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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把住用藥安全有效

2017-06-14
来源:人民日报

  藥品是治病救命的特殊商品,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4至5月,記者隨同全國人大常委會藥品管理法執法檢查組在山東、湖南進行檢查,深入了解藥品管理法的貫徹落實情況。

  無論是在藥品生產經營單位檢查,還是與藥品相關部門進行座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一再強調,要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最嚴謹的標准、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落到實處,不斷提高藥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感。

  生產:嚴把“源頭關”

  5月11日,檢查組來到位於湖南嶽陽的九芝堂連鎖藥店。一個細節吸引了檢查組:櫃台裏陳列著黨參、金銀藥等常用中藥材,其中優質品和劣質品分別用不同的托盤展出,一目了然。據介紹,去年為了便於百姓辨別真假藥材,藥店開始推行優劣藥材對照制度。

  目前,我國藥企存在數量少、規模小、集中度不高、管理水平低等問題,一些企業一門心思抓銷售,偷工減料、使用假劣原料、擅自改變生產工藝。同時藥企研發投入不足,即使是一些大型企業,其研發投入也不到營業收入的10%,且自主創新能力不夠,科技含量低,仿制藥產品不能達到原研藥的療效。

  檢查組在山東了解到,山東省是制藥大省但不是強省,大多數藥企產品原創藥少,仿制藥和長線藥物占比高,產能過剩與低水平重複建設矛盾突出,依賴低成本和低價格競爭,缺少研發投入能力和動力。

  由於曆史原因等因素,我國藥品審評和審批制度主要針對仿制藥,對創新品種的研發和產業化還有一些不合理、不科學的規定,這是新藥研發的主要瓶頸之一,比如新藥臨床申請需要三批生產,且要求有比較穩定的生產工藝。專家認為,這一要求對創新藥必要性不大,國外只要一批即可。山東齊魯制藥總經理李燕提出,對那些產品風險低、企業信用高、質量保證體系完善的藥企,注冊申報的品種可由每個必查改為抽查,以提高審批效率。

  陪同檢查的國家食藥監總局副局長吳湞解釋,目前總局正在進行藥品審批制度改革,過去批一個藥需要3—5年,現在壓縮到1年,最快的只要7個月,速度明顯提升,但仍滿足不了制藥企業對審批速度的需求。同時,今年1月,國務院出台《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幹意見》,要求加快臨床急需的新藥和短缺藥品的審評審批,加快推進已上市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

  在檢查時,很多人提到藥品管理追溯問題。山東省食藥監局局長馬越男說,“以前,國家推行藥品電子監管,建立藥品全過程追溯體系,取得一定成效。去年這項工作暫停後,企業普遍感到無所適從,監管部門也覺得少了一個監管抓手。各級監管部門雖然嘗試建立追溯體系,但沒有形成全國統一高效、互聯互通的藥品追溯系統,難以對藥品實行全鏈條和全生命周期的追溯。”為此檢查組建議,在修法時明確建立藥品全過程追溯制度,明確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主體責任,並在國家層面建立統一的藥品追溯公共服務平台,便於公眾查詢、企業上傳數據和實現全過程監管。

  流通:嚴把“市場關”

  4月11日,山東省食藥監局批准的藥品第三方物流企業——瑞康醫藥(山東)有限公司迎來了檢查組一行。只見一大批藥品正有序地經過機械化操作入庫,從傳輸到分揀,一切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著。公司董事長韓旭介紹:“我們正在商量與醫院聯網,醫生一開出處方,藥品就能通過物聯網直接送到用戶手中。”

  藥品運輸是藥品流通的重要環節,對保證藥品質量非常重要,但目前法律法規對藥品運輸卻無法可依。檢查組了解到,第三方社會化物流企業在進行藥品中轉時,經常存在暴露在高溫條件下、在雨水中搬運的情況。藥品從業人員建議,應明確規定第三方社會化物流企業運輸藥品的規范要求和法律責任,確保藥品在運輸環節嚴格執行藥品質量管理規范。

  近幾年,藥品流通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出現新形式:有的藥品供應商通過藥品回扣、贈送禮品、提供旅遊或不合理的超高學術交流費用等方式,直接賄賂醫生;有的藥品供應商通過退補降價差價、無償給醫療機構提供設備等方式,與醫院通過不正當利益轉移實現商業賄賂。據國家工商總局介紹,2016年,全國工商機關共查處包括醫藥購銷領域在內的各類商業賄賂案件1009件,罰沒金額近3.5億元。

  為規范醫藥購銷秩序,治理不正之風,山東省出台的藥品集中采購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規定,凡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藥品生產企業,網上集中采購資格將被取消。兩年多來,先後有18家企業進入“黑名單”,41個產品被清退。

  互聯網藥品經營監管環節缺失,也是此次執法檢查中聽到的較多問題之一。截至2016年,全國互聯網銷售藥品規模已超過百億元。互聯網銷售涉及范圍廣、隱蔽性強,監管難度較大。網上藥品配送委托的快遞企業,無論是配送環境,還是搬運模式都不符合要求。

  湖南養天和大藥房集團董事長李能向檢查組反映,一些假藥、劣藥、不達標的醫療器械,在網絡上大行其道。在網上還有一批專門回收藥品的群體,這些回收藥品最終通過非法渠道,流入小藥店、小診所或不規范的醫藥公司。

  目前,亟須對互聯網銷售藥品加以規范。檢查組呼籲,在修改藥品管理法時,增加對利用互聯網售藥等新業態的監管條款,明確入網經營者的基本條件、第三方平台的審查管理職責以及相關賠償義務等。吳湞認為,“應該網上網下一致,網上開藥店的一定要有實體店。”

  使用:嚴把“終端關”

  使用環節是藥品監管的終端環節。目前,藥品管理法對藥品使用環節的規定偏少且模糊,只是要求醫療機構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甚至部分藥品使用單位未納入監管范圍,如疾控機構、計生服務機構等。

  4月13日,檢查組在山東省立醫院制劑室看到,這裏環境整潔、設施齊全,藥師們正在根據臨床需求,合理合規配制各種制劑。

  藥房除了取藥窗口外,還設有一個藥物咨詢窗口。臨床藥師張雅慧正在解答患者用藥的疑問。“醫生給我開了阿司匹林,請問要吃多久?”一名冠心病患者咨詢。張雅慧耐心細致地向她講解了阿司匹林的服用要求。

  “醫生就診時給每個患者的時間只有幾分鍾,不能詳細解答,經常會有患者取了藥後到這兒來咨詢。設這個窗口很有用,我們比臨床醫生有時間,又比窗口藥師有經驗,對藥品知識的了解豐富些。”藥學碩士張雅慧說。目前,我國像張雅慧這樣的執業藥師已有34萬餘人。他們是指導合理用藥和藥品質量管理的專業人員,但藥品管理法中並沒有明確執業藥師的配備要求和職責。檢查組成員、全國人大代表謝子龍建議,在修法時應明確執業藥師的配備要求和職責。

  是藥三分毒,受藥品研發過程臨床試驗人數的局限和使用者的個體差異,藥品使用後可能出現不良反應。藥品管理法關於藥品不良反應的條款不明確,導致一旦發生不良反應,部分受害者往往把責任歸咎於醫院。一線藥劑人員向檢查組呼籲,應明確規定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對藥品不良反應的主動監測及報告義務,強調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等在不良反應調查、處置中的配合職責。同時,增加藥品不良反應的救濟條款。

[责任编辑:吴梓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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