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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一副局長被警方認定5次嫖娼 本人均否認

2017-02-21
来源:華商報

  原標題:副局長的5次“嫖娼”案

  華商報記者 崔永利 文/圖

  渭南市體育局副局長孫興華因涉嫌引誘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警方稱,在辦理涉毒案件中,發現孫興華還有嫖娼行為。在孫興華被取保候審后,警方又以嫖娼將他行政拘留,隨后孫興華被“雙開”。行政拘留結束后,警方以孫興華多次嫖娼將其“收容教育”。

  孫興華獲釋后,認為自己沒有涉毒的刑事案件,更否認了嫖娼。于是,孫興華和警方的行政訴訟案拉開序幕。

  51歲的孫興華最終被警方認定有過5次嫖娼案,最早的一次是在1995年9月14日,第二次是在2006年4月9日,后3次均在2014年。孫興華對于5次嫖娼均予以否認。

  華商報記者調查發現,孫興華的前兩次嫖娼處罰決定書上,均沒有他的簽字,而且兩次給予的經濟罰款,也沒有見到孫興華的繳罰款票據;后3次嫖娼警方也沒有抓到現行。

  舅舅冒充嫖客釣出當小姐的外甥女?

  孫興華已就后3次嫖娼案,和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打起行政官司。對于孫興華的零口供,公安臨渭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孟渭舟說,“如果警方敗訴,我愿意脫下警服”。

  按照警方的說法和華商報記者根據有關案卷卷宗的記載來看,孫興華進入警方的視線,緣于一起舅舅找失足外甥女的傳奇經歷。

  2014年11月9日凌晨零點左右,36歲的渭南人蔣某向110報警,稱外甥女被人脅迫在一酒店賣淫。蔣某說,16歲的外甥女柳晴(化名)在渭南市讀高二,之前失聯一個月左右,家人四處尋找。在報警當天,蔣某聽一些社會閑人說,柳晴可能在賣淫。于是他通過一個社會閑人要到了一個小姐的電話,蔣某打電話過去,告訴對方自己要找小姐,并說在光明酒店906開的房。“在通話中,我聽著小姐的聲音特別像我外甥女的聲音,我就確認是我外甥女,就趕緊撥打110報警”——這是蔣某給警方的陳述。

  更具戲劇性的一幕是,警方過來后經過長時間的工作,最后把柳晴找到了。

  柳晴給警方說,自己并不是被強迫賣淫的,她自稱是從2014年10月15日開始賣淫的,一共4次。前兩次的嫖客是誰她都不知道名字,但是她給警方供出第三次和第四次的嫖客叫孫興華,并且除了忘記孫興華第一次穿著什么褲頭外,其他細節都清楚地告知了警方。

  2月16日,華商報記者就此事采訪了蔣某。蔣某在電話中說,他從來沒有假冒嫖客尋找過外甥女,也從未給警方做過筆錄,他不知道此事。對此孟渭舟這樣解釋,當時確實是蔣某假冒嫖客釣出的外甥女,“當然警方也參與了此事”。

  高中女生供出副局長引誘她吸毒

  柳晴告訴警方,孫興華是在新天地KTV帶小姐的同某某介紹的。她和孫興華第一次是在2014年10月26日凌晨,包夜,那次同關濤給了她600元。

  2014年11月6日零點,孫興華再次約柳晴到酒店。柳晴告訴警方,在嫖娼過程中,孫興華還問她“溜冰”不,“我說不溜,他叫我試下,我就問他是不是有哩,他說有問我試不試,我說那我試一下。他說溜過幾次,我說第一次。我就問他溜了幾次,他說十幾次了,我就去衛生間了,從衛生間出來的時候他已經把溜冰的工具弄好了,他先溜了幾口就教我咋樣溜,我就試著溜了幾口……”柳晴說,孫興華這次嫖娼穿著藍色平角褲頭。

