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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商品房、保障房隔离问题,政府要勇于做“坏人”

2017-08-09
来源:澎湃新闻

       方乐迪

  最近,随着北京丰台某商品房小区与保障房小区间有关物业隔离引发争议的新闻被曝光,如何处理好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业主的关系,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检索相关消息发现,只要是采取商品房配置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这种矛盾就必然会存在,无论商品房住户还是保障房住户都不满意,至今未有解决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商品房配售保障房是政府为减少成本而实施的政策,但在解决二者冲突时,政府的角色往往是缺乏作为的或者隐身的。即便一些地方政府作出表态,但真正到整治阶段也大都不了了之。可以说,地方政府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态度比较模糊,比如河南一些地方政府在出台相关规定时就没有提出分区管理的内容,导致矛盾被聚集到房地产公司和业主身上。

  一般情况下,保障房的售价要比周遭的商品房低很多。以前文提及的小区为例,保障房开盘价格2万多,而另一边商品房单价超过十万。让房价差距如此之大的两类业主共享相同的物业,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既然享受了政策房的便宜,保障房业主也不该要求自己享受到的服务要与商品房相匹配。以歧视或渲染阶层对立来渲染隔离,更是一种占便宜不要太多的无厘头。

  购买商品房或保障房不能单纯以贫富对立来看待。隔离管理跟歧视毫无关系,而只不过是价值的正确体现。

  事实上,无论是在相关政策出台前还是出台后,北京多数配置保障房的楼盘都会在与买房者沟通时,明确提出保障房和商品房将实行隔离管理,并且也是这么做的。这种公开的坚持,只能说明一切要尊重市场的规律。  

 

  政府在处理隔离问题时也有难言之隐,因为从政府方来看,处理小区隔离问题实质是如何平衡公平与平等的问题。一方面,要注意平等,不能让保障房建设的福利措施变成一种“歧穷”,避免享受福利房的人如鲠在喉;另一方,如果不分区,会让开发商和业主大受损失,开发商配建保障房的积极性会受挫。

  不过,地方政府在处理隔离与分区管理这件事情并非没留口子,例如在2015年北京住建委出台的有关规定中就提出, 新建商品住房配建项目,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指标,分区域建设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分别配套设备设施;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分割。

  但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并没有采取分区管理的措施,这可能是基于成本等因素的考量,或者隔离管理难以通过政府的许可,开发商退而求其次,为了满足政府规定面积、绿化,只好向商品房偏斜凑个合格的数字。于是乎,我们看到这样的一种局面,在小区建成前,开发商靠纸面合同忽悠业主,在建成后则靠既成事实难为政府。

  对于分隔管理附属设施的设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对隔离的违法行为处罚设定强制措施,如果有关部门开始整治,建设单位不服处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需履行听证、复议、诉讼等程序,如此事情往往解决不了,只能拖下去,陷入执行难的死结。

  指责开发商奸商?但商人也要盈利。指责保障房业主贪心?但合同就摆在那。指责商品房业主歧视?但人家毕竟掏了更多的钱。作为一项利民政策为何出现了如此尴尬的问题?唯一的答案就是政策的思路本身有问题。

  此时最考验的是政府的担当,作为主持公平的角色需要适当扮演“坏人”。解决这个死结的关键在于,政府要承认隔离的公平,为配建保障房明确分割的空间、绿化水平等等。与其混在一起作为一笔糊涂账,不如划分开来算清楚,以政策限制和控制开发商模糊操作。

  要让此一事件得到公平的处理,相关补贴可能还是要由政府买单,因为这不是开发商的本分,而是政府的责任。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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