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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一錘定音定性「暴動」

2017-03-18
来源:香港商报

 

  李明生

  2016年大年初一晚的旺角事件,法庭終於將此定性為暴動,3名被告亦全部暴動罪成,被判入獄3年。這是旺角暴動發生之后,事件首次得到法律定義。

  旺角暴動終有法律定義

  法官表示,本案關鍵乃當晚是否發生暴動;他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指,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於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法官明言,本案起因明顯是由非法集會開始,進而出現暴力行為,被告向警員投擲玻璃樽、竹枝等雜物的暴力行為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暴力且已達到嚴重級別,無可置疑地屬於法例上的「暴動」。

  有傳媒竟繼續「洗白」

  縱然法律上已將事件定為暴動,可是,部分輿論仍不以為然,繼續采取自己一套的定義方式。看看各大傳媒的最新報道手法,當可看到,有的傳媒已將事件改稱「暴動」,即使不然也稱之「暴亂」;然而,仍有為數不少的,還是繼續沿用「騷亂」稱謂,甚至竟然僅用「冲突」形容。毫無疑問,后者都是政治光譜上偏黃的傳媒。為何如此?背后目的,相信乃矮化相關暴動行為的嚴重程度,包括乾脆「去『暴』化」,畢竟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不過,即使法庭作出暴動定性,也竟沒改變類似指鹿為馬的政治操作,其刻意「洗白」的客觀效果,實無异於護短包庇,以至縱容暴力行為在港發生!

  法庭以正視聽以儆效尤

  當然,今次判罪以后,法庭無疑已一錘定音地說明這是「暴動」,而非甚麼普通「冲突」,不是簡單可由傳媒說了算;倘若有人以身試法,再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動行為,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的確,法庭的定義才應是最有效、最終極的定義,它既是定人罪名、亦是還人清白的神聖場所,而這才是法治精神的應有之義,亦為確保香港社會秩序的最佳工具。而事實上,站在政治角度來看,深黃陣營本就元氣大傷,難再組織或煽動一次類似旺角暴動的暴動事件;有了今次案例之后,相信亦已產生強大震懾效果,有利於以儆效尤,始終法治除了重在懲罰之外,另一重大功能乃是阻嚇方面,何况引導社會守法亦比判人伏法重要得多,道理有如預防勝於治療一般。

  現在,香港正式踏入了「后暴動時代」,各方實宜準確肯定旺角暴動的定性,不應一再矮化或漠視法庭。而更重要的是,社會各界亦要看清暴動真面目,包括其對整體社會的危害性、以至一旦違法參與的話對自己前途的危害性。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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