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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重庆男子医院猥亵女童”:系女童姑父

2017-08-16
来源:平安沙坪坝

  原标题:警方通报“重庆一医院大厅男子猥亵女童”:涉案男子系女童姑父

  近日,有网友爆料在重庆某医院一男子将手放未成年女孩的裤子内摸其下体。期间,女孩起身去检查回来后,男子再一次将手放进女孩童裤子内,女孩全程都在玩手机无反抗情绪。@平安沙坪坝通报,涉案男子系女童姑父,已被刑拘。

  早前报道:

  未来网北京8月15日电(记者韩胜男)近日,有网友爆料在重庆某医院一男子将手放在未成年女儿的裤子内摸其下体。期间,女孩起身去检查回来后,男子再一次将手放进女童裤子内,全程女孩都在玩手机,无反抗情绪。

  据知情者称,该事件发生于8月14日上午,所在医院为重庆西南医院。目前,警方已联系目击者了解女童与男子是否为父女关系,并展开调查。

  未来网记者从@重庆警方获悉,警方正在全力调查核实该情况。

  此外,有目击者在留言区称:“刚开始以为是他媳妇,后来觉得不对看起来太小,结果后来这男子他妈叫着女娃去检查的时候,这个女娃叫他婆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表示,依据我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猥亵的对象是儿童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张新年分析道,首先,曝光者的描述不一定可信。正常情况下,比如说,如果该男子将女儿拥抱在腿上的行为一般可以理解为父亲基于亲情和父爱关系对女儿的一种亲昵和爱护,有鉴于此,不应当受到任何道德和法律的责难。其次,如果曝光者描述的情形查证属实,对于该男子对女儿实施的非礼、猥亵的行为,则另当别论,轻则应受到道德谴责,重则可以课以治安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但不能因为父女亲情关系的存在而法外开恩,反而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消息发出后引起火速围观,网友在指责该不雅行为的同时,呼吁加强女童保护以及开设男德班。

  @平Ann喜楽:希望社会更关心的是女童以后的生活领养要不要解除哪些社会机关应当介入如何最低限度影响她之后的生活保障她的生活

  @Super大洋儿:性教育启蒙应进去小学乃至幼儿园正规的课程,这并不是有些龌龊的人想的那种淫秽,而是尽早让孩子懂得自我保护,懂得去反抗这种隐形的暴力!

  @我是赵国人:建议开男德班。

  此前有媒体爆料称,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高度重视,经过深入细致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铁路警方还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吁请广大网友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出发,不要扩散传播相关人员信息和案件细节,防止对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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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车站猥亵女童追踪:当地成立调查组核实收养关系

  原标题:多部门调查被猥亵女童家庭收养资格

  近日,“南京南站男子猥亵女童”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8月15日,南京铁路警方发布通告称,已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18岁)抓获。经查,女童系段某某父母的养女。针对网友质疑段某某父母是否具备收养女童资格等问题,河南安阳滑县工作人员称,目前相关部门已成立联合调查组,进一步的举证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称,男子父母或不具备收养资格,涉事男子是否构成犯罪,与被猥亵女童的养女身份无关。

  通报

  涉事男子已被警方刑拘

  8月12日,“作家陈岚”发布微博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身穿长裙的女童坐在一名20岁左右的男子腿上,男子将手伸进女童衣服内,对其实施猥亵行为。而旁边坐着的同行中年男子并未阻止。“南京南站男子猥亵女童”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8月15日,此事又有新进展。南京铁路警方发布通报:经过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通报还称,铁路警方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吁请广大网友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出发,不要扩散传播相关人员信息和案件细节,防止对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进展

  多部门调查“收养”问题

  南京警方公布女童身份以后,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这对夫妇有没有收养资格?”针对质疑,北京青年报记者致电南京铁路警方。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是养女,但是父母收养手续合不合法不确定。小女孩就是寄养在他们家的,这个是事实。”

  该名工作人员介绍,因为民警和涉案人员还都在外地,未把人带回南京,对于“收养合不合法”、“父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还有待进一步的工作。“目前,女童的情绪不是很稳定,出于保护她的目的,进一步的信息不方便透露。”

  随后,北青报记者从河南安阳滑县宣传部获悉,因受害女童为男子段某某所在家庭的养女,且当事家庭为滑县当地居民,目前相关部门已就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但进一步的举证调查“还需再等一等”。

  说法

  养父母或不具收养资格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部主任何永萍表示,我国《收养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的条件。被侵犯女童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有可能不符合《收养法》中对收养人的要求。

  何永萍解释说,《收养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件限制的规定: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所以,推测女童与段某某父母应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何永萍表示。

  观点

  是否构成犯罪和身份无关

  何永萍告诉北青报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判刑根据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何永萍介绍。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是否构成犯罪,与养女的身份没有关系。”

  文/见习记者马金凤实习记者程睿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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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料女作家收到威胁短信

  “南京南站男子当众猥亵女童”的消息经“作家陈岚”微博爆料后,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北京青年报获悉,因爆料猥亵案,作家陈岚电话被密集骚扰,在几十小时内微博上收到了近千条的死亡威胁、诅咒及谩骂。同时,身份证、家庭住址遭到曝光。

  8月15日,“作家陈岚”在微博发布消息称,“几天来,电话被密集骚扰,很多时候必须关机或开飞行模式。身份证、家庭住址也被曝光。”

  北青报记者从陈岚发布的骚扰电话中看到,这些电话多来自于四川、南京、贵阳等地,且多为公用电话号码。也有来自广东深圳的网友称,“谁去把作家陈岚的腿打断,5万块钱”。

  陈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事情发生后,有人声援她,“人肉”搜索出咒骂她的网友,并贴出该网友联系方式,让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其只是告诉家人,特别是自己的孩子,一切要小心。她更关心的是,能否由此个案出发,推动对性侵案的法律惩戒力度。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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