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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一地两检”决定草案 李飞:一言九鼎不容质疑

2017-12-27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张丽娟报道: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过高鐵「一地兩檢」安排草案。人大常委會以全票158票通過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議案,代表「一地兩檢」立法「三步走」正式完成第二步,之後將進入第三步,即由香港特區政府通過本地立法實施「一地兩檢」。

  据悉,香港特区政府计划于明年2月向香港立法会提交草案、展开本地立法程序,并争取在当年7月立法会休会前完成立法,即完成“一地两检”“三步走”中的最后一步,配合高铁2018年第三季通车的目标。

          下午4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記者會,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將就有關安排細節作出回應。李飞在下午的记者会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香港基本法、处理重大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言九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一地两检”的决定,确认两地共同签署的关于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是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这种宪制性法律效力的确认,不容质疑。”据悉,特區政府亦會會見傳媒講解有關安排。  

    決議案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充分考慮了特區和內地各有關方面意見,認為《合作安排》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憲法和基本法。人大常委會已充分考慮香港特區及內地各方,對高鐵連接口岸設置及通關查驗模式的意見,認為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是必要的,設立內地口岸區,不改變香港特區的行政區域範圍,不影響香港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亦不減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自由,強調內地派駐口岸區的機構,會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責,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之內,不同於《基本法》第18條,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實施的情況。

  《合作安排》如修改應報備全國人大

  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3項決定:一、批准粵港政府11月18日簽署的《合作安排》,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特區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二、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設立及具體範圍,由國務院批准;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內地派駐機構及人員不在內地口岸區以外區域執法;三、西九龍站口岸啟用後,對《合作安排》如有修改,由國務院批准,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口岸場地使用權符基本法第7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強調,為確保高鐵香港段運輸、經濟和社會效益,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設立內地口岸區是必要的。特區政府與內地有關方面就「一地兩檢」協商作出適當安排,是特區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具體體現。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不改變特區行政區域範圍,不影響特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減損特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出,內地派駐機構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責,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內,不同於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特區實施的情況;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場地使用權的取得、期限和費用由特區政府與內地有關機構簽訂合同做出規定,符合基本法第7條關於特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管理的規定。實施「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關於特區政府應當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各行業發展、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等規定,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特區基本法的根本宗旨。   

      落实“一地两检”,意味着乘客能在高铁西九龙站一次过办理香港和内地的通关程序。离港乘客登车后,就能安坐列车到达国家高铁网络连接的所有城市,不需要再在内地接受入境检查;另一方面,返港乘客亦可自由选择在国家高铁网络任何一个内地车站登车,抵达西九龙站才办理内地出境和香港入境等通关程序,不受内地车站是否设有通关口岸限制。“一地两检”早有先例,例如在英、法之间及美、加之间亦有类似安排,而香港与内地之间也于2007年起在深圳湾口岸实施“一地两检”,十分便捷,受到旅客肯定。

  新闻发布会关于“一地两检”问题的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刚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58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58票赞成,全票通过了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会议以156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会议以15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烟叶税法;会议以158票赞成,全票通过了船舶吨税法。今天的会议是上述一个决定和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

  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先生,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黄柳权先生,中国铁路总公司客运部副主任黄欣先生,他们三位共同回答与关于批准“一地两检”的决定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张福贵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先生,他们两位共同回答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的问题;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周劲松先生,他与王瑞贺先生一起回答与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有关的问题。下面请大家提问。

  中国日报记者提问:据了解,广深港高铁自2010年开启施工建设,明年第三季度可能就要通车运行了。为此,我们有三个问题想要了解。第一,修建广深港高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特别是高铁在香港和内地交往联系上有什么优越性和便利性?第二,我们注意到本次选择了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由内地和香港的出入境机构在西九龙站内办理出入境的检验,也就是我们所谓的“一地两检”模式,想请问选择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的原因是什么?第三,本次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在西九龙站设置口岸并实施“一地两检”,其法律意义和作用是什么?主要是为了解决什么样的问题?谢谢。

