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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談“死亡稅率”:宏觀稅負總體較低

2016-12-22
来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死亡稅率”引發的稅負問題思考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 李萬甫

  日前,有關媒體相繼報道“死亡稅率”問題,有關人士認為,“死亡稅率——當前經濟持續低迷的真實原因”,“稅率之重,接近企業的‘死亡線’”,“我國長期實行重稅主義的后果,就是經濟動力和活力的下降”。歸結起來,其核心要義就是:稅負過重嚴重影響企業生存空間,是導致經濟下行壓力的主要原因。情況果真如此嗎?

  一、“死亡稅率”之說,嚴重誤導了社會公眾

  源自有關媒體的報道,“當前我國企業實際稅費負擔接近40%,對企業來說意味著死亡。”或稱作“死亡稅率”。這一說法的提出,足夠吸引社會公眾的眼球,激起了社會公眾特別是企業界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緒宣泄,引發社會公眾對稅負問題的誤解,帶來一系列負面效應。所謂的“大部分企業利潤率都不到10%”與“30-40%的稅費負擔”存在怎樣的內在關聯?需審慎對待,尚難以簡單評價!至于30-40%的“死亡稅率”是“我國當前經濟持續低迷的真實原因”這一結論,嚴重曲解和低估了導致經濟下行壓力的深層次原因。實際上,形成經濟增速下滑的誘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體制因素,又有制度因素,也有市場環境變化的因素。如果按照這一邏輯思維,是否可以這樣遞推出:只要企業稅費負擔降低了,經濟下行壓力就會得到遏制。顯然,經濟運行狀態的轉變遠非這樣簡單。至于“中國宏觀稅負與經濟增長之間呈負相關關系”。事實上,我國宏觀稅負近些年來一直穩中有降,特別是一系列減稅降負措施的陸續出臺,企業的稅負大大減輕,但同期經濟增長卻出現了較大幅度的波動,由最初的兩位數的高增長到目前6.7%的增長。可見,簡單推論出宏觀稅負與經濟增長之間負相關的結論,是不能成立的。

  二、正確看待宏觀稅負的水平

  宏觀稅負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口徑,通常結合政府收入構成狀況,分為大、中、小口徑:大口徑宏觀稅負是指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按照IMF統計口徑測算,2012—2015年我國宏觀稅負接近30%,遠低于發達國家平均水平42.8%,也低于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33.4%;中口徑宏觀稅負是指稅收收入和社會保障繳款之和占GDP比重,按照OECD測算口徑,2012-2015年我國宏觀稅負23.4%,而2014年OECD國家平均水平為35.5%;小口徑宏觀稅負是指稅收收入占GDP比重,2012-2015年我國宏觀稅負18.5%左右,并逐年下降,按照IMF數據測算,2013年發達國家為25.9%,發展中國家為20.4%。

  此外,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稅率,世界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126個國家標準稅率平均為23.7%,歐盟國家所得稅標準稅率平均為22.1%,OECD國家平均為24.8%;我國增值稅標準稅率為17%,還有13%、11%和6%的低檔稅率,實行增值稅國家標準稅率平均為15.7%,歐盟國家增值稅標準稅率平均為21.6%。

  綜上可以看出,我國的宏觀稅負水平總體上還是比較低的。當然,由于不同稅種的計稅依據不一,稅率設定不同,對企業而言,衡量企業稅負的輕或重,不能簡單片面只看稅率的高低,稅率并不等于稅負,應當從多維度綜合衡量。

  三、稅負的結構性分析

  從稅負構成及承擔者來看,我國企業承擔了90%以上的各種稅費,個人承擔的各類稅費占比不足10%。一方面是由目前我國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所決定;另一方面也使企業對稅(費)負敏感,尤其是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企業盈利能力變弱時,企業自然會感覺稅費負擔重。相比較而言,西方國家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稅(費)占比較高,企業直接負擔的稅費顯得并不高。

  從稅負的轉嫁性來看,收費往往與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有關,與企業具體的經營活動相關聯,難以轉嫁;占我國稅收收入比重三分之二左右的流轉稅,由于依附于價格,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可以實現轉嫁,納稅人與負稅人分離,企業只履行繳稅義務,并非負擔者。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會導致按照世界銀行公布的“總稅率”指標計算的企業稅負虛高。至于流轉稅的累退性,可以通過稅制結構優化完成,但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四、完善我國宏觀稅負的幾點思考

  一是推進清費立稅進程。加大費改稅力度,切實將適合稅收形式征繳的收費項目、基金項目改為稅收;在大力推進稅制改革的進程中,適時將某些收費項目并入到稅改方案中,統籌實施;在構建財稅體制框架結構中,通過費改稅,健全地方稅體系,確保地方財源穩固。

  二是加大減稅降負力度。在明晰政府事權和規范政府支出的前提下,控制政府規模膨脹,減少政府對社會資源的強制占有和使用的份額,著力把握好減稅降負主基調,為刺激企業投資增長、增加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擴大消費能力,預留空間。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以及相互間資源占有和分配使用的關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地位,為企業和市場松綁,為經濟發展增添活力。

  三是逐步提高直接稅的比重。借營改增減稅之機,進一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加快推進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改革,積極研究房地產稅立法,擴大企業所得稅稅基,規范稅前扣除。通過稅制改革,為政府實施精準調控預留空間。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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