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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2015-08-18
来源:

   長沙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扶持政策實施細則(長高新管發〔2014〕8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長沙高新區加快科技創新促進產業倍增發展的若干政策》(長高新管發〔2014〕1號)中有關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相關扶持政策(以下簡稱“孵化器政策”),引導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快速、健康發展,營造創新創業人才和科技型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認定、扶持條件
  第二條  孵化器申請認定為長沙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下簡稱高新區孵化器)、申報孵化器政策補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對科技企業創新和人才創業的孵化服務,擁有專業的孵化器經營管理主體,發展方向明確,正常運營1年以上,工商、稅務關系在高新區,注冊資金達500萬元(含)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15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70%,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5%。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三)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5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達30家以上),其中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占30%以上。
  同時具備上述3款條件的孵化器可申請認定為高新區孵化器。
  (四)在孵企業年畢業率達5%以上且年畢業企業不少于3家(專業孵化器年畢業企業不少于2家),對新認定的高新區孵化器自認定當年起,可給予畢業企業數2年豁免期。
  (五)對在孵企業有明確的優惠政策和服務指引,提供創業導師、經營管理、投融資等方面的輔導和服務。設有用于創業投資的專項資金200萬元以上,每年新增1個以上的創業投資案例。
  (六)具備符合自身發展方向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形成技術轉移、轉化服務體系,擁有專業技術服務團隊。
  (七)設有統計人員,按要求及時、真實、完整地填報孵化器及孵化器內企業綜合信息和統計數據。每季度填報孵化器內企業變動信息,每年度報孵化器綜合報表和孵化器內營業收入超過300萬元的在孵、非在孵企業統計數據。
  (八)嚴格按要求使用高新區孵化器補助資金,并接受高新區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同時具備上述8款條件的國家、省、市和高新區孵化器可申報孵化器政策補助。
  第三條  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商、稅務關系在高新區,注冊、核算地及主要研發、經營(或生產、或辦公)場地(下簡稱主要場所)均在孵化器內。
  (二)屬新注冊成立企業,或屬進入孵化器前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且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企業。
  (三)企業至少從事一項技術或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符合高新區重點發展的產業集群,國家優先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目錄(依據《中國高新技術產品指導目錄》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的最新規定,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
  (四)在孵時限不超過42個月(在孵化期間新獲發明專利授權、納入“長沙高新區引進高層次人才五年行動計劃”的人才和屬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創業企業不超過60個月)。
  第四條  孵化器內畢業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主知識產權形成主營業務或主導產品,或者在主營業務或主導產品相關領域新獲自主知識產權授權。
  (二)當年營業收入達500萬元以上,或當年納稅額達15萬元以上。
  未達到上述條件,但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被中型以上企業兼并收購、或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掛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除外)的,視同畢業企業。
  第五條  孵化器內非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畢業后工商、稅務關系留在高新區,且主要場所仍在畢業時所在孵化器內。
  (二)經核準登記,主要場所從麓谷園區外遷入孵化器內且工商、稅務關系變更到高新區,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2000萬元,成立時間或營業收入超過在孵企業標準但已有自主知識產權(僅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版權、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授權或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科技型企業,或為主營業務為工業研發設計、檢驗檢測認證、節能環保評估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第三方生產性服務的企業。
