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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首例:居委會要求撤銷親生父母監護權 法院支持

2017-03-23
来源:南方日報

  22日,記者從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獲悉,廣東省首例監護人由自然人變更為法人的案件不久前在該院宣判。這起由基層社會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的特別程序訴訟,最終以法院判決撤銷被監護人父母的監護資格,指定基層社區組織行使監護權畫上句點。

  正當花季的孩子,本應在父母的呵護陪伴下成長,究竟是何原因讓法院作出這樣“令人匪夷所思”的判決呢?

  ●南方日報記者陶清清

  案情

  父母無力撫養玲玲住到福利中心

  2004年,玲玲(化名)出生在龍崗的一個城中村,當她還只是10個月大的嬰兒時,父親就染上了毒品。從她記事起,父親就經常被警察帶走強制戒毒。8歲那年,玲玲的父親在一次吸毒之后不知所蹤,再也沒有回來。而母親經深圳市康寧醫院治療后診斷患有精神病性癥狀的狂躁癥及人格障礙,后被鑒定屬于二級精神殘疾,目前生活困難,并無固定的工作、收入和居所,也無力撫養玲玲。

  經社區居委會和街道方面多次做工作,玲玲的外祖父母拒絕承擔撫養責任,玲玲的姑姑曾撫養過其一段時間,后因生活壓力等問題不愿再承擔撫養責任。

  龍城街道為妥善處理玲玲的生活問題,安排玲玲的姑姑與龍城街道社會事務辦簽署了《臨時代養協議》,將玲玲安排在龍崗區社會福利中心生活。

  2014年2月15日,玲玲的母親向龍城街道出具了一份《聲明書》,聲稱自己無力撫養小孩,同意孩子在深圳市龍崗區社會福利中心生活和學習。

  然而,玲玲慢慢長大進入青春期,想要正常、健康、穩定地生活學習,面臨的問題也會越來越多,因此,繼續待在福利中心并非長久之計。

  為此,龍崗區龍城街道吉祥社區西埔居民委員會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玲玲親生父母的監護資格,指定社區居委會擔任玲玲的監護人。

  宣判

  社區居委會擔任玲玲監護人

  該案的承辦法官李哲海在接手本案后,敏銳地察覺到此案的判決結果不僅關系到玲玲的健康成長,還可能具有重要的社會現實意義。

  案件受理時適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不久,該司法解釋旨在落實及細化《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于未成年人監護人選任的相關問題。

  李法官隨即將案情向分管院領導和庭長進行了匯報。龍崗區人民法院高度重視,迅速為此案指定了兩名資深法官作為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李法官迅速與街道和社區居委會取得了聯系,在繁重的審判業務之余多次走訪、約談,詳細了解玲玲的成長背景和生活現狀,指導申請人及時補充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到玲玲的居住地龍崗區社會福利中心進行了走訪了解,就其本人的意愿征求了意見。

  “在我們第一次去福利院看望玲玲的時候,她的精神狀況不是很好,當我在談論到她的爸爸媽媽時,她總是紅著眼圈含著眼淚,不肯說出一句話來,只是‘嗯嗯’的。”李法官介紹,玲玲在筆錄中明確表示,目前的生活和學習狀況良好,愿意繼續在龍崗區社會福利中心生活、學習。

  社區居委會也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申請,表示將盡全力保護玲玲的合法權益,保證其正常、健康、穩定的成長和生活,保障其受教育的權利,請求人民法院指定其擔任玲玲的監護人。

  為保護玲玲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玲玲的身心健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了這樣的判決:撤銷玲玲父母對被監護人玲玲的監護資格,指定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吉祥社區西埔居民委員會擔任玲玲的監護人直至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止。

  判決書送到社區居委會相關人員手中,從此玲玲有了一個新家,有了居委會眾多叔叔阿姨的關心和愛護。

  后續

  玲玲生活恢復正常避免“生而不養”悲劇

  如今,該案件判決已經過去了大半年,李法官判后多次回訪,去到社區居委會了解玲玲的生活學習狀況。在不介入玲玲正常生活的前提下,一直默默關注她的成長。

  據悉,在判決之后,社區居委會對玲玲履行監護職責,在征得玲玲的同意之后,嘗試將玲玲寄養在一戶普通市民家中。對于社區居委會采取的寄養方案,龍崗區人民法院進行了認真考察。

  相關資料顯示,玲玲目前在寄養家庭中,生活起居逐漸恢復正常生活狀態,并且由社區居委會審批資金,為玲玲采購了電腦、報讀書法培訓課等,在校學習也逐步恢復正常。社區工作人員介紹,玲玲現在已經完全叫寄養家庭的養父母爸爸、媽媽了。

  值得關注的是,龍崗區人民法院將玲玲的監護權判給了基層社區居委會,是在監護權確認案件方面的一次大膽探索,這個判決結果,也完全符合剛剛出臺的民法總則的立法意圖。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3月15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明確定義了監護人自然權利有限、可撤銷原則,并制定出詳細的操作方案。

  “比如,在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情形下,可以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法人團體組織發起申請,按照被監護人的意愿,將監護權變更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內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而原監護人如果確有悔改情形,經過申請,法院可以依據被監護人意愿,判決是否恢復原監護人。”龍崗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馬龍將本案作為重要案件予以關注,在案件圓滿審結后,他如此說道。

  馬龍表示,本案宣判后,被監護人玲玲在法律上解決了其無人監管、看護的囧境,其心理的創傷得到了撫慰,玲玲的學習條件和生活狀況都有了法律層面的保障,較好地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我院對此宗特殊的變更監護權案件的處理方式和判決結果在社會上引起了良好反響,相信通過法院判決的權威性,越來越多的父母能意識到履行好監護職責的重要性,避免‘生而不養’的悲慘童年不斷上演。”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劍認為,本案的標本意義在于,這彰顯出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對虐待傷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強力的震懾,尤其會對“虐童是家事”的觀念形成強烈沖擊,對未成年人起到有力的保護。

  而難能可貴的是,龍崗法院沒有止步于剝奪監護權,法官在巨大工作量的壓力下,堅持在司法裁判之外,用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社會糾紛,真正完成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最后一公里”。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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