李飞

  李飞: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你提的这三个问题,涵盖得已经比较全了,今天承担答问的有三位。第一问,我认为由中铁总公司回答更好,所以我建议先请黄欣主任回答。

黄欣

  黄欣: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广深港高速铁路是香港与内地大型基础设施协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的主要通道,是京广高铁往深圳与香港的延伸线。从背景来看,原铁道部、广东省和香港方面,从2002年开始就共同启动了这项规划的研究工作,明确了统一规划、分段实施的原则,并分别按照程序报批。之后双方都建立了专门的技术研讨沟通制度,共同对建设运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到2009年2月,中国铁路总公司也就是原铁道部与香港特区政府的运输与房屋局共同签署了备忘录,对整个项目的建设时序、深广连接段的安排、基电设备的统一以及将来的运营组织等方面商定了原则指导意见,成立了沟通协调小组推进各项工作。

  广深港高铁北起广州,经东莞和深圳到香港,全长大约是142公里左右,在内地设了6个车站,在香港设了1个车站,就是西九龙车站。其中内地的广深段和深圳到福田段分别在2011年和2015年年底通车,目前运营时速300公里。累计到目前为止,已经运送旅客超过1.7亿人次。香港段全长大约26公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0年开工建设,从香港方面提供的信息来看,计划明年三季度通车。今年以来,我们在前期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的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专门成立了运营准备工作高层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讨、协商开通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推进广深港高铁的全面开通运营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大家都知道,近年来中国高铁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我们按照国家中长期铁路网的规划,科学有序地推进了铁路建设,“四纵四横”的高铁网基本成型。今天的媒体已经报道,“四横”的最后一个收官之作石济高铁将于12月28日正式开通运营。我国铁路的营业里程已经达到了12.4万公里,高铁已经超过了2.2万公里,比世界其他国家高铁加起来还要多,我国拥有了世界上最现代化的铁路网和最发达的高铁网,也有世界上商业运营速度最高的时速350公里的“复兴号”。中国铁路在线路勘测设施、工程建设、列车控制、牵引供电、运营管理、安全保障和设备制造等领域都取得了一系列自主创新成果。中国铁路的总体技术水平已经迈入了世界的先进行列,部分技术处于世界领先的水平。

  中国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提升了人们出行的便捷性,特别是高铁成网运行以后,也让区域和城市间的时空距离大大缩短。目前中国高铁发展十年来,累计运送旅客已经超过70亿人次,相当于全世界每个人坐过一次中国高铁,高速铁路已经成为国人出行的主要方式。广深港高铁全线开通运营后,将形成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重要的快速客运通道,并且与珠江三角洲的城际轨道交通网和全国高速铁路客运网直接衔接,融入了世界最大的高铁网,将大大加强香港与珠三角以及内地的沟通和联系,也将直接改变香港和内地间人员的往来方式,广大民众和市民往来香港和内地可以享受到更加优质、便捷的运输服务。同时,随着广深港高速铁路的建成通车,内地与香港间将由目前既有的广九普速铁路和新建的广深港高速铁路两个铁路运输通道,也可以为沿线的百姓提供更加多元多样的铁路运输服务。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个合作安排,我们将以此为新的动力,进一步加大运营准备工作的推进力度,和港方一道为广深港高铁的如期开通运营作出积极的努力。谢谢大家。

  李飞:我补充一句,刚才黄欣主任虽然讲了很多成绩,但还有点谦虚。今年11月16日下午,特区政府安排我到西九龙站去看了一下。12月13日,我又陪同主持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王晨副委员长到现场看了一下。据介绍,现在全世界的铁路车站中,两个最大的都在中国,地面上最大的是北京南站,地下最大的就在香港,有4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看了以后感觉特别震撼,我跟在那里担任建设任务的总监、将来港铁的总裁还有运输局的常任秘书长说,你们应该申报吉尼斯世界纪录,而且要在内地的话,你们申请最高的建筑奖肯定能拿到,我帮黄主任再做点广告,谢谢。