  孵化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非在孵企業的材料報送經濟發展局審定登記。報送材料包括:非在孵企業核準登記表(見附件1)以及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場地租賃協議、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業資質等證明材料復印件并核對原件。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條  同時具備本細則第二條所有條件的國家、省、市和高新區孵化器可申報以下孵化器政策補助:
  (一)按孵化器自身當年對高新區財政貢獻(僅指由孵化服務產生的財政貢獻)的50%補助孵化器。
  (二)按在孵企業孵化期內當年對高新區財政貢獻的50%補助孵化器。
  (三)孵化器內當年財政貢獻在100萬元以下、100萬元(含)以上的非在孵企業,分別按其當年對高新區財政貢獻的10%、5%補助其所在孵化器,同一非在孵企業的補助期為2年。當年每新增1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或限額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的,按非在孵企業當年對高新區財政貢獻的5‰補助其所在孵化器,補助總額不超過非在孵企業當年對高新區財政貢獻的5%。
  (四)孵化企業畢業后2年內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每新增1家(須落戶在麓谷園區)補助原所在孵化器10萬元;孵化企業畢業后3年內在境內外資本市場(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除外)上市的,每新增1家(須落戶在麓谷園區)補助原所在孵化器20萬元。
  (五)當年新獲批的麓谷園區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國家級產業服務促進機構(包括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國家大學科技園),一次性補助20萬元。
  第四章  申請材料
  第七條  孵化器申請認定為高新區孵化器、申報孵化器政策補助時,應提供:
  (一)申請表(見附件2、3)。
  (二)孵化器發展情況報告(包括孵化器基本情況、企業畢業、創業投資、技術平臺、補助資金使用、服務輔導等方面情況)。
  (三)孵化器內企業情況表(見附件4、5)、孵化協議、知識產權等方面證明材料。
  (四)申請認定為高新區孵化器時還需提供:孵化器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并核對原件,以及孵化場地、公共服務等方面證明材料。
  (五)申報孵化器政策補助時還需提供:孵化器創業投資、技術平臺、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政府認定等方面證明材料,以及孵化器內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質、進入規模或限額以上、被兼并收購、上市掛牌等方面證明材料。(未認定為高新區孵化器的首次申報時還需提供本細則第七條(四)中所述材料)。
  第五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八條  孵化器申請認定為高新區孵化器的辦理程序如下:
  (一)孵化器報申請材料至經濟發展局。
  (二)經濟發展局審核材料,并進行現場考察審核。
  (三)由管委會分管主任召集經濟發展局、招商合作局、規劃建設房產局、財政分局、工商分局召開專題會議審議,審議結果在管委會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管委會主任審批發文公布。
  第九條  孵化器申報孵化器政策補助的辦理程序如下:
  (一)孵化器于次年3月10日前報申報材料至經濟發展局。
  (二)經濟發展局審核材料,并到孵化器(必要時到孵化器內企業)現場復核,財政分局和稅務部門核實納稅和財政貢獻情況。(時限20個工作日)
  (三)部門審核后,提交評審委員會專題會議審核(時限5個工作日),審定后在管委會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管委會主任審批,由管委會發文公布。
  第六章  資金撥付、監管與使用
  第十條  財政分局根據管委會相關文件辦理孵化器補助資金撥付手續,每年5月30日前撥付到位,并負責對孵化器使用補助資金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對所獲財政補助資金,孵化器應設立專用賬戶實行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分局的監督和檢查。孵化器應將補助資金中不低于25%的部分作為孵化資金撥付給孵化器內企業(根據孵化器上報的對其企業的優惠政策和管理規定執行);余下部份的60%用于孵化器自身管理運行經費(如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等),40%用于改善孵化條件(如生活配套、公共交通、公共服務平臺等)。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高新區范圍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孵化器和企業。
  第十三條  孵化器變更法人代表或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的,需經管委會認可,并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孵化器或企業若提交虛假材料,經查實后管委會將取消或追回對其補助,情節嚴重的取消享受管委會所有政策的資格。
  第十五條  孵化器政策不適用于以下類型企業:
  (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高風險、低技術水平、低效益、低貢獻、環評不達標、國家禁止和限制類產業目錄的企業。
  (二)在麓谷園區內已購辦公或生產場地、已購地的企業。
  (三)建筑工程、批發零售及純貿易、運輸倉儲、住宿餐飲、金融、房地產、物業服務、租賃商務服務、體育休閑娛樂、居民醫療衛生養老等類型企業。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長沙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2月25日。
[责任编辑:中国麓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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