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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城悔罪 擇期宣判

2015-04-24
来源:香港商報

  被控受賄濫用職權

  李春城悔罪 擇期宣判

  【香港商報網訊】昨日上午,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指控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受賄、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受理,被告人李春城對其供認不諱。并宣布合議庭將依法擇期宣判。

  聽命周永康為他人謀利

  據了解,李春城,遼寧海城人,2012年12月,李春城涉嫌嚴重違紀被中央免去原四川省委副書記職務。2014年4月,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開除李春城黨籍和公職處分。

  昨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春城受賄、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受理。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李春城在1999年至2012年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土地開發、工程承攬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另案處理)等人非法收受4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979.7597萬元。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擔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成都市委書記期間,在周永康(另案處理)的授意下,違反相關規定,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提供幫助,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法院認為,對李春城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或可得到從輕處罰

  在法庭審訊階段,公訴人還出示了銀行查詢資料、會計憑證、工程合同等相關書證,物證照片,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控辯雙方就李春城在濫用職權犯罪中所處的地位與作用等問題。

  公訴人指出,上述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違法行使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同時,李春城對其罪行供認不諱,且認罪態度較好、受賄犯罪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并有立功情節,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此,審判長指出,控辯雙方就定罪的事實、證據,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法律適用問題,以及量刑情節等,充分發表了意見,各方觀點已闡釋清楚,合議庭在評議時將予以充分考慮。

  在法庭辯論結束后,被告人李春城表示,起訴書中對他的所有指控屬實,他沒有任何异議。還表示對他犯下的罪行痛悔不已,會真心接受法律的懲處,一定認真改造。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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