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是世界上許多國家與地區都面臨的難題和挑戰。美國曆史上也曾多次發生政府官員以權謀私的腐敗大案,每一次腐敗高潮都引起舉國討論與反思。多年來,通過制定或修改法律遏制腐敗,同時維護司法權威,發揮輿論的監督作用,美國逐漸形成了一套相對嚴密的預防、懲治腐敗的機制。然而,金錢的腐蝕無處不在,如何防止金錢與權力結盟,仍舊是美國社會必須時刻警惕的問題。另一方面,與他國加強反腐國際合作,防止美國成為腐敗分子的避風港,也應成為美國打擊腐敗的一個努力方向。
政府雇員約束多
人走到哪裏都免不了人情世故,美國政府公務員也一樣。傑森·威廉是記者的一位朋友,在聯邦法院工作。他和同事之間常常有些禮尚往來。每當有人離職,全體同仁中午到餐館聚餐,AA制結賬;他的上司喜歡釀酒,一到聖誕節每人都會收到一瓶家釀葡萄酒;年終大法官自掏腰包例行請客,大家一起吃披薩。
傑森的手機是單位發的,他從來不私用。除了在辦公室加班,他幾乎總是下班就回家,沒有額外應酬。他說:“我們每年都要進行廉政和保密教育。不能接受請客送禮,辦公室沒有咖啡也沒有點心,連飲料都是自帶。”
傑森的夫人告訴記者,很多普通人能享受的折扣都注明“聯邦政府雇員除外”。每年聖誕節之前一些私營公司老板常常發禮品卡,給員工買火雞或數十美元的自選禮品等等,聯邦政府雇員都無緣享受。
整體而言,美國聯邦政府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屬於中等水平,低於多數經濟效益好的公司,高於很多不景氣的公司。但作為聯邦政府雇員,也有一個明顯好處,就是工作穩定,競爭壓力遠低於大多數商業公司。因此很多人仍舊願意在聯邦政府工作。
美國政府現行公務員制度可以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初。當時肯尼迪政府著手制定政府官員行為准則,而這些准則遠高於一般法律標准。1965年,林登·約翰遜總統頒布行政命令,規定公職人員必須避免的六種行為:一、利用公職謀私;二、偏袒任何組織或個人;三、妨礙政府的工作效率或效益;四、喪失行為的完全獨立性和公正性;五、在官方渠道之外做出政府決策;六、違反誠信制度的行為。
1978年,美國開始全面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美國國會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制定了《政府倫理法》,建立了政府道德辦公室,是反腐敗的一個標志性事件。1989年該法案再次修訂,更名為《政府倫理改革法》。
198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檢舉者保護法》,所有向公眾或當局揭露政府機構不當行為的人都受到法律保護。政府雇員有權提供本機構違反法律規定、管理不善、浪費資金、濫用權力或者對公共健康和安全構成威脅的證據,而不用擔心受到打擊報複,並且除非本人同意,否則不得暴露檢舉者的身份。
違法代價高昂
美國的聯邦政府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規定,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權力部門相當於行政15級以上的官員,都需要申報本人、配偶以及他們撫養的子女所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勞務所得和投資收益、買賣所獲、年度累計超過200美元的禮金禮品、賠付和債務等。
違反上述規定的官員將受到嚴厲的處罰。如果某官員偽造申報信息,或者明知規定但是故意不按時間申報,須將案情通報聯邦司法部長。司法部長將通過地區法院對該名官員提起民事訴訟。偽造申報信息者最高罰金5萬美元,或一年有期徒刑,或二者並罰。明知規定但是故意不按時間申報的最高罰金為5萬美元。逾期申報也會面臨處罰。
杜克·坎寧安,退伍軍人,曾屢立戰功,多次獲得各種勳章,1991年起任加州選區的國會眾議員。2005年承認接受240萬美元賄賂、2004年報稅時瞞報所得稅,被判處8年零4個月有期徒刑,支付180萬美元罰款,並被免去國會議員職務。
約翰·G·羅蘭,1995年至2004年任康涅狄格州州長,是該州有史以來任期最長的州長,曾經兩次被定重罪。2004年他因貪腐調查被免職,因誠信欺詐、偷稅漏稅等罪名被判處10個月監禁及4個月在家軟禁。2014年,再次被起訴,因選舉舞弊、非法收取3.5萬美元競選咨詢費等七項罪名,被判處30個月有期徒刑。
中美合作反腐
美國國際反腐合作可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水門事件”暴露出美國海外公司大量行賄醜聞,導致1977年美國出台《海外反腐敗法》。90年代中後期至21世紀,國際反腐合作迅速發展,2005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生效,將反腐國際合作提升到新的高度。
近年來,中美之間的反腐合作也有了突破性進展。2015年6月,第七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雙方將反腐合作列為一項重要內容並達成了協議。美方承諾願與中方一道為打擊跨國腐敗作出表率,包括實施二十國集團相關反腐敗准則。雙方重申了在“打擊跨國賄賂、拒絕避風港、資產返還、提高公共領域廉潔性等方面所作的承諾”。
9月18日,中美兩國司法執法和外交等部門密切合作,將潛逃美國14年的貪汙賄賂犯罪嫌疑人楊進軍強制遣返回中國。這是美國首次向中國遣返公開曝光的“百名紅通人員”。
美國司法部發言人彼得·卡爾最近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美國司法部每年都通過‘美中執法合作聯絡小組’與相應的中國政府部門舉行會晤,定期討論包括兩國追討逃犯在內的執法問題。我們致力於這么一個原則,亦即美國不應該成為貪官及其贓款的藏身之所。”
在中美合作緝拿貪官的“獵狐”行動方面,美利堅大學法學院教授基斯·亨德森認為,2003年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授權簽署國進行國際執法合作,包括美國和中國在內的140多個國家批准了這個公約。“這個公約包含一項非常特殊的條款,它允許簽署國把這個公約作為引渡某人的一個法律基礎。因此,簽署國不一定再需要一個非常複雜的、經過談判達成的雙邊引渡協議,但前提必須涉及腐敗指控。”
美國布朗大學教授蒂亞戈·迪亞茲認為,從某種程度上說,打擊腐敗已經在國際層面被賦予了道德優勢。(記者李大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