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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處罰8宗違法減持案 罰款2842萬

2015-09-30
来源:證券時報

  證監會官網29日發布信息稱,近期,中國證監會集中力量對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實際控制人違反法律規定減持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并于日前對首批8宗案件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信息顯示,8宗案件共涉及4名自然人股東、5家法人股東以及法人股東的8名責任人。接到事先告知書后,7宗案件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請求,1宗案件當事人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經認真研究復核,證監會對這8宗案件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其中,涉案違法超比例減持金額最高為18323.6萬元,違法減持的比例最高達3.83%,罰款總計2842萬元。

  信息稱,證監會根據該類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確等特點,采取了嚴格依法統一標準、集中力量速查速審的工作方式,體現了嚴格執法、精準打擊、迅速有效、公正透明的行政處罰工作理念。在加大行政處罰執法力度,嚴厲打擊證券期貨市場違法行為的同時,證監會將行政處罰法律釋明、案件宣傳教育工作有機結合,在處罰的同時加強釋法工作,消除了絕大部分當事人對于案件違法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疑惑,使其積極及時地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改正和補救,取得了良好的執法效果。

  證監會指出,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在現代企業制度中,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證券法》第86條,是上述法律精神的詳細注解和規范落實。涉案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較中小股東而言,具有明顯的持股優勢和控制地位,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大比例減少(達到或超過5%)的事實,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屬于重大信息,應當及時予以披露。在尚未披露之前,中小股東及其他投資者毫不知情,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因具有信息優勢,應當依法戒絕交易,否則不僅侵害了中小股東的知情權,也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證監會強調,該類案件中當事人當披露不披露,當限售仍減持的違法行為,是對法定義務和誠信準則的公然違背,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極大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信心,必須依法受到應有的懲處。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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