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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醫療糾紛等立案前先引導調解

2016-06-30
来源:北京青年報

  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下稱《規定》)。最高法司改辦主任胡仕浩在發布會上透露,將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序,推動律師調解制度建設等。

  有條件法院將建調解前置程序

  據悉,2015年,全國共79萬個人民調解委員會、391萬人民調解員,調處糾紛933萬余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糾紛740173件、物業糾紛124748件、醫療糾紛71020件,而在2005年是530萬件。

  胡仕浩在介紹《意見》時透露,法院將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序。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意見》規定,有條件的基層法院,對家事糾紛、相鄰關系、小額債務、消費者權益、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物業管理等適宜調解的糾紛,在征求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在登記立案前由“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先行調解。

  此外,胡仕浩表示,要推動律師調解制度建設,“積極吸納律師加入法院特邀調解員名冊,支持律師加入各類調解組織擔任調解員,探索建立律師調解工作室,鼓勵律師充分發揮專業化、職業化優勢,參與糾紛解決。”

  支持工會、婦聯、共青團等參與解決糾紛

  與訴訟相比,調解、仲裁、裁決等非訴解紛方式有著簡便快捷、成本低、效果好等優勢,人民群眾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需求愈顯迫切。

  北青報記者獲悉,此次發布的《意見》要求各級法院加強與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公證機構等對接,支持工會、婦聯、共青團、法學會等組織參與糾紛解決,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基層社區工作者、“五老人員”等參與糾紛解決的作用。胡仕浩說,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糾紛化解”。

  法院不得強迫當事人選擇特邀調解

  特邀調解,指法院吸納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調解組織或者個人成為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接受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活動。

  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主要集中于規范法院訴訟調解,人民調解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主要集中于規范人民調解,都沒有涉及到法院委派與委托調解的主體和處理程序問題,也沒有涉及到其他調解類型。上述《規定》的出臺,填補了調解制度的空白。

  胡仕浩解釋說,選擇特邀調解需要當事人自愿,法院不得強迫當事人選擇特邀調解。對堅持訴訟的,法院應當及時登記立案或者開庭審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據悉,《規定》將于7月1日起施行。

  本組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釋疑

  法院為什么要建立特邀調解制度?

  胡仕浩透露,2015年全國法院共吸納特邀調解組織32912個,特邀調解員104516人。“他們在各地協助法院、協助法官承辦和化解了大量糾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北青報記者了解到,從事特邀調解的主體是法院編制外的進入法院名冊的特邀調解組織與特邀調解員,與法官的司法調解不同。

  胡仕浩在發布會上說,相對訴訟的時間與經濟成本,調解程序較為便捷,可為當事人節約大量的時間與金錢,同時,相對訴訟必須爭出高下對錯,調解可以通過理清雙方實際需求,達成雙方共贏的調解協議。

  他說,法院通過訴前導訴、案件分流,將適宜的案件引入調解程序,并對特邀調解員提供咨詢、培訓服務,對特邀調解案件流程進行管理,對糾紛解決的基本進程有所掌控,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審查制作調解書等,調解的公正性和協議的效力性得到提升,提高了非訴方式解紛的權威性。

  同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等調解組織等都可進入特邀調解組織名冊,特邀調解員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還可以是在特定領域中有一定威望的人士,這些都是對社會解紛資源的利用。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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