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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选受贿2000元 女村民被判囚2月

2015-11-20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报网讯】今年乡郊代表选举於1月举行期间,元朗十八乡黄坭墩村有女村民在投票前,应姑姐邀请出席饭局,并收下2000元,作为翌日投票给候选人何定有的报酬,又替姑姐转交2000元给母亲,着母亲也投票给同一候选人。女村民昨承认两项控罪,裁判官判刑时指出,「几乎没有其他事比维护民主发展的廉洁更重要,必须严惩选举舞弊的行为,否则选举制度将崩溃,令香港如其他选举舞弊的国家般,沦为天下笑柄」,终判被告监禁2个月。

  饭局收钱依姑姐指示投票

  报称无业的女被告何静宜(27岁),被廉署控告两项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罪,指她在今年1月17日,以贪污手段接受一笔2000元的款项,作为在元朗十八乡黄坭墩村乡郊代表(原居民代表)选举中,投票予何定有、及令黄亚妹投票予何定有的诱因。

  辩方求情时指,被告的原居民父亲辞世多年,家中只剩下被告、其母及妹3位女性,一家三口在村中地位低微,反之其任地产代理的姑姐人脉广、地位高,被告难以抗拒姑姐的要求。辩方又称,村代表选举与广泛地区选举性质有分别,前者的选民与候选人属同一族系的关系,但区议会、立法会等选举中,双方则没有直接关系。

  何丽明暂委裁判官将以上求情理由一一反驳,指若族亲属关系可作为减刑因素,即鼓励参选人利用亲属作舞弊,她质疑被告作为成年人,为何不能拒绝姑姐的非法要求。何官亦不认为村代表选举的性质与其他选举有分别,指任何选举舞弊均必须严惩,但考虑被告坦白认罪及没有案底,判监2个月;另判被告需在1个月内将贿款交出。被告在听到要入狱后激动落泪。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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