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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移動互聯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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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管好用好財政資金,發揮資金績效,加快培育發展移動互聯網產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我市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市人民政府〔2014〕9號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和《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單位〈關于加快推進長沙移動互聯網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4-2016年)〉的通知》(長政辦函〔2014〕88號,以下稱《行動計劃》)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移動互聯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稱專項資金)是指根據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和《行動計劃》,市本級每年從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各切塊5000萬元,共計整合1億元,按照移動互聯網產業特點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進行管理,支持移動互聯網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切塊整合的專項資金統一按照本暫行辦法進行管理,不再適用原相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負責制定移動互聯網產業發展目標,提出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匯總、資金支持計劃編制、績效管理、項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資金管理、資金下達、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遵循突出重點、支持創新、注重實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照“公開申報、部門審核、專家評審、結果公示、集中支付、績效評價”的程序進行管理,實行制度(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
  第二章 支持范圍、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移動互聯網技術領域關鍵、共性、重大技術攻關、技術研發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以及對應用進行補貼等,主要包括:
  (一)鼓勵園區(產業集聚區)、企業和機構加強技術研發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經長沙市移動互聯網產業發展聯席會議(以下稱聯席會議)評估認可的服務平臺,給予其建設投資額10%的補助或貸款貼息,單個平臺建設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鼓勵移動互聯網企業與其他產業相關企業加強對接。加大移動互聯網技術在機械裝備、汽車、食品、新材料、電子信息等產業的應用示范,對應用示范項目,按不超過合同金額20%的標準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支持企業開拓市場,鼓勵移動互聯網企業走出去開展交流與合作,對企業參加大型國際、國內展會,對參展企業按不超過展位費50%的標準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支持園區、國內外知名機構和企業在長沙舉辦移動互聯網領域的創新創業賽事、行業峰會、手機文博會等活動,按不超過實際舉辦費用50%的標準給予補助,單個活動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進一步加大對移動互聯網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對企業通過司法途徑等維護知識產權權益的行為給予鼓勵和支持。對經聯席會議認可的典型案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給予2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五)加快移動互聯網產業資本引進。吸引社會資本,與省級財政資金聯合設立移動互聯網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具有成長潛力的初創企業,促進長沙產業集聚。
  (六)鼓勵創新創業。支持園區(產業集聚區)建立移動互聯網創新創業孵化平臺(以下稱孵化平臺),對經聯席會議認可的平臺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創業扶持資金(孵化平臺按1:1配套提供創業扶持資金),該資金通過孵化平臺對小微創業企業提供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創業資金補助,并提供免費辦公環境、財稅政策扶持等創業孵化服務,具體由孵化平臺運營主體制定相關細則(辦法)報批后執行。
  (七)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支持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無償補助、貸款貼息、基金投入等支持方式。同一項目原則上不重復安排專項資金支持。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資料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長沙市境內工商登記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以移動互聯網業務相關研發設計、軟件、應用開發及服務為主營業務(以上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營業總收入的比重原則上需超過30%)的獨立法人企業及機構。
  (二)具備一定的創新能力,擁有發明專利、著作權、版權等自主知識產權。
  (三)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及時按財政部門要求上報財務信息。
  (四)依法納稅,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無償補助、貸款貼息的項目均需由申報單位上報資金申請文件,填報專項資金申請表,出具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的《項目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項目申報除上報以上紙質文件、承諾書、申請表之外,還需按申報指南要求進行網上申報,提供相應的附件資料。
  第十條  申請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補助或貸款貼息,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主體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性質、人員構成、相關研發人員情況等;
  (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的主要內容,可行性分析;
  (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主體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地稅、國稅登記證復印件(非盈利組織不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第十一條  申請移動互聯網應用示范項目補助,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應用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性質、人員構成等;
  (二)應用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地稅、國稅登記證復印件(非盈利組織不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產品或服務提供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包括企業名稱、主營業務、人員構成、相關研發人員情況、研發成果等;