  2014年11月19日,警方給柳晴進行了第二次筆錄。

  這次柳晴告訴警方,自己賣淫是同某某介紹的,然后同某某讓一個叫黨某某的男子領著她送到孫興華的房間。柳晴在筆錄上提到,在一次嫖娼中,孫興華說出了自己的名字,并自稱是體育局副局長,“他的意思是每個月給我5000塊錢,讓我長期和他保持這種情人關系,孫興華還說準備給我買個蘋果5S手機”。柳晴覺得孫興華繞過黨某某不妥,就將這事給同某某說了。

  柳晴承認,當時她給孫興華報了一個假名字楊晨曦,同時隱瞞了自己高二學生的身份,謊稱自己是渭南技術學院的。柳晴還說,每次溜冰的毒品都是黨某某提供的,“孫興華還給我說,經常玩的都是女學生,而且都是黨某某介紹的”。

  隨后警方拿出10張照片讓柳晴辨認,柳晴“認真、仔細地辨認后,確認公安機關提供的10張照片中的4號就是和其兩次發生賣淫嫖娼并一同吸食毒品的違法行為人孫興華”。

  2014年11月17日和11月21日,警方對孫興華進行了兩次尿檢,均為陰性。2014年11月22日,孫興華還是因涉嫌引誘他人吸毒被警方刑拘。12月22日,孫興華被取保候審。2015年12月22日,孫興華被解除取保候審。至此,孫興華涉嫌引誘他人吸毒案沒有任何進展。

  一個小姐作證時翻供否認嫖娼交易

  2014年11月29日,黨某某突然到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時年29歲的黨某某曾因故意傷害罪被東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后又因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在黨某某的筆錄上,他稱給渭南市體育局副局長孫興華幫忙買過毒品,還多次介紹過小姐。黨某某說,在半年前,孫興華讓同某某幫忙到西安接他的“小女友”,同某某比較忙,就讓他去接,于是就認識了孫興華。

  記者注意到,警方當天給黨某某做了3份筆錄,在最后一份筆錄上黨某某稱,2014年10月28日晚上9時,他給孫興華住的天啟悅華賓館送過一個小姐,他當時看到小姐的身份證,名字是王紅(化名)。警方問黨某某給孫興華介紹了多少次小姐,有沒有從中牟利,黨某某說“多少次記不清了,一次都沒有牟利”。

  2014年12月2日,警方找到了王紅,而王紅是警方在2014年認定的孫興華第三次嫖娼案中的小姐。當年18歲的王紅說自己是從2012年9月開始賣淫的,警方并沒詢問她此間和哪些嫖客發生交易,而是直接就問“2014年10月28日你在干什么?”

  王紅向警方介紹了自己當天和孫興華發生關系的過程。她說接到一個叫磊磊的人的電話,問她是否出高臺。同意后,她就被送到了天啟悅華賓館5樓一間客房里,那兒有個50歲左右的男子,這個男子說“他是體育局局長,還讓我看他的證件,但是我記不清叫啥了”。

  王紅還提到,這次介紹她賣淫的是朝陽路金沙KTV帶公主的男子許某某,磊磊是許某某手下的工作人員。王紅說,這次交易因為對方的身體原因不歡而散,但還是領到了費用。這與黨某某自首時說是同某某和他介紹王紅和孫興華進行交易的供述有出入。

  2016年3月7日,在孫興華訴公安臨渭分局的行政官司中,王紅出庭作證,否認了此前和孫興華的賣淫嫖娼交易。

  警方文書顯示孫興華早年的兩次嫖娼案

  采訪中,孟渭舟又給記者講述了孫興華2006年4月9日的一次嫖娼案。當時他們以為是強奸案,介入調查后,才發現是一起賣淫嫖娼案。孟渭舟說,根據當年的材料顯示,時任渭南市商務局副局長的孫興華感覺自己很倒霉,就想找個處女“破紅”,他通過相好的陳某將處女侯某引誘至酒店。

