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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黨員不能買豪車名表?你想多了!

2015-11-21
来源:新华网

  新華網北京11月20日電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引發廣大黨員和群眾“空前”關注。特別是對《條例》中的一些新規定,一些網友和媒體對其進行了“標題黨”式解釋,很讓人怕怕。但真相是怎樣的呢?請跟視點君認真仔細扒一扒。

  黨員用合法收入買豪車名表要被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第126條規定了黨員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並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給予紀律處分的規定。其中,“生活奢靡、貪圖享樂”主要是指黨員背離了黨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的義務和廉潔自律准則“尚儉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講排場,比闊氣,動輒揮金如土,恰如廣大群眾批評的那種“土豪氣”。這些人的行為,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生活消費水平,也破壞了群眾心目中黨員應當是社會主義新風尚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帶頭踐行者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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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明確的是,所謂“不良影響”,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風俗習慣和群眾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在黨的改革開放政策下,靠誠實勞動先富裕起來的黨員、幹部,生活過得好一點,群眾完全能理解,但是過分奢靡,群眾中、社會上是有評價標准的,會認為他們已不像一名共產黨員。對這樣處理私生活的黨員,黨組織不能不管、不能不予過問。

  那么,黨員到底能不能買豪車名表?舉個栗子說吧,如果當地豪車遍地可見,黨員開個奔馳寶馬估計也不會造成“不良影響”;當勞力士成為“街表”時,您戴一塊歐米茄估計也不會有人盯著。

  黨員交通違法也算違紀?

  《黨紀處分條例》第32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這一條文是此次修訂新增的內容。根據該條的規定,不論何種犯罪行為,只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均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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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已經說得很明白了,亂停車被貼條、闖紅燈被扣分,亂並道壓黃線……這些交通違法行為固然不可取,但從法律角度講不算犯罪,也不需要動用《黨紀處分條例》;但那些觸犯刑律,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險駕駛罪等判刑的,那黨紀就不會視而不見了。

  除此之外,關於黨紀,還有一些被傳歪了的事兒:

  黨員不能炒股了嗎?

  首先這裏要明確的是,條例並沒有改變原來條例的規定。原條例第77條第2項規定“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是違紀的情形之一,這與本條第一款開頭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重複。修訂中只是從立法技術上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這一內容,沒有改變原來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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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所以,黨員只要不是靠內幕消息和各種非法手段、途徑從資本市場獲利的,大可放心啦。

  黨員超生不再被黨紀處分啦?

  在修訂之後的黨紀處分條例當中,刪除了有關超計劃生育的一些處分條款,這是不是意味著我們對黨員在計劃生育方面的要求是松綁了,是不是要求更松了呢?

  修訂後的黨紀處分條例刪除了超計劃生育的處分條款內容,主要是我們前面講到的要按照紀法分開的原則,既然國法有規定,黨員就應當模范遵守。黨紀處分條例不再重複規定,絕不意味著是對黨員在遵守國法、計劃生育方面的松綁。如果黨員違反法規超計劃生育,構成違紀的,仍然要按照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予以紀律處分。

  關於這一點,想歪的自己面壁去。超生不是黨紀不追究,是不需要再強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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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這一點,想歪的自己面壁去。超生不是黨紀不追究,是不需要再強調了!

  黨員“正常的禮尚往來”也不行?

  從近年來的辦案實踐看,從事公務的黨員幹部收受禮品、禮金問題確實比較突出,這嚴重影響了黨員幹部形象,破壞了黨群關系,也是產生腐敗行為的溫床,確實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予以紀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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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沒有對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搞簡單的“一刀切”,而是區別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也就是說,對於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要予以紀律處分。這是新的規定,即日常生活中純屬禮尚往來,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雖然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也要視情況予以處理。這個“情況”就是“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

  界定這個問題也很簡單,“禮尚往來”講究有來有往,換句話說就是你對我怎么樣,我也對你怎么樣,不能只來不往。另外如果“禮”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肯定逃不出紀委的“法眼”。

  黨員不能參加“校友會、老鄉會、戰友會”嗎?

  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這裏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三點:

  一是這條規定針對的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二是違反了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就是違反規定。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了這個規定。該通知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夥夥,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三是這裏要強調組織參加的是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所謂的自發成立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注冊。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三五個朋友、校友、老鄉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有可能構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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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條針對黨員領導幹部的規定。朋友間聚聚很正常,但別去發起組織,別任職;既然是領導幹部,覺悟自然得比普通黨員高一些,另外位高權重,應更加小心翼翼,還是潔身自好比較好。

  說到底《條例》是底線,別淨想著怎么避開底線。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咱還是多往《准則》的高線跳一跳、奔一奔,這才是黨員應該多琢磨的事兒。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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