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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意見稿發布

2014-11-25
来源:中新網

  中新網11月25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日前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說明指出,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則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說明全文如下: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和睦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石。家庭暴力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響社會的安全和穩定。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反家庭暴力工作,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有反家庭暴力的內容,22個省出臺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為了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審稿)》,于2014年3月報請國務院審議。法制辦收到此件后,征求了66個中央單位以及31個省級人民政府的意見,會同起草部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共6章41條。現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形式表現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等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或者身體、精神雙重傷害。據此,征求意見稿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第二條第一款)。考慮到家庭寄養關系客觀上類似于家庭關系,征求意見稿規定,具有家庭寄養關系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第二條第三款)。至于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則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二、關于家庭暴力的預防

  做好預防工作是有效減少家庭暴力發生的重要手段。為此,征求意見稿確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第一款),同時規定了以下預防措施:

  一是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征求意見稿規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并要求用人單位、新聞媒體、司法行政機關、婚姻登記機關、中小學校做好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

  二是加大業務培訓,提高有關工作人員反家庭暴力職業技能。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醫療機構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系統業務培訓(第九條)。

  三是建立社會服務機制,多渠道化解家庭矛盾以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征求意見稿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預防工作,組織、支持社會組織提供家庭關系指導等相關服務;調解組織應當及時調解家庭糾紛;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場所應當對加害人依法進行行為矯治(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四是強化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提高監護人的依法監護水平。征求意見稿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第八條)。

  三、關于家庭暴力的處置

  家庭暴力具有社會危害性,但畢竟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具有特殊性,需要明確公權力干預的邊界和方式。為此,征求意見稿從家庭暴力的發現和報案、公安機關的處置、對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等環節作了規定:

  一是建立家庭暴力發現和報案制度。征求意見稿規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等有關組織投訴、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第十三條)。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征求意見稿規定,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第十四條);不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

  二是設置公安機關告誡制度。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嚴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第三十七條);對輕微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其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并將告誡書抄送有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第十九條)。

  三是完善受害人救助制度。征求意見稿規定,有關單位和機構應當向受害人提供醫療救治、庇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為受害人提供多方面的幫助(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四是健全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在民事訴訟中或者訴訟前作出行為保全裁定。為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征求意見稿規定,在離婚、繼承等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尚未提起訴訟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內不提起訴訟的,裁定撤銷(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同時,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裁定的有效期和違反裁定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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