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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須簽確認書 馮官:有法可依

2016-07-20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周偉立報道: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法官昨午應要求與多名泛民立法會議員會面,重申《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這是現行法例的規定,過去多年的立法會選舉一直有此要求。

  他調,提供確認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呼籲所有參選人填妥確認書交回選舉主任,以便選舉主任可以按法例順利完成有關提名程序。

  馮官:「選管會留意到社會上有言論或提議偏離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規定下香港的憲制地位,亦有社會人士關注參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特別是《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及第159(4)條。」

  鄭耀棠:是「溫馨提示」

  為了確保提名程序能夠依法完成,選管會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一方面可以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以履行其職責,順利執行提名程序,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並且是真誠地作出有關聲明;另外,參選人亦可藉簽署確認書表明自己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包括上述條文。

  工聯會榮譽會長、身兼港區人大代表及行會成員的鄭耀棠坦言,確認書是「溫馨提示」,「你唔好以身試法,我提醒?你。因為係一個好嚴重罪行,分裂國家」。他又說,若參選人競選期間提出及宣揚港獨,應被褫奪參選資格:「因佢違反?基本法?第1條,分裂國家」。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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