  孟渭舟說,根據調查,陳某當時已經與侯某談妥,讓侯某以2000元的價格賣處。但到了酒店后,因孫興華用手機偷拍洗澡出來的侯某,令侯某很反感,侯某提出終止交易。孫興華不讓侯某走,侯某哭著抱起衣服光著身子跑到走廊,酒店有人報了警。

  警方出示的渭公臨決字【2006】712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為侯某反悔未得逞”。當時警方對孫興華的嫖娼行為“罰款伍佰元整”。在罰款人簽名處,沒有孫興華的簽名,也未注明孫興華沒有簽字的原因。

  還有一份1995年孫興華嫖娼的《治安管理處罰裁定書》,在這份裁定書上,孫興華因為嫖娼被罰款一千元。孟渭舟說當時孫興華嫖娼的具體過程已記不清楚了,但肯定案卷還在,孟渭舟拒絕給記者提供。

  一份《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有兩個版本

  2014年12月18日,公安臨渭分局向渭南市紀檢委和監察局提供了孫興華嫖娼的相關證據及材料,并出具了《關于孫興華有關違法問題查證情況》(渭公臨法【2014】30號)。同日,渭南市紀委常委會研究,渭南市委常委會議批準,給予孫興華開除黨籍處分。12月19日,經渭南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報渭南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給予孫興華開除公職處分。

  2015年1月22日,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孫興華2014年的3次嫖娼行為,給予行政拘留15天并處1000元罰款。

  隨后公安機關的一份《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引起較大爭論,這份告知筆錄華商報記者搜集到兩個版本,兩份告知筆錄上的時間、執行告知單位、告知人等都一樣,唯一不同的是一份告知筆錄上電腦打印了孫興華的兩起嫖娼案;另一份告知筆錄上又手寫增添了一起嫖娼案,上面孫興華還表示“你們公安機關對我的處罰我有異議”。

  2015年1月23日,公安臨渭分局再次作出《收容教育決定書》,決定因嫖娼對孫興華進行收容教育一年。在被收容教育期間,孫興華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出復議,請求撤銷公安臨渭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但未果。收容教育期滿后,孫興華向渭南市臨渭區法院進行起訴,希望法院撤銷公安臨渭分局和渭南市政府的公安治安處罰決定。2016年12月21日,臨渭區法院駁回了孫興華的訴訟請求。

  蹊蹺

  一份視頻錄音中警方說:

  他無罪,會判公安糾錯

  孫興華還曾提到他有一段警方的錄音錄像,他說:“后來到法院和公安臨渭分局打行政官司,質疑他們在對我做出行政處罰的時候,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交換證據時,我竟然發現了一個天大的秘密。公安機關竟然將一份不利于自己的視頻和錄音上交給了法庭”。

  他向記者出示的一份時間記錄是2015年1月22日在辦案區的錄像視頻顯示,姜警官說,“兩個”。張警官說,“我覺得更妥善一點直接填3個事情,按嫖娼定。孟哥說了一不告知,二先行政拘留再轉收容教育”。還有一段姜警官的電話錄音,“渭舟,兩年還是一年”?渭舟說“領導定了一年”。姜警官說“那就一年”。還有一段張警官和姜警官的錄音,張說“現在事情存在一個問題,他無罪,會判公安糾錯”,姜說,“不會無罪吧?我和檢察長、批捕科科長、副科長溝通過了,不行的話再找三個人做個談話,把他就能捕了”。

  孫興華告訴記者,這些都是下面的警察按照當時的公安局長王某某的指示,在非法、商量著給他辦案,“再找三個人做個談話的意思是再給我找三個小姐的意思。警方提供給法院的時候,因為當庭打不開聲音,警方以為沒有聲音。后來我通過其他辦法打開了錄音,這才發現這個秘密。如果警方早聽到聲音,肯定是不會向法院提供的”。

  >>對話孫興華

  如果有我嫖娼的直接證據、抓的現行以及我供述的承認嫖娼筆錄

  我寧愿不要頭

  2月8日到18日,華商報記者4次對孫興華進行采訪。

  因為牽扯到孫興華5次被警方認定的嫖娼案,同時又爆出孫興華引誘高中女生吸毒的問題,使得案件錯綜復雜。由于證據不足,警方辦理的孫興華涉嫌引誘他人吸毒案,一直沒有走出偵查的程序。

  “沒有證據都是口供我不認”

  華商報:在公安臨渭分局對你的收容教育行政處罰卷宗里,有一張1995年你因嫖娼由公安機關開具的“罰單”,你知道嗎?

