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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副市长李栋梁涉嫌严重违纪被双开

2016-02-02
来源:中纪委网站

  

厦门市副市长李栋梁

  日前,经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纪委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栋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李栋梁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对方财物,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收受礼金、购物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李栋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栋梁开除党籍处分;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及其他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福建省纪委)李栋梁简历:

  李栋梁,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福建同安人,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1月入伍,大学学历。

  1979年11月至1984年1月解放军32824部队三营十五连战士、班长;1984年1月至1984年8月福建省同安县新民公社治安办、计生办工作人员;1984年8月至1989年2月任福建省同安县五显乡人武部干事、乡纪委委员;1989年2月至1991年7月任福建省同安县汀溪乡人武部部长;1991年7月至1993年9月任福建省同安县汀溪乡人武部部长、党委委员;1993年9月至1994年8月任福建省同安县汀溪镇党委副书记、人武部部长;1994年8月至1994年12月任福建省同安县莲花镇党委书记;1994年12月至1997年2月任福建省同安县莲花镇党委书记兼镇人大主席;1997年2月至1999年6月任福建省同安县政府副县长,同安区副区长(其间:1997年2月至1999年4月在宁夏海源县挂职任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1999年6月至2002年2月任厦门市同安区副书记、副区长;2002年2月至2002年3月任中共厦门市湖里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2002年3月至2007年1月任中共厦门市湖里区委副书记、区长(其间:2001年9年至2005年7月参加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习);2007年1月至2011年7月任中共厦门市湖里区委书记;2011年7月起兼任厦门市两岸金融中心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2011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1年11月起任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简历摘自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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