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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2016-11-29
来源:中新社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的两个关於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当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茂昆表示,在实践中存在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来处理的问题,甚至导致冤错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第六条规定,“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意见》还指出,对於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

  ?茂昆表示,在实践中还存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有的超标的查封,有的错误查封案外人,有的不按照法定程序查封,还有企业全部账户被冻结导致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

  对此,《意见》规定“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茂昆表示,《意见》还体现责任自负、不牵连的原则,即“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个人违法,不得牵连企业和家庭成员合法财产;企业违法,不得牵连个人合法财产。总之,不能牵连无辜群体。”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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