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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股權制度各施各法

2015-04-22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仍秉承英國普通法制度,奉行「同股同權」制度。美國以及其他主要金融中心,又如何處理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問題?綜合各國制度,雖然美國及法國容許上市公司設有不同股權架構,惟仍對董事權力及投票權作出制衡;而英、德兩地,雖未有完全封殺合夥人制度,但當地法律基本奉行「同股同權」制度;西班牙在執行「同股同權」最為徹底,當地公司法更明言「禁止設立可扭曲投票權與面值之比例的股份」。

  不少在紐約交易所及納斯達克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採納合夥人制度,即容許「同股不同權」制度存在,但上述兩家交易所,均不容許旗下上市公司實施削弱或限制現有股東權益的不同股權架構。事實上,美國的交易所曾經禁止不同投票權公司上市。在1920年代,美國證券市場曾出現強烈反對聲音,導致紐交所於1940年,宣布禁止「同股不同權」制度的官方規則。

  法國實施「忠誠股」規則

  法國情況亦與美國類近,雖容許上市公司發行多重投票權股份,卻實施「忠誠股」規則,即股東名下的繳足股份可隨時間累積成最多每股兩票,而股份擁有權轉移時,雙投票權隨即取消。

  英國方面,「一股一票」概念是英國公司法下的預設標準,並獲得英國機構投資者強烈支持。實行上述制度的目標,旨在防止任何為使少數股東掌握控制權而堆砌出來的架構上市。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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