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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發局獻策修稅制 港爭做國際金融產品首選交易重鎮

2017-01-05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劉佳玲報道:在金融投資全球化的今天,許多跨國集團都在各個國家或地區設立分部,發行或交易金融產品;惟在香港,從事同樣業務的公司卻面臨不同的徵稅準則,這變相令在證監會註冊的金融機構受到不公平待遇。對此,金發局拓新業務小組葉招桂芳昨表示,建議政府修改稅制,從而推動香港成為國際金融機構首選的國際金融產品發行及交易地點。
 
    本港具稅收優勢吸引企業
 
    作為羅兵咸永道亞太區金融服務稅務主管,葉招桂芳認為,香港正迎接巨大機遇。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歐美國家出台各種法規以控制金融系統風險,企業為適應法規而付出的成本(合規成本)不斷升高。去年英國脫歐公投后,亦令不少企業考慮將旗下金融產品的發行和交易地點遷往別處。
 
    她表示,相較於歐美,企業在香港的合規成本較低,加上香港一直以奉行簡單稅制聞名,相信會吸引已在亞洲開展業務的企業考慮遷至香港。
 
    非銀行類機構稅收壓力大
 
    事實上,在國際金融產品發行和交易業務方面,從事同樣業務的香港企業,面對的徵稅制度卻有所不同,這變相令在證監會註冊的金融機構(註冊機構,SFCLicensedCorporation)受到不公平待遇。
 
    葉招桂芳表示,企業會通過商業貸款,進行國際金融產品發行和交易業務。對於獲金管局認可的機構(認可機構,AuthorizedInstitution)來說,用於借貸的利息支出可以抵稅,但對於註冊機構來說,其利息支出卻無法抵稅。一般來說,認可機構主要是銀行,而註冊機構主要是券商、投行及各種資產管理公司。目前,香港共有168家持牌銀行。
 
    同樣地,企業為符合香港相關監管要求,需要發行監管資本證券。認可機構用於發行該證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抵稅,但註冊機構無法獲得豁免。另外,葉招桂芳表示,跨國金融機構往往在多個國家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其利潤來源地構成較為复雜。目前,企業在香港報稅時,需要通過复雜的稅務規則釐定利潤來源地,加重審批成本及壓力。因此,金發局建議采用「推定本地/離岸分拆法」,將企業在香港的利得稅劃一以50:50的比例分攤,即在金融產品發行及交易業務方面,政府只收取8.25%的利得稅。
 
    政府應重新審視稅務問題
 
    有鑒於此,金發局早前發表報告,列出5項建議,要求香港稅務局進行稅務改革,以加強香港對金融機構的吸引力。根據《有關影響香港發展為區域及國際金融機構首選國際金融產品發行和交易地點的稅務問題的建議》,金發局認為政府應重新審視5項稅務問題,包括註冊機構的利息扣除規則問題、發行監管資本證券的利息扣除問題、簡化利潤來源地稅務徵收規則、明確全球轉讓定價規則及與更多國家制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目前,香港已和35個國家或地區簽訂稅務協定,避免雙重徵稅。葉招桂芳表示,香港應爭取和所有主要交易國家和地區制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包括澳洲、印尼、菲律賓、新加坡、中國台灣以及更多「一帶一路」倡議沿線國家及地區等。
 
    稅則修訂扭轉不平等現狀
 
    葉招桂芳表示,目前正是香港修訂有關稅務規則的合適時機。但她亦稱,有關稅務安排并非向特定行業提供稅務優惠,而是希望將法律條文中存在已久的灰色地帶交代清楚,將一直存在的不平等稅務安排扭轉過來,加強香港對金融機構的吸引力,把握國際金融業務的發展潜力,維持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目前,香港在全球金融產品發行及交易的業務份額仍較小。葉招桂芳表示,希望通過稅務改革吸引相關業務及人才,通過國際頂尖分析員及交易員來港,更好地培育本地人才,令香港更多地受惠於這類高增值業務。
 
    金發局則表示將於日內與稅務局進行磋商,但改革涉及大量法律條款修訂,相信無法在今年財政預算案公布前完成。
 
    監管成本過高 港無時間再拖
 
    早在2015年,金融發展局就曾發表報告,建議提升香港作為首選國際金融產品交易中心。香港在地理位置上鄰近內地,有利於中國企業選擇香港為國際金融產品交易中心,但在進行發行及交易時,香港金融機構監管成本遠高於國外。因此,在金管局及港證監同時對金融機構作出監管情况下,監管架構需作出平衡及更多協調。
 
    在國際金融產品發行和交易過程中,會涉及企業訂立銀行業務、交易合約、與客戶開立交易記帳戶口,并承擔金融產品支付。金融產品記帳地與業務交易地未必直接有關,例如香港因地利成為企業業務聯繫中心(relationshipcentre),卻非記帳中心(bookingcentre)。
 
    記帳企業合規成本高
 
    事實上,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在獲得金融機構選擇在港進行國際金融產品交易方面遠遠落后,因企業選擇記帳地最看重監管資本要求。報告指,港證監持牌機構須預備相當於交易額1.2倍的監管資本,相比英美及新加坡只設最低(Minimal)要求,本港記帳企業合規成本可謂極高,這令香港未能夠吸引更多金融機構來港進行交易記帳。
 
    雖然在港進行更多交易記帳,意味有機會同時增加在負債方面列帳,若經港列帳的負債大於本地生產總值,甚至可能對本地金融機構營運構成壓力,但市場不能夠忽視在港進行交易記帳將帶來更多就業機會,及令香港市場有更多資產配置,從而提高流動性及交易量。
 
    金發局列八大建議
 
    究竟應如何改革監管制度?當時,金發局報告就提出8大建議內容,包括:令目前分別由金融管理局及證監會分別監管的機制看齊,達到一定程度的一致性;證監會提供額外指引容許離岸交易記帳;執行適用於認可機構及獲發牌機構的一致及經整合后的解決機制;金管局及證監會加以協調,并且將協調工作進一步延伸到新成立的保監局;檢討香港稅制及扣減機制,減少金融機構選擇香港作為交易記帳中心的阻力;鼓勵金管局、證監會、港交所、保險業監理署及金融機構合作及討論,發展可供香港發展為交易記帳中心的市場基建;與海外監管機構合作,在全球範圍內攜手監管金融機構;積極推介香港尊重法治及有良好的監管架構。
 
    總體而言,香港企業在滿足監管資本要求后,就須考慮如何令資本更有效率地使用及配置。若當前證監會在財務資源規則方面進行檢討,則有助制訂適當的監管資本水平。但目前為止,金發局仍在與證監商討有關監管改革事項。若要成為首選國際金融產品發行與交易中心,香港實在需要抓緊時間。
香港商報記者鍾穎琳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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