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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敲定深港通四大稅收問題

2016-12-02
来源:證券日

 

  (原標題: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敲定深港通四大稅收問題)

  明確深港通涉及的轉讓差價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和增值稅稅收政策問題。

  昨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發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以下簡稱深港通)涉及的轉讓差價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和增值稅稅收政策問題。《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執行。

  在轉讓差價所得稅方面,《通知》表示,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在股息紅利所得稅方面,《通知》表示,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述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退還多繳稅款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查實后,對符合退稅條件的,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在增值稅問題方面,《通知》稱,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深港通買賣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按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在證券交易印花稅方面,《通知》規定,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涉及的股票借入、歸還,暫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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