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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上市多利好因素

2017-03-16
来源:香港商报

   

  除上周提到的好處外,境外上市還有一個利好因素,就是在國際資本市場如美國、香港等均允許在申請上市文檔中運用beneficial owner(實際權益擁有人)的商務法律概念,即只要盡力做到披露的義務,上市公司股權是否委託持股並不會影響上市的審批。
 
  委託代持中港差距大
 
  相對來說,雖然中國的《公司法解釋三》也認同了委託持股協議,並對其進行了法律界定,但因為《首發管理辦法》中關於「股權清晰」的規定,證監會對委託持股的情況仍然是持嚴厲的監管態度。
 
  內地的IPO公司必須如實披露持股人真實情況,且在上市前必須解決,委託代持情況絕不可能發生。若委託持股情況被發現或被舉報,將會造成上市的致命障礙,此與國際上一般通行的披露即合規的做法大相徑庭。然而實許股權代持的方式存在是有好處的,它可以令公司通過股權激勵計劃以維護人才,實亦對公司的企業管治有利。
 
  從財技來看,委託代持(即人頭持股)的方式亦有利於莊家作好部署,因股權實際上已集中在自己人手中,「搭棚」可說是手到拿來無難度。
 
  不過,近期香港證監會已對在股份配售過程中的委託代持情況進行嚴厲監管。2月22日上市的創業板新股駿傑集團(8188),於上市半日後便被證監會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8(1)條,勒令停牌。IPO中的委託代持「狂態」現象或會有所收斂,但長遠仍難禁絕,此不可不察也。 博達投資 李賓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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