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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論站不住腳

2016-10-26
来源:香港商報

  金屏礎

  反對派最近拋出「三權分立論」,攻擊行政長官申請司法覆核阻止梁頌恆及游蕙禎成為立法會議員。他們說,香港是三權分立的,行政機關絕對不可以干預立法機關的內部事務,不然就違反《基本法》。這種說法可以說是對《基本法》的無知。

  英美議院權大

  行政長官有雙重身份,既是行政機關的首長,也是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基本法》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強調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的法律」。

  在制訂《基本法》的時候,鄧小平開宗明義,指出了香港不實行西方的三權分立的制度,也強調了香港的制度「50年不變」。這個50年不變,是指制訂《基本法》之時的香港的制度,即上一世紀80年代的時候,當時香港的政治制度是行政主導的制度,但是,法院是獨立運作的。香港的總督,既代表了英國的英女皇,也是香港的行政長官,他向英國的中央政府負責。總督也是立法局的主席。英國管治下,香港從來就沒有實行過三權分立。《基本法》照顧到歷史和現實,也是采取了行政主導,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相合作和互相制衡。

  英國的三權分立,下議院由得到多數議席的政黨執政,英國首相也是由多數議席的執政黨的議員選舉產生,所以英國下議院執政黨的議員是決定首相上臺和落臺的權力機關。最明顯的例子,英國的下議院保守黨議員,可以一夜之間,撤換了首相戴卓爾夫人,由馬卓安取而代之,完全不必經過選民的選舉。

  美國的三權分立,眾議院的權力更加大,主導了美國的財政政策,眾議院不點頭,就可以推翻總統的政策,令其寸步難行。奧巴馬的醫療改革計劃,就受到了共和黨人的反對,寸步難行。美國總統由一個選舉渠道產生,眾議院和參議院由另外一個渠道產生,很多時候一個政黨掌握了國會,另一個政黨掌握了總統的大權,所有美國的主要官員,由總統提名,但是要經過參議院審核通過,參議院有否決權,否決總統提名的官員,使他不能上任。美國的聯邦法院,更擁有違憲審查權,制衡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香港的法院,涉及中央政府的權力和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案件,涉及《基本法》的解釋,一定要在最終判案前,諮詢和聽取人大常委會的意見。

  港制不同於英美

  香港的政制和英美這兩個國家的制度完全不一樣。香港的政治制度體現了香港只是一個地方政權的法律地位,《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對香港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擁有任命權和決定權。香港的立法機關絕對沒有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審批權。香港的立法機關所通過的香港法律和議案,不能即時生效,必須要行政長官簽字,還要經過行政長官刊登憲報才能生效。有一些法例,行政長官沒有刊憲,就不能生效。香港立法機關議員所提出的私人議案,根據《基本法》七十四條,凡涉及政府政策,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行政長官不批準,議員就不能提出。立法會議員提出的議案,不能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的運作。行政長官決定每一屆立法會的第一個會期、特區政府可以決定政府議案討論的排列次序。《基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政長官如果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3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這都說明,香港并不采取西方國家那樣的三權分立的體制。行政長官在《基本法》的框架下,有主導的地位。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行事,絕對可以就涉及國家主權和統一的問題,向法院提請司法覆核。

  香港的法院在判案時,曾提到「三權分立」,這種說法其實是一種誤解,正確的說法是香港實行司法獨立。《基本法》只提到了司法獨立,完全沒有三權分立的安排。把香港實行司法獨立進一步延伸,轉成為「三權分立」,顯然不符《基本法》的原意。反對派不顧《基本法》的規定,強調「三權分立」,實際的意圖是擴大和拔高立法會的權力,通過讓「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破壞《基本法》所規定的政制,最后癱瘓特區政府。這是路人皆知的。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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