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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應“南大”簡稱風波:兩校自行協商

2015-07-05
来源:新京報

  南昌大學簡稱

  南昌大學章程簡稱南大,南京大學表示關切;教育部對高校章程中簡稱未有詳細規定

  新京報訊(記者 許路陽)6月底,南昌大學發布由江西省教育廳核準發布的章程,將“南大”定為自己的學校簡稱。

  這引發了部分南京大學師生的不滿。有南京大學師生指出,2014年12月,經教育部核準發布的《南京大學章程》,已規定南京大學簡稱“南大”。有南京大學網友就認為,南昌大學在此種情況下還在章程中使用“南大”簡稱,就令人費解了。

  7月2日,南京大學有關方面也在校園BBS“校長信箱”版回應,表示“學校已向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廳表示了我校及廣大師生對此事的嚴重關切。”

  南昌大學有關人士則表示,學校對此事未有統一回復。

  對此,江西省教育廳相關負責人昨日告知新京報記者,他們正在研究如何妥善解決此事。

  昨日,新京報記者從教育部了解到,《南昌大學章程》經江西省教育廳核準后,尚未到教育部備案,目前,教育部對高校章程中關于簡稱的具體做法還未有詳細規定,但希望南昌大學、南京大學能規避引發校名爭議的情況出現,協商妥善解決此事。

  南京大學:已注冊商標 南昌大學:重名不影響

  還有網友發現,南昌大學此前公布的校歌歌詞中,還有“巍巍昌大宏規啟”的詞句,似在自稱“昌大”,而不是“南大”。

  記者發現,南昌大學新聞中心官方微博近來還發布了多條包含“早安南大”、“晚安南大”字樣的微博。

  早在去年,《南京大學章程》經核準發布,規定南京大學簡稱為“南大”后,就有江西媒體追問南昌大學反應。

  當時,南昌大學有關人員介紹,一直以來,南昌大學在人們口中有“南大”、“昌大”、“江大”、“江工大”等多個簡稱,其中,“昌大”是過去為了區別于南京大學和南開大學的簡稱。

  有關人員透露,學校領導曾通過走訪老領導、校友和師生發現,大家對“江大”、“昌大”等簡稱認可度不高,但對“南大”這一簡稱比較認同,認為南京大學在章程中明確簡稱“南大”并不影響南昌大學也叫“南大”。

  有報道稱,2001年南京大學就注冊了“南大”商標,而南昌大學也注冊了涉及多個領域類別的“昌大”商標。南京大學部分學生因此認為,南昌大學如果使用“南大”簡稱就侵犯了知識產權。

  ■ 梳理

  山大有倆華師有仨咋整?

  北京大學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樂教授認為,高等教育法中并沒有規定簡稱,一般情況下都是使用的全稱。至于高校簡稱一般是從習慣,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究竟所指為何,需要看具體語境。

  例如,對于不同地方的人而言,“華師”可能就是不同的學校,如廣東人多會認為,華師就是華南師范大學,而湖北人多認為華師是華中師范大學,而上海人多將華師當做華東師范大學。

  又如,河北大學和河南大學在當地人看來,都是“河大”,而山西大學和山東大學也都是當地人眼中的“山大”。

  包括“南大”,既可能指的是南京大學,也可能指的是南昌大學,還可能說的是南開大學。不過,經教育部核準發布的《南開大學章程》,規定學校簡稱“南開”。

  并非每個學校都在各自章程中規定了學校的中文簡稱,如位于江蘇無錫的江南大學,并未在學校章程中,將人們習慣的“江大”定為自己的簡稱,就沒有規定學校的簡稱。

  章程規定同一簡稱是否合規

  “現在相應規范性文件中,都沒有規定簡稱應該怎樣。”昨日,首都師范大學教育學院首席專家勞凱聲教授介紹,簡稱并不是一個正規的稱呼,是為了人們口頭語言方便而使用的一種稱呼,目前《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都未具體規定高校簡稱的具體做法。

  但勞凱聲認為,從民法來看,高等學校都是民法意義上的法人,而作為其中一項法人權利,高校名稱(包括簡稱)理應受到法律保護。他認為,高校名稱(包括簡稱)應該具有唯一性,否則,大學法人的合法權益就可能受到侵害。

  “具體來看,就是誰先使用這個簡稱,提供證據,最后來判斷簡稱的使用權應該歸誰。”勞凱聲說。

  兩校章程是否有高低之分

  《南京大學章程》經教育部核準發布,而《南昌大學章程》由江西省教育廳核準發布,兩校章程是否因此有高低之分,而有不同的效力?

  “不是說教育部批準的東西,層級一定要高。”勞凱聲解釋,由于南昌大學屬于江西省屬高校,所以其章程應由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而根據同樣的道理,因為南京大學屬于教育部直屬高校,所以其章程要由教育部核準發布,“但并不等于說兩部章程有高低之分。”

  勞凱聲說,高校章程都是一種在高等教育立法體系之外對高等學校內部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的規范性文件,“所以本身并不是法律,我們很多人把它叫做準立法或準法律。”

  據教育部介紹,教育部已核準發布84所中央部門所屬“211”高校章程,同時,也有來自各地的28所“211”高校章程由各地通過核準。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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