  (四)產品或服務提供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五)產品或應用服務合同復印件,付款憑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展會、行業峰會、創新創業賽事、手機文博會等開拓市場補助,應當在舉辦前,同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備案;舉辦后,申請補貼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組織單位(企業)基本情況,包括單位(企業)名稱、性質、人員構成等,其中企業還應介紹主營業務情況,提供上一會計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二)組織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地稅、國稅登記證復印件(非盈利組織不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會期、參會人員、會議主要議程、會議主要成果等;
  (四)會議開支發票復印件。
  第十三條  申請知識產權保護補助,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性質、人員構成、主要產品和知識產權等;
  (二)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地稅、國稅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相關知識產權復印件;
  (三)申請單位知識產權維權相關資料和實際發生費用憑證明細表及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上一會計年度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第十四條  申請創新創業孵化平臺補助,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創新創業孵化平臺運營主體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性質、人員構成情況等;
  (二)創新創業孵化平臺創業專項資金配套承諾函、孵化專用場地證明;
  (三)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或批準的平臺相關證明文件及創新創業孵化平臺管理細則(辦法)文件;
  (四)創新創業孵化平臺運營主體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地稅、國稅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園區(產業集聚區)內創新創業小微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
  第十五條  申請產業投資基金投資的項目,按湖南省移動互聯網產業投資基金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第四章 申報主體和申報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分別由以下主體申報:
  (一)企業(單位)項目,由企業(單位)申報;
  (二)平臺項目,有投資主體或承擔主體的,由投資主體或承擔主體進行申報,無投資主體或承擔主體的,由園區(產業集聚區)管理機構進行申報。
  第十七條  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發布申報通知。每年7月—10月,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下發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資金申報通知同時在長沙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和相關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
  (二)組織項目申報。各區縣(市)、長沙高新區、長沙經開區工業經濟局(產業發展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含工業園區項目)組織聯合申報。各區縣(市)、長沙高新區、長沙經開區工業經濟局(產業發展局)負責項目資料的接收(各區縣(市)和長沙高新區、長沙經開區可常年受理接收申報資料,集中上報時需修改調整資料的,通知補充修改后上報),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資料進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在規定上報時限內以聯合行文的形式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和市財政局,聯合行文中應同時上報匯總表。
  (三)項目匯總和部門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項目匯總,并會同市財政局進行項目合規性和符合性審查。
  (四)專家評審。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市財政局參與評審工作。
  (五)政府審批。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共同擬定項目支持計劃和資金安排意見,報聯席會議對擬定的項目支持計劃和資金安排意見進行審定。
  (六)結果公示。經聯席會議審定的項目資金計劃在《長沙晚報》和長沙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七)集中支付。公示無異議后,市財政局根據經聯席會議審定的項目資金計劃,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如有異議,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同市財政局審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報聯席會議最終審定。單個項目支持額度為200萬元以上的(含200萬元),采取兩次撥款方式,首次撥付資金額度的80%,項目竣工驗收后撥付剩余的20%。
  第五章 項目后期管理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檢查驗收制度。單個項目支持額度200萬元以下的,按照管理級次由各區縣(市)、長沙高新區、長沙經開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檢查或驗收。單個項目支持額度200萬元以上的(含200萬元),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驗收。
  驗收單位應對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檢查驗收,并形成書面意見。凡項目單位有應驗收項目而未驗收的或項目還未執行完的,原則上不再安排該單位新的項目。
  第十九條  支持額度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項目單位應在項目補助資金下達后兩年內實施完成并提出驗收申請。逾期未申請驗收的,不再組織驗收,已經撥付的補助資金,予以收回,有后續資金撥付的,不再撥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企業(單位)收到專項資金應該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并主動接受工信、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進度實施項目建設,并按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安排的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在長沙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和相關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規定,發生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或者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有關政策與其他政策有重復的,企業可以按照就高原則享受政策,但不重復享受政策。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5年1月4日起實行。
[责任编辑:中国麓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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