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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係財產透明!林鄭班子誰的樓最多誰的房最少?

2017-08-04
来源:香港下午茶

  8月1日,以林鄭月娥為首的香港特區政府新班子公布各成員利益申報,林鄭及三司十三局16名問責官員的“物業實力”實在是太過懸殊!有人零物業堪比“無殼蝸牛”,亦有人坐擁十幾套房產、遍布幾大洲。至于林鄭本人,她目前僅由其丈夫在廣東中山擁有1套帶車位的房子。

  英國與蘇州物業放售多時

  林鄭僅申報中山一間別墅

  與之前擁有7個物業的前特首梁振英及其家人相比,現任特首林鄭月娥所申報的物業實在不算多,她僅申報了一個位于廣東中山市的住宅單位和車位,由丈夫林兆波擁有,作自住用途。

  ▲林鄭月娥

  林鄭今年的申報結果與當年她還是政務司司長時的申報結果沒有分別。2013年,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林鄭月娥在向政府利益申報時指,其在蘇州擁有一個空置住宅;在英國劍橋擁有兩個單位,一個由她丈夫持有及出租,另一個為林鄭自己持有的空置單位。到2014年,林鄭申報已放售3個持有多時、位于英國及內地蘇州的物業,其丈夫林兆波在廣東中山購入了一個住宅及一個車位自用(當時有報道指林鄭夫婦購入雅居樂別墅1套),而中山樓價在這幾年間亦增長了近兩倍。

  林鄭還申報在候任期間,先后收到4個花籃、2盆蘭花,全部由政府處理。

 

  ▲林鄭月娥申報物業時的簽字

  三司長均有房三局長無物業

  楊偉雄持10間物業成樓王

  港府三司十三局主要官員中,留任的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無疑是雄踞榜首,成為當之無愧的“樓王”,因為他申報了10個物業,地段遍及香港南區、元朗、灣仔及葵青,就連美國都有5個單位(與妻子、親戚共有的)用以出租。但他個人只擁有一套位于南區的住宅用以自住,其他幾處住宅單位及商業單位則由太太持有。

  ▲楊偉雄

  僅次于“樓王”楊偉雄的是政務司長張建宗,他在港島區擁有9項物業,其中一處與妻子共同持有,其余8個均由妻子擁有,當中除了2個供家人居住外,其余均作出租用途。

  ▲張建宗及其簽名

  財政司長陳茂波申報與妻子及家人持有一個灣仔區住宅及兩個車位出租,另外其妻子在澳洲悉尼全權擁有一個住宅連車位及一個儲物間作出租之用,根據申報,他的香港物業是由香港注冊的“偉活發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并無任何實質業務,他以有關單位作抵押的按揭貸款擔保人之一。至于澳洲物業,他是單位按揭貸款聯席借款人。

  律政司長袁國強則在沙田擁有2個住宅及一個車位,其中1個住宅由家人使用,其余物業現時正空置。

  相比之下,運房局長陳帆真是一只“無殼蝸牛”——他沒有申報任何物業;同樣無物業在手的,還有民政事務局長劉江華及由副局長升至教育局長楊潤雄。另外,重返局長行列的商經局邱騰華、政制局聶德權及公務員事務局羅智光,分別申報了6項、5項及3項物業,新任發展局長黃偉綸則僅與太太聯名持有一個大埔區物業作為自住。

  “無殼蝸牛”陳帆及其履歷

  李國章成行會樓王

  劉業強膺“大地主”

  至于非官守成員方面,港大校委會主席李國章持有超過30項物業成為今屆的“行會樓王”,物業包括1套中西區住宅以及30項物業,當中涉及2個由他和家族成員持有的重建項目,另他還持有2項英國物業。

  ▲李國章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則是名副其實的“大地主”,他申報了屯門土地14幅、湖北省及惠州市的工廠地2幅,至于物業方面,他在屯門有住宅物業7幢、商鋪1層、商業物業1層、商鋪物業1層,此外元朗還有2個住宅物業。

  至于出身商界的經民聯副主席林健鋒,除擁有7個住宅、9個車位外,還包括一幢東區樓高12層高的工業大廈以及另外6個工廈單位;同時在內地有兩個工廠廠房及數幅土地。

  劉業強和林健鋒的申報使其他行會新貴相形見絀。例如,金管局前總裁任志剛僅申報5項物業、林正財和湯家驊只得3項;另兩名立法會議員,包括代表商界的廖長江和工聯會行會代表黃國健,二人申報物業亦不多,廖長江申報只有一個自住物業連車位;黃國健也只持有一個自住物業。至于民建聯行會成員張國鈞,是非官守議員中唯一的“無殼蝸牛”,未有申報持有任何物業。

  睇多D:何謂“利益申報”

  利益申報,又稱申報利益,是指個人或組織涉及不同方面的利益時,如實向其上級呈報,以避免出現利益沖突及利益輸送。在作出利益申報的同時,有關人士需要在討論涉及利益沖突的議題時避席,以示公允。

  根據香港特區政府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港府包括行政長官及三司司長、十三局局長及其他非官守成員都要定期/定時,即在委任之初及其后每一年,填報《行政會議成員每年須登記的個人利益》。須申報利益包括下列各項:

  (a) 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

  (b) 受薪工作、職位、行業、專業等;

  (c) 如上述(a)或(b)的利益包括因行政會議成員身分所提供的個人服務,服務對象的姓名或名稱;

  (d) 成員在本港或本港以外地區擁有的土地及物業,包括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或公司名義擁有、但實際由成員擁有的土地及物業,或雖非由成員所有、但成員有實際利益的土地及物業;

  (e) 成員本人或連同其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公司或其他團體的實益股份,而這些股份的面值超過有關公司或團體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一,公司或團體的名稱須予說明;

  (f) 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的成員身分。

  此外,行政會議成員在委任之初及其后每一年,須以保密形式向行政長官申報更詳細的財務利益,包括成員本人或連同配偶或子女或其他近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論持股數量),以及期貨或期權合約。上述利益如有變更,以及成員進行超過港幣二十萬元的貨幣交易,應在兩個交易日內通知行政會議秘書。

  與此同時,行政會議成員本人(或配偶)接受因行政會議成員身分而獲得的財政贊助、海外訪問贊助或價值港幤2000元或以上的禮物,須于14天內填寫《接受贊助及禮物申報表》作出申報。以上有關申報亦會上載行政會議網址,供公眾查閱。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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