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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港審計監管不符國際標準 財匯局:監管應獨立於業界

2016-10-28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鍾穎琳報道:財務匯報局昨公布最新一份獨立審計監管報告,指本港審計監管制度未獨立於審計業界,未達到國際水準。局方又指出,國際投資界期望香港的審計監管制度獨立於審計業界,并采用國際最佳範例的做法,與世界其他主要資本市場看齊。

  報告重申了主要司法權區,例如英國及美國的審計監管機構,均是符合三個條件:一是獨立於業界,并對上市實體核數師具備監管權;二是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會員;及三是符合歐洲委員會的監管規定。全球其中50個司法權區符合歐洲委員會的監管規定,包括中國內地。

  相較之下,本港有2000家上市公司,市值約26萬億港元,但由於本港無獨立的審計監管機構,所以未能符合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會員資格,以及歐洲委員會等資格的規定。

  評估現時香港情況,上市公司核數師的六項職能,包括檢查、調查、執行、註冊、核數準則制定,以及持續專業教育由財匯局以及會計師公會負責監管,未能做到獨立於業界。

  倡財匯局改由非執業會計師出任

  財匯局認為,按照政府諮詢結果所擬定的架構當中,將其中三項職能,包括註冊、執業訓練以及核數準則制定,由會計師公會負責,而其餘三項則由財匯局獨立執行。至於財匯局的所有成員,就改由非執業的會計師出任,相信做法可令審計監管獨立於業界,以及達到國際監管水平。

  財匯局主席潘祖明表示,假若未來財匯局的成員只由非執業會計師出任,新的監管制度將可讓香港取得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會員資格和歐洲委員會的監管等效資格。他相信,審計監管改革符合香港及投資者的最佳利益。

  新建議下財匯局非終極裁判

  另一方面,有批評指新建議令局方同時有調查及執行處分的職能。潘祖明回應稱,新建議下會有獨立上訴審裁處處理上訴,財匯局亦要提交調查及處分理據,若核數師不滿上訴結果,也可上訴至香港的上訴庭,與現行機制一樣,強調局方不是終極裁判。

  去年6月底,政府公布《優化上市實體核數師監管制度》諮詢總結。據了解,港府目標於2016至2017年度會期,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財匯局稱,將繼續推進改革過程,加強各界對上市公司財務匯報誠信方面的信心。

  財匯局獨攬大權疑雲未釋

  審計監管改革方案看似塵埃落定,即將交予立法會審議之際,財務匯報局卻提出把原有對上市實體核數師的檢查及紀律處分的法定權力,由香港會計師公會收歸到財匯局。雖然這可釋除外間對會計界「包庇自己人」之嫌,卻換來財匯局獨攬大權之說,為日后審計規管爭議埋下伏線。

  可就財匯局裁決向法院上訴

  財匯局對於上市公司核數員的違規個案,過往只有調查權。至於檢查及紀律處分的權力,卻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牢牢握住。這看似把權力分散,達到檢查和裁判權力互相制衡的效果。但不要忘記的是,香港會計師公會是由會計業界組成,在利益糾纏下,難免讓外間留下對裁判個別違規個案時,出現誤判、輕判或「雙重標準」的質疑。

  現時審計監管改革方案把檢查和裁判權轉交了由法律人員主導的財匯局,解決了上述爭議。不過,由於日后財匯局在審計違規個案時,集調查、檢控及裁判於一身,一旦就審計違規個案錯判時,即使日后涉案審計人員可就財匯局的裁決向法院上訴,當事人日后或會因而大費周章,才可取得公道。

  打破權力分配制度或得不償失

  香港要就審計監管追上國際水平無可厚非,但若要因而在審計規管引入單一機構「獨攬大權」的制度,長遠而言或會引發財金界對香港法律制度及監管權力分布的爭議。本港以提升規管水平為由,打破原有權力分配,或會得不償失。香港商報記者鄺偉軒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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