給出“跨區域用鹽”的詳細定義,“那么它限制的是省與省之間,還是市與市之間,縣與縣之間又算不算跨區域用鹽”,其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以至于出現罰款亂象,“鬧出笑話”。
 
  “計劃經濟”下,食鹽三級轉手價錢最高翻10倍
 
  省、市、縣三級鹽務管理局,不僅具有區域內鹽業監管、計劃調配職能,還掌握著食鹽的經銷業務。而經銷業務則由管理局的另一塊牌子“鹽業公司”來負責。鹽務管理局與鹽業公司“兩塊牌子,同一套班子”,在食鹽專營體制下,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
 
  一袋食鹽從出廠到消費者廚房,經過層層“加價”。據一位不愿具名的鹽業人員向澎湃新聞透露,目前食鹽出廠價在500-800元每噸,經省、市、縣三級鹽業公司“經手”后,到達消費者手中價錢翻了6-10倍。
 
  2010年國家發改委將食鹽出廠價格和產區批發價格上調80元,上調后的碘鹽產區批發價格在每噸444元至668元不等,合每350克0.16元至0.23元。
 
  而鹽業公司將食鹽包分裝成小袋食鹽,加入了包裝、運輸等成本,算上利潤,按照規定銷區批發價格提供給零售商,價格最高翻了10倍之多。比如,陜西省物價局網站公布的當前執行的“冰凌”牌多品種食鹽價格表中顯示,350克包裝的綠色海藻碘鹽銷區批發價格為每袋1.7元,零售價格為每袋2.0元。
 
  “他們不生產鹽,卻擁有食鹽的品牌、經銷權”,一位受訪的鹽生產企業負責人向澎湃新聞抱怨,并再三要求,不能透露其姓名和公司信息,甚至連公司所在省市也不要提及,原因是“省上的鹽業公司得罪不起,得罪了他們就不給你下計劃,我們就沒得生產”。
 
  專營體制下,食鹽生產企業產出的產品不能自主進入市場,必須由省鹽務局分配生產計劃,握有對食鹽生產企業的“生殺大權”。上述鹽企負責人稱,目前鹽的生產完全還處在“計劃經濟”時代,計劃多少生產多少。而這個生產計劃要交給哪個食鹽定點加工企業,是由省級鹽務局說了算,“省上鹽務局又和鹽業公司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和他們打好關系,我們才能拿到計劃生產”。
 
  “省級鹽業公司并沒有自己的生產企業,只能算是一個經銷公司,他們一進一出,就把錢賺了”。然后,省級鹽業公司按照定價將食鹽劃撥給市、縣鹽業公司。而省級鹽業公司付出的額外成本,即是向鹽生產企業提供了“包裝袋”、一個品牌、運輸等成本。前述鹽企負責人還透露,省級鹽業公司甚至沒有自己的倉儲地,為了節約成本,食鹽出廠后,是直接按照分配計劃運輸至市、縣級鹽業公司倉庫存放。
 
  以銷售的400克海藻精制鹽為例,陜西省銷售的不同品種、來自不同生產廠家的食鹽,都被打上了“冰凌”牌的標簽,是經委托方陜西省鹽業專營公司委托孝感廣鹽華源制鹽有限公司、中鹽榆林鹽化有限公司等6家生產企業生產。而這6家生產企業中,有5家屬于中鹽全資或控股。
 
  除中鹽全資或控股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外,部分其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背后,也對應著一個省級鹽業公司。比如,四川順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由四川省鹽業總公司、四川和邦投資集團公司共同投資組建。
 
  一袋普通食鹽從出廠到廚房,其間省、市、縣三級鹽業公司“截流”多少利潤,多地的鹽業公司相關人員均緘口不談。陜西某縣級鹽業公司銷售人員僅透露,從市級鹽業公司拿食鹽的價格為每袋1.3元,批發零售每袋1.5元,“一袋鹽只賺2毛錢”。
 
