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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社交平台成假冒偽劣食藥案件高發地

2017-07-03
来源:經濟日報

  微商交易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行業“野蠻生長”態勢明顯。

  法律缺位縱容了不法分子明目張膽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只能事後監管,治本很難。

  從微信朋友圈裏買衣服、面膜、減肥藥,已成為不少人的消費習慣。同時,在網絡直播節目中推銷各種消費品的行為,也已屢見不鮮。

  據騰訊數據顯示,微信月活用戶量超過8億。中國互聯網協會微商工作組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微商行業總體市場規模已超過3600億元,全國微商從業者高達1535萬人,持續呈高速增長態勢。

  中國互聯網協會微商工作組秘書長於立娟坦言:“微商交易已經形成了一定規模,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行業‘野蠻生長’態勢較為明顯。調查發現,微商從業者大多文化層次不高,甚至對法律知識一無所知,再加上社交的私密屬性和閉環特點,微商出現了制假售假、虛假宣傳等問題。”

  來自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數據顯示:2016年,中國網絡消費不滿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由於監管缺失,消費者維權無門,賣家銷售假貨的機會成本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場“三無”產品泛濫、價格虛高、無法維權等怪現象難以遏制。

  與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藥品很可能對公眾健康產生直接危害,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根據近年來對網售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監測、打擊經驗,北京市食品藥品稽查總隊網監大隊隊長李旼認為,犯罪嫌疑人在知曉其所售商品為假藥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況下,為逃避打擊,會在網店網頁上采取隱藏式宣傳方式,一般不直接在網頁上宣傳違法產品,而是通過微信、QQ等網絡通訊工具與客戶溝通,達成意向後再以購買其他產品的名義付款交易。

  此外,由於微商兜售的商品、信息只通過“朋友圈”這樣的社交平台傳播,當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時,也很容易在熟人關系間被“消化”掉。“即使收到舉報,對於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現在的行政手段,調查取證難度也極大。”李旼說。

  更大的挑戰在於,對於微商平台性質和責任的認定。新版《食品安全法》對網售食品增設了責任條款,其中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對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不過,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現行《食品安全法》有利於規范微商的食品銷售行為,至於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監管部門是否能夠做到違法必究,還有很多難題需要破解。比如,平台到底應該承擔怎樣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還需進一步明確,大量微商沒有遵循基本法律要求,“零門檻”進入網絡社交平台,並在其上大量銷售各類真假難辨的食品藥品,平台應該如何加以約束等。

  “互聯網發展催生了很多新業態,微商就是一個典型。近年來,微商呈現蓬勃發展之勢,這種趨勢已經很難逆轉。但從行業發展來看,微商銷售的‘三無’產品潛在危害非常大,完全有必要將微商納入互聯網食品藥品監管的序列,既要對交易主體嚴格審查,互聯網平台也要承擔相關的責任。”中國營養保健食品協會秘書長劉學聰建言。

  然而,對於微商是不是“電商”,是否應與淘寶、天貓、京東等電商平台納入一視同仁地監管,目前尚缺乏專門的法律適用條款。

  李旼認為,法律的缺位縱容了不法分子在微信朋友圈明目張膽地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相關監管部門,只能事後監管,很難達到治本的作用,“應該由微信平台制定相關規則,比如審核商家銷售資質,這樣才會遏制住微商亂象”。

  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肖平輝認為,互聯網食品藥品交易中涉及兩個關鍵功能,一個是互聯網信息功能,一個就是交易功能,互聯網交易的監管要牽住這兩個牛鼻子,除了從源頭治理,抓生產環節,還應該把平台治理作為一個重要的抓手,要讓平台擔起責任,如此才能對打著“微商”幌子銷售偽劣產品的不法行為產生約束。

  鑒於行業法律規范的有限性,專家建議,最好借助正在立法進程中的《電子商務法》,從市場准入、權利義務、機制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微商這一電子商務時代的新業態實行全面監管,促進其逐步走上規范運行之路。

[责任编辑: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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