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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最大民營鋼企海鑫鋼鐵背債過百億 窟窿越來越大

2015-06-26
来源:河南商报

  河南商報首席記者鄭筱倩趙強

  因為法院壓力、政府慣性、債務人、債權人等各方誤解,有律師稱《破產法》被裝上了道道“玻璃門”。

  “玻璃門”到底有啥危害?法律專家稱,看看山西最大民營鋼鐵企業破產的教訓,就知道這些“玻璃門”不僅擋住絕境企業的破產之路,更阻礙了中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案例

  山西最大民營鋼企面臨破產重整

  日前,海鑫鋼鐵再次登上全國多家報紙的頭條。

  作為山西最大的民營鋼鐵企業,山西海鑫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鑫鋼鐵)2010年曾引發全國關注,只因其董事長李兆會迎娶影視明星車曉。

  而如今它重新走進人們的視野,卻已是面臨破產清算還是重整的選擇。

  和眾多突然倒台的企業一樣,擴張過快、銀行抽貸等壓垮了海鑫鋼鐵。5月28日,近千人參加的債權人會議揭開了海鑫之謎,超900家債權人共申報債權234億元,已確認債權143億元,而其賬面資產只有69億元。

  主管海鑫集團破產重整的山西聞喜縣官員曾向媒體表示,這是目前全國最大的破產重整案。

  教訓

  1

  政府接連出手相救“窟窿”卻越來越大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破產與重組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韓傳華說,當地政府根本不願意見到海鑫鋼鐵如此下場。

  有媒體報道,海鑫鋼鐵2010年陷入經營困境時,聞喜縣財政與運城市財政先後達成協議,向上一級市財政借款1億元和2億元,轉借給海鑫用於資金周轉。但政府的“輸血”並未為海鑫鋼鐵帶來轉機,至2011年底,海鑫鋼鐵欠稅1.19億元。

  聞喜政府也曾出面協調,要求本地的債權人和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向海鑫鋼鐵提起訴訟,但仍有債權人將海鑫新軋廠的車間大門用鋼筋焊死,上門討債的白條幅不時飄揚。

  終於,在去年11月16日,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正式裁定受理海鑫鋼鐵集團4家債權人對海鑫集團的重整申請,標志著海鑫集團破產重整進入法律程序。

  “政府行政手段並不能改變企業命運,越拖窟窿越大,如果早些破產,還會有如此多債權人、債務嗎?”韓傳華說。

  2

  誰都嫌“晦氣”受影響的是中國形象

  “《物權法》和新《破產法》都是2007年實施的,當時幾乎每個省都會請人去講《物權法》,但很少有主動去碰《破產法》的,認為晦氣。”韓傳華說。

  他舉了一組數據,從2000年到2012年,我國實有企業1322.54萬個,其中,生存時間5年以下的企業652.77萬個,占到近一半;5到10年的435.24萬個,占企業總量的32.9%;10年以上的234.52萬個,只占17.7%。“特別是如今經濟處於下行階段,很多當年拼命擴張的企業都被債務壓垮。”韓傳華說。

  而據央行副行長劉士餘通報,我國2013年的破產案件為近2000起,而美國這個數字是100多萬起。

  “這個懸殊對比,也折射出我國在市場經濟改革和法治經濟建設上任重道遠。”韓傳華說,當年中國要加入wto的時候,歐盟提的問題是中國不是市場經濟國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中國企業只有出生,沒有死亡,市場應該是有生有死。

  3

  “僵屍企業”占用了大量的信貸資源

  “如今關於破產法律已經完善,但現在就是執行問題,法院不理,政府不願,企業想要破產,還是難上加難。”韓傳華說,特別是一些民營企業,申請破產本是他的權利,甚至是義務,但現在卻連案都立不了。“我見到過很多地方的企業,太難了,老板都在鐵板上煎熬,有的熬不過,有的跑路,有的甚至自殺。”韓傳華說,其實,《破產法》就是治病的一個藥方。

  在他看來,如果企業真到了走破產程序,不能重生,就算清算,損失也小一點。因為破產清算是最公平的,有一套法律程序,沒有暗箱操作。

  所以他認為,破產要變為常態,不能變為特例。

  劉士餘也表示,在調研過程中就發現很多企業處於“僵屍”狀態,他們占了大量的信貸資源。

  4

  破產意味著逃避責任?這其實是個誤區

  目前,對於海鑫鋼鐵,由68家中小債權人組成的維權討債團隊,在過去一年中已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了海鑫可能存在的如造假賬、轉移資產等線索。

  韓傳華說,很多政府和債權人擔憂,如果企業負責人涉嫌犯罪,破產會意味著逃避責任。“這其實是個誤區。”韓傳華說,企業就算破產,按照法律程序,即使涉及刑事犯罪,法院也有責任移交刑責,不會放縱違法犯罪行為。

  在海鑫鋼鐵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小組負責人也明確表示,如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海鑫有抽逃資金或其他違法犯罪線索,將會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追究。

  “所以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時,不用過多顧慮企業是否背負其他責任。”韓傳華說。

  法律專家

  美國曆次經濟危機

  重整制度都起了重要作用

  據韓傳華介紹,現代重整制度起源於19世紀末美國鐵路行業的危機。重整制度在美國曆次經濟和金融危機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幫助陷入困境的企業擺脫困境,並推動資產、債務和營業的重組,減緩經濟和金融危機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

  但在我國,全國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長齊奇就曾在全國兩會上直言,“跑路風波”自2011年以後逐漸成為熱頻詞彙。倒閉的企業主更願“跑路”,不懂得運用依法破產制度自我保護。“更重要的是有些地方黨政領導觀念落後,認為破產是不光彩的事情,有損地方形象和政績提升,不願運用依法破產制度,是地方政府官員較普遍存在的心態。”

  齊奇表示,各地多見資不抵債乃至“植物人”企業,一些企業的廠房、土地、設備、商標和營銷網絡等,因沒有清算、重整而長期閑置浪費。

  更有一些企業家因不知破產而選擇跑路甚至跳樓,引發了群體性討債、討薪事件以及暴力討債、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

  可試點設專門機構

  協調化解破產風險

  齊奇說,盡管地方政府成立了臨時性領導小組或工作組,但由於法定職責不明晰,政府協調的風險處置機制和企業破產的司法程序之間信息溝通不暢,在進入破產程序後,法院往往孤軍奮戰。

  齊奇建議我國加快修訂企業破產法,有關部門應建立與企業破產司法程序協調和對接的常態性企業風險監測、預警和處置機制。同時可試點設立專門負責協調化解破產企業風險的政府機構,還可設置“無產可破”企業處置的專項公共資金,合力解決此類企業退出市場問題。

  而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關憲法建議,在國家修法尚未列入日程時,我省應盡快依法規范一些法院置之不理、拒不受理的破產立案行為,“《破產法》及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都明確規定了破產立案的工作程序,對於消極立案行為均可提出上訴,但至今仍未杜絕該現象。”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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