  孫興華:我不知道,也沒做過任何筆錄。后來在和公安臨渭分局打行政官司時,才看到這張1995年9月14日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上面說我因為嫖娼被處罰1000元錢。

  根本就沒有此事,如果有,我想問給我做的筆錄在哪里?證據在哪里?我繳罰款的憑據在哪里?

  華商報:還有2006年8月23日公安機關開具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因嫖娼被罰款500元。你知道嗎?

  孫興華:這個事我大概知道,但是我絕對沒有嫖娼。當時的情況是這樣的,當年5月1日,我遇到公安臨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的倆民警,他們說有一起強奸案,需要我配合調查,將我帶到了派出所,我從未參與過什么強奸案,最后調查完了,說我是嫖娼。這個我就更沒有了呀,警方前后給我做過3次筆錄,我均未承認自己嫖娼。

  我記得是2006年4月9日,渭南市某部門領導讓我給他在賓館開了一個房子,我開好后就走了,將房卡插在房內,后來就鬧出強奸案和嫖娼案。

  華商報:能否說一下你后來兩次被警方認定的嫖娼案嗎?

  孫興華:一次是2014年10月28日,我在渭南市體育館準備一場體育賽事,因公開在賓館開了房。其間,新天地KTV保安部經理黨某某給我打電話,想要幾張門票。黨某某當時帶了一個女娃,后來知道就是王紅,他們一塊兒來的,坐了半個小時就一塊出去了。雖然王紅向警方承認我們嫖娼,但在后來我起訴警方的時候,王紅當庭給我作證,我們并沒有發生賣淫嫖娼行為。

  還有就是和柳晴的事。有一次黨某某帶了一個自稱是他女朋友的女娃過來,后來知道叫柳晴。當時黨某某叫我給他開房,說他女朋友在渭南師范上學,因為宿舍搬遷沒有地方住。我就給他們開了房,不知道為何黨某某就出去了,這個女娃就一直在房內等他,黨某某一直沒有回來,我多次催促這個女娃走,她就是不走,可能還在房間內洗澡。第二天我就走了,等我中午回來,發現房間內沒有人,房內有一些飲料瓶子,我就懷疑這個女娃帶人來溜冰。

  華商報:在警方提供的手機短信里,有一些你和柳晴的曖昧短信。比如你給柳晴說“再請保持昨晚的溫柔。你知道我現在必須要你”,以及你承諾給柳晴買蘋果手機的事情。

  孫興華:一些短信我已經記不清楚了。是不是真實的都有疑問,假如是真的,是因為我懷疑她在賓館和別人溜冰,我想誘騙她回來,將在房間里發生的事說清楚,因為是我開的房,否則我要背黑鍋。

  后來出現的我引誘柳晴吸毒的說法,恰好說明我的擔心不是多余的。

  “我的家人都受到了牽連”

  華商報:這件事給你帶來什么后果?

  孫興華:我的家人都受到了牽連。警方還到我曾經工作的單位,讓大家檢舉揭發我的犯罪行為。如果有我嫖娼的直接證據、抓的現行以及我供述的承認嫖娼筆錄,我寧愿不要頭。

  法律講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目前來看,不管是嫖娼還是引誘他人吸毒,都是一些人的口供。

  我被雙開的事情,我正在向有關部門反映。

  >>對話法制大隊長

  孫興華的5次嫖娼案證據確鑿,如果渭南市中級法院行政訴訟判公安臨渭分局敗訴

  我寧愿脫去警服

  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孟渭舟是孫興華嫖娼行政處罰案件的參與者之一,同時也是孫興華訴公安臨渭分局行政訴訟的主要委托代理人。

