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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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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營造自主創新環境,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規范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參照國家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字[2006]498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包括創業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大學科技園、留學生創業園、軟件園等)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是長沙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核心內容。
  第三條:長沙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對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業務指導、認定和考核工作。
  第四條: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的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服務。
  第五條:科技企業孵化器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完善服務功能。在提供高品質服務的同時,逐步實現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同時要充分利用當地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和企業服務機構的研究、試驗、測試、生產等條件,擴大自身的服務功能,提高孵化服務水平。
  第六條:為提高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服務水平與質量,我市鼓勵建立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重點支持電子信息、生物與醫藥、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我市優先發展領域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圍繞某一特定技術領域,在孵化對象、孵化條件、服務內容和管理團隊上實現專業化,培育和發展某一特定技術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一種科技企業孵化器形式。
  第七條:申請認定長沙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四條所規定的要求;
  2.領導班子得力,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則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占2/3以上;
  4.服務設施齊備,服務功能強,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5.管理規范,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并至少連續2年按有關管理部門要求上報相關統計數據;
  6.在科技企業孵化器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40家以上(如是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則在孵企業應達25家以上);
  7.累計畢業企業在15家以上,畢業企業及在孵企業為社會提供500個以上的就業機會(如是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則畢業企業在5家以上,畢業企業及在孵企業為社會提供200個以上的就業機會);
  8.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身擁有300萬元以上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并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
  9.實際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10.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身應具備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基地,并具備專業化的技術咨詢、專業化的管理培訓能力。
  第八條:長沙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2.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2年;
  3.企業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4.企業注冊資金一般不得超過500萬元,生產型企業的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企業的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
  5.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得超過500萬元;
  6.企業租用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低于1000平方米;
  7.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
  8.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
  第九條:長沙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畢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中至少兩條:
  1.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年技工貿總收入達500萬元以上,且有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
  3.企業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第十條:申報長沙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應首先向長沙市科學技術局提出申請(具體申請材料與程序可登錄長沙科技網查詢),經審核后,由長沙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現場考核和評審,專家評審小組由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組成,并依據評審意見進行認定。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頒發“科技企業孵化器”標牌,予以公布。被認定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一條:科技企業孵化器變更經營范圍、企業性質、產權、地點、場地面積等須及時向長沙市科學技術局備案,并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十二條:長沙市科學技術局每年將對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考核,對連續2年達不到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將取消其長沙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資格。
  第十三條: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市科技計劃立項時擇優給予50萬元以上的項目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獲得國家科技部、省科技廳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項目經費支持,對其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和新進入的在孵科技型企業申報的科技項目給予優先立項支持。
  第十五條:符合國家標準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參照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執行。
  第十六條:長沙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工作是長沙科技發展計劃重要內容之一。各區縣(市)和產業園區要將科技企業孵化器工作納入當地的科技發展計劃,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條:支持和鼓勵各區縣(市)建立社會公益性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引導帶動地方創新體系建設;支持和鼓勵企業、個人及其它機構創辦多種形式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應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長沙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责任编辑:中国麓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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