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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團多收燃附費 美麗華罰款9000

2017-07-26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美麗華旅行社及其副總經理在銷售旅行團時,向顧客隱瞞阿聯酋航空減收燃油附加費,遭海關票控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作出屬於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旅行社及副總經理陳喜城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各判罰款9000元,旅行社須向3名事主賠償共14712元,成為首宗持牌旅行社因干犯《商品說明條例》而被定罪的個案。美麗華旅行社聲言會提出上訴。

  首間旅行社違商品例定罪

  裁判官莫子聰判案時指出,4名證人的證供誠實可靠,被告陳喜城在旅行團的單據上并未有刪除阿聯酋航空舊有較昂貴的燃油附加費2839元,反而圈起及在上面打上剔號,事實上,阿聯酋航空燃油附加費已減價1000元。莫官亦相信陳沒有向事主說明燃油附加費為團費「全包價」之內,收據上的紀錄已構成對燃油附加費的表述。

  向3名事主賠償共14712元

  另外,阿聯酋航空之前的證供亦顯示,被告公司在案發前已得知阿聯酋航空的燃油附加費將會下調,明顯旅行社向顧客隱瞞該重要資料,此做法是得到陳的縱容及同意,故判副總經理陳喜城及美麗華旅行社各罰款9000元。旅行社須另向3名事主每人賠償3000至7000多元不等,合共賠償14700多元。

  辯方求情稱,是次事件并非如「斤變両」的案件,案中美麗華旅行社及陳并沒有從中牟利,是因與前線人員溝通不足及監管不足所致,旅行社又因勉強10人成行而蒙受虧損2萬元。裁判官聞后斥:「你咁啫係同法庭講,被告公司完全一啲悔意都冇。我蝕咗錢,所以唔賠返畀消費者?」

  辯方解釋,旅行社的虧損只是背景資料,并不是求情。辯方續指,被告不想開不到團而影響公司聲譽,所以在明知虧損下仍出發。事實上團費的價格并沒有因燃油附加費而相差太多,機票價格及其他費用相應調整后,約與實際價錢差百多元。

  莫官又指,被告在事件中無疑有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而勉強成行而虧損及招惹投訴是咎由自取。但他接納被告不是蓄意欺瞞,而是出於保護公司聲譽的理由下出現此一情況。故判每項控罪罰款3000元,至於賠償金額則以燃油附加費變更后的差額計算。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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