  2月16日,針對孫興華的案件,他接受了華商報的采訪。

  孫興華5次嫖娼證據確鑿

  華商報:孟大隊,孫興華的5次嫖娼案能否介紹一下證據情況。

  孟渭舟:最早兩次孫興華都承認自己的嫖娼行為,有筆錄為證。后面3次孫興華都是零口供,但我們的證據確鑿,可以認定孫興華的嫖娼行為。也就是孫興華5次嫖娼行為都成立。

  華商報:前面兩次處罰決定書上為何都沒有孫興華的簽字,為何卷宗里沒有附孫興華上繳罰款的票據憑據?

  孟渭舟:當年辦案程序沒有現在這樣嚴格,沒有孫興華簽字,公安機關應該注明拒簽原因。至于對孫興華的罰款處罰,因為孫興華拒繳,公安機關也不能強制讓其繳罰款,就出現了孫興華嫖娼案件中,沒有繳過罰款的憑據。

  華商報:孫興華涉嫌引誘他人吸毒案辦理得如何?

  孟渭舟:目前來看,這個案件證據還不全,有孫興華購買毒品、別人指認他吸食毒品的證據。但辦案中沒有見到毒品,也沒有在孫興華的尿檢中發現他吸食毒品。所以說,涉嫌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的罪名很難成立,不過,孫興華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應成立,目前案件并沒辦結,我們仍在偵查中。

  華商報:行政處罰決定書兩個版本怎么解釋?

  孟渭舟:不存在兩個版本的說法。因為第一次我們做的告知書,能容納的字數有限,加之辦案民警的文字組織水平有限,導致在有限的空間內不能將3次嫖娼行為書寫完,最后民警又用手工書寫文字。由于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中,不管做了幾次法律文書,都要客觀記錄在卷宗里,不能有撕毀的行為,所以就出現了兩張告知書。

  孫興華訴公安機關行政案件二審正在進行

  華商報:案件中對孫興華的嫖娼行為都有處分,那么對同某某、黨某某是如何處理的呢?

  孟渭舟:對于同某某、黨某某等人,我們是在2014年以涉嫌介紹賣淫嫖娼罪,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但孫興華的案件一直沒有完結,所以目前仍然對他們進行著第二次取保候審措施,孫興華涉嫌毒品的案件偵查完結后,一同起訴。

  華商報:孫興華嫖娼案件已經處理完結,同某某和黨某某等人涉嫌賣淫嫖娼案和孫興華的涉毒案沒有牽連,又不是同一起案件,為何要一起起訴呢?

  孟渭舟:拋開法律層面不說,就根據公平原則來看,孫興華涉毒案都沒判刑,那么將同某某、黨某某等人以介紹賣淫嫖娼罪判刑有點不公平。再說,黨某某還涉嫌給孫興華購買毒品的罪名,到時一同處理。

  華商報:對于小姐是如何處理的呢?

  孟渭舟:都按照行政處罰法進行了處理。柳晴本來也是要行政拘留的,但她雖年滿16周歲,但是不滿18周歲,又是初犯,按照法律規定可以不拘留。

  華商報:目前孫興華訴公安臨渭分局的行政案件進展如何?

  孟渭舟:一審已經判孫興華敗訴,二審正在進行。孫興華5次嫖娼案證據確鑿,如果渭南市中級法院行政訴訟判公安臨渭分局敗訴的話,我寧愿脫去警服。

  華商報:在行政訴訟中,你們是否給法院提供過一段視頻和錄音,里面提到“不行再給孫興華找3個小姐”等。

  孟渭舟:這段視頻和錄音確實是我們給法院提供的,但這是個片面的、不完整的資料。因為孫興華當時被抓后,手機里面有大量的小姐號碼,我們當時曾經想過為了將案件坐實,是否再找幾個小姐取證。至于對孫興華收容教育幾年的審批,不是王局長說了算,是有審批機構的。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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