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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須揪出旺暴幕後黑手繩之於法

2017-03-17
来源:大公報

  梁美芬(資料圖)

  【大公報訊】記者冼國強報道:旺暴三名被告昨日罪名成立,還押今日判刑,前途盡毀。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事件並未完結,涉及旺角暴動的人,必須供出背後是否有人指使,情況猶如「販毒者固然罪有應得,必須揪出幕後黑手」,將煽動者和策劃事件的人繩之於法。

  身兼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的梁美芬指出,本案罪成的重點,是三名被告是否故意,有關行為會否影響社會秩序,對公眾構成危險,「例如被告在案中,曾否追打其他人?被告當時是否神志清醒?客觀環境因素下,是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只要被告的行為,符合有關條件,就算沒有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已足夠罪成。

  她認為,法庭今次裁決可發揮警惕作用:「要令參與『佔中』、旺角暴動的人士,或者『冇上身』(即有份參與,但未被起訴的人)知道,事件本身的嚴重性,不是『玩玩嚇』!」她又強調,事件並未完結,涉事者必須供出「是否有人指使」,事件曾否受人煽動,煽動者有否參與部署,例如商討如何對付警察,「好似販毒的人,必須供出指使人,找出幕後黑手!」

  大律師:嚴重暴力

  另外,律政司今次罕有地引用《公安條例》的「暴動罪」作出起訴,而不是「非法集結罪」,兩項控罪有何分別?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由於本案尚未判刑,不評論案件本身,但按法律條文分析,「暴動罪」與「非法集結罪」的定義近似,均是「凡有三人以上聚集,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但「暴動罪」所涉及的暴力程度相對較嚴重,例如放火或掟磚等,足以破壞社會安寧。

  「非法集結罪」的最高刑罰是判監五年,「暴動罪」的最高刑罰則是入獄十年,而本案由於是在區域法院審訊,最高可判囚七年。陸偉雄解釋,一般而言,在區域法院審理,對比在更高級別的高等法院,排期會較快,蒐證及準備工作上也相對較少。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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