  除此之外,專營體制也給一些生產企業造成致命打擊。按計劃生產,食鹽生產企業沒有食鹽產品的商標、品牌,其產品不能直接進入市場,無法直接面向消費者,只能按計劃調撥給鹽業公司經銷。如此一來,企業發展受阻,產能過剩,食鹽產品單一。
 
  6個改革方案不了了之
 
  在中國鹽業史上,國家對鹽的專營可追溯至春秋時期,管仲相齊桓公,開中國鹽法之始,以官制食鹽為輔、民制食鹽為主,官收官運官銷,將租稅置于官府專賣鹽價之中,以增加國家收入。四川理工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羅毅告訴澎湃新聞,古代鹽業專營依據主要為增加國家稅收,到現代鹽稅僅占國家稅收很小一部分,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成為鹽業專營的主要理由。
 
  上世紀90年代,為消除碘缺乏病,原衛生部規定食鹽中必須加碘。1996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產銷實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管理,對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隨后各地根據實際出臺鹽業管理條例。目前我國食鹽專營的法律依據皆來源于此。
 
  但羅毅認為,加碘不一定非要通過鹽業專營的方式,“通過市場的方法也可以解決”,因此他認為,鹽業專營已不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嚴重滯后,應該廢除。
 
  2014年4月21日,國家發改委2014年第10號令公布,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該消息一度被媒體誤讀,認為是廢止了食鹽專營,叫“好”聲一片。不料中鹽總公司官網迅速“潑來冷水”, 在其官網刊登說明稱,《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廢止不等于廢止食鹽專營。
 
  10月29日,中國鹽業協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上披露,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已在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并完成了各部委意見征求,預計2016年廢止專營制度,2017年全面按照新的方案實行。
 
  此前,鹽業改革曾6提方案始終沒有結果。2013年9月16日,原中國鹽業協會理事長董志華在全國鹽業多種經營交流會上,進行了一次改革思路動員講話,詳述了十多年來的6個鹽改方案。
 
  董志華說,十幾年來,國家有關部委對我國鹽業體制改革先后制定了六個方案,有原經貿委鹽辦提出的方案、發改委鹽辦提出的方案、國家審計署提出的方案、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提出的方案、發改委經貿流通司提出的方案,以及2009年12月31日發改委和工信部聯合組成的鹽業體制改革小組提出的方案。這些方案由于各種原因都停下來了,其中中鹽協會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得2009年鹽業體制改革小組提出的方案暫時停下來,給鹽業爭取到了寶貴的時間。
 
  6個鹽改方案皆遭阻擾,此前有媒體報道,改革阻力多來自于中鹽。一位接近國家工信部的鹽企人士向澎湃新聞透露,今年8月,國家工信部曾召集了30多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商討鹽改事宜,中鹽就對鹽改投了“反對票”。
 
  而一位中鹽內部人士則告訴澎湃新聞,中鹽反對鹽改,其實只是為了維護其在部分省市的專營子公司利益,比如甘肅、西安等地的鹽業公司。而鹽改真正的阻力來自于“體制內”, 廢止專營體制,會損害到省、市、縣三級鹽業專營公司的利益。
 
  此說法也到了洪濤的認同。洪濤說,在11月14日,他參加的國家發改委組織的一個流通體制改革的研討咨詢會上,還專門提到了食鹽體制改革這個問題。專營體制下,各級鹽務管理局和鹽業公司“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掌握著計劃調撥、市場監管權和食鹽經營權,不是一個統一開放的流通體系。
 
  “這段時間我們一直在討論鹽改的事”,陜西某市鹽務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員透露,鹽改之后,“兩塊牌子可能只留一個”,各級鹽務管理局可能面臨“摘牌”,將監管權移交給食藥監部門。各級鹽業公司可能會保留,但必須得轉型。
 
  某省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負責人坦言,如果鹽業體制改革成功,食鹽市場放開,“那省、市兩級的鹽業公司就可能被架空,我們只需要與縣級鹽業公司進行合作,來經銷產品”。
[责任编辑:邓煜闽]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