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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加控收賄罪 涉瀆職共控3罪

2016-10-12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网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昨第3度在高院提訊時,遭主審法官陳慶偉批準律政司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成為香港回歸以來,首宗特首卸任後被起訴針對《防止賄賂條例》罪行的個案。根據法例,該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7年及罰款50萬元。至於曾蔭權原本面對的2項行為失當罪,亦獲得修訂內容。案件定於明年1月3日正式在高院開審。案件延至本月27日作第4度提訊。

  現年71歲的曾蔭權面對的新增「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是針對《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控方在舉證方面,必須要同時證明「有收受,也同時承諾會行使其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的權力,作出或不作出一些決定,以方便或令對方得益」始能入罪。

  收賄罪最高囚7年罰50萬

  新增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指曾蔭權於2010年1月1日至12年6月30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一個位於深圳福田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曾蔭權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曾蔭權的下述行為而接受該利益,該行為是憑其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的身份,即考慮和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特別是,(一)雄濤於10年4月向商經局為提供數碼聲音廣播服務而提交的聲音廣播牌照申請,該申請獲曾蔭權憑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主席身份,於10年11月2日及11年3月22日舉行的行會中原則上批準和正式批給。

  (二)雄濤於10年9月向商經局為交還用於提供調幅(AM)電臺服務的聲音廣播牌照而提交的申請,該申請獲曾蔭權憑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身份,於10年11月2日及11年3月22日舉行的行會中原則上批準和正式批給,(三)數碼廣播公司於11年7月至11月期間,為使李國章以該公司董事兼主席身份,對數碼廣播公司作出控制而提交的申請,該申請獲曾蔭權以其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身份,在12年1月20日舉行的會議中批準。

  至於曾蔭權兩項經修訂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分別為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擔任公職即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參與決定雄濤(其後更名為數碼廣播公司)提交的上述申請時,沒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或向行會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該物業所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案延本月27日第4度提訊

  另一項經修訂罪於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間,擔任公職即行政長官,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當何周禮為該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時,建議何周禮在香港特區授勳及嘉獎制度下獲授勳及嘉獎的提名;及沒有向時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發展局及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披露,或向有關人士隱瞞(i)何周禮獲聘用在該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ii)進行該室內設計工程是令曾蔭權受惠,而工程費用由東海聯合(集團)有限公司支付;(iii)曾蔭權擁有該物業的利益,而該物業是曾蔭權與黃楚標之間事務往來及商議的事項;及(iv)曾蔭權利用授勳及嘉獎制度以回饋何周禮進行該室內設計工程。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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