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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啟2.0時代

2015-04-28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最高法昨日發布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簡稱《解釋》)。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介紹說,《解釋》共27條,包括立案登記制、民告官,行政機關正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審查「紅頭文件」合法性等方面。他還透露,全國一季度「民告官」案數量已超去年全年,有人見縣長上被告席就撤訴。有分析認為,法院對紅頭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利於政府依法行政。此次行訴法司法解釋的出爐也被視為中國民告官進入「2.0」時代。有專家稱,立案登記制以及民告官要求正副手的出庭,有利於規範行政權和建設法治中國。

  直接認定合不合法

  規範性文件也就是日常所俗稱的「紅頭文件」,紅頭文件是大量的,而且由於它是針對不特定的公眾能夠反覆適用,往往涉及面廣、持續的效力非常久。而且如果一旦違法,所帶來的損害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不能和它同日而語的。

  實踐當中,老百姓對一些機關制定的「紅頭文件」多有詬病,比如有些沒有法律明確依據的亂收費的規定等,對群眾的合法權益產生直接影響。

  李廣宇表示,此次《解釋》明確,法院可在判決書中闡明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認定它合法還是不合法」。如果經過審查認為它不合法,不把它作為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另外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并且還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審查限於規章以下

  就外界質問這是否意味著對於「紅頭文件」可提起行政訴訟一事,他指出,這不代表著就可對抽象行政行為一律直接提起訴訟。他還舉例,在公益訴訟還沒正式寫進行訴法的時候,具體的個人針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起訴肯定目前無法納入進來,但是請求在提起行政訴訟的時候針對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起訴時,可以請求一并審查這個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他還稱,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請求一并審查的規範性文件是限於規章以下,不包括規章。

  民告官必須要立案

  在立案登記制方面,《解釋》明確要求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具體規定: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針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一新制度,《解釋》作了兩項規定,一是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他解釋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從效果來看還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比如它能夠解決告官不見官問題。為此他舉了一個例子。「有的原告到法庭一看縣長在被告席上坐著,當場就提出撤訴,說縣長都親自來了,我的氣也消了,本來我的案子就是為了爭一口氣,也沒有更多別的訴求。這個效果就非常明顯。」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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