  下面我临时请港澳办黄柳权副主任讲,整个10年左右广深港高铁和西九龙高铁站建设的推进,他们两位是直接的当事人,所以在讲具体的历史过程和一些技术性问题时,他们两位是专家,剩下我再来回答法律问题。谢谢。

黄柳权

  黄柳权:感谢刚才中国日报记者提出的问题,我来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会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香港回归以后,香港和内地的交流,特别是和广东珠三角之间的交往越来越紧密,人流、物流的增长非常快。我们看到仅仅是在深圳和香港之间的口岸就有6个,大多数口岸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建成的,但是这些口岸的建设仍然满足不了两地便捷交往的需求,所以这些年来简化通关流程、缩短通关时间、促进两地之间人员、货物、资金、信息等要素的便捷流动,成为两地民众的共同愿望。

  2008年国务院批准了广东省的一个规划,这个规划叫做《珠江三角洲地方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这个规划纲要是规划到2020年的,在这个纲要里明确提出粤港澳经济要进一步融合发展,要形成三地分工合作、优势互助、全球最具核心竞争力的大都市圈之一。所以这个规划纲要实施以后,在珠三角建设一小时生活圈、一小时经济圈、一小时城市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开始全面实施。香港提出兴建高铁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来的。目的是通过对接国家高铁网络,融入珠三角一小时生活圈。建高铁能不能发挥高铁的快速、便捷作用,口岸的选址以及查验的模式就显得非常关键。因为在“一国两制”之下,往来香港和内地之间要进行通关查验,所以这个点选择在哪儿非常重要。

  香港特区政府经过认真的评估考察,提出兴建高铁而且建议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应该说是香港特区政府积极作为,使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重要决定。中央一贯支持香港和内地开展合作,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香港特区政府提出这样的提议后,中央有关部门,既包括跟口岸建设和铁路建设有关的部门,像国家口岸办、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也包括一些规划、财政、编制部门,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编办,还包括专责港澳事务的部门,像李主任领导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这些部门加起来十几个,再会同广东省,我们积极响应香港特区政府提出的建议,与特区政府一起共同究到底这个口岸设在哪儿比较科学。

  我们反复与特区政府协商、论证,比较、分析各种通关查验模式,多次实地到香港和广东考察,像广东的广州南站、福田、深圳北,我们都去看过,也到香港的西九龙站看过。香港社会也非常关注到底用什么通关模式比较好,提出了很多建议,包括提出在列车上查验,提出在深圳某个地方“一地两检”,也提出“两地两检”,也提出委托香港来检,也提出像美国、加拿大一样进行预检,也提出像英国、法国欧洲快车那样检,所有这些意见和建议都纳入了有关部门和特区政府讨论的范围。从2010年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和特区政府正式磋商超过30次,非正式磋商更是难以计数。大家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一致认为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且实施“一地两检”是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案。

  所谓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就是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这个口岸分为香港的口岸区和内地的口岸区。香港内地双方各自在自己的口岸区按照自己的法律进行查验。这么一个“一地两检”的查验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高铁的高速高效优势,使广大高铁乘客充分享受快捷便利的服务,确保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也有利于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之间的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有利于深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的互利合作、共同发展,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从中央有关部门处理广深港高铁口岸设置和查验模式问题过程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处理香港高铁的口岸设置问题和处理香港的其他问题一样,中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要促进香港和内地的互利合作、共同发展,从而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谢谢。

  李飞:刚才中国日报记者三问中的最后一问我来回答。我回答的内容都是你们前两天特别是香港记者问我的问题,因为当时人大还没有通过,通过以后会有发布会,今天我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讲一讲,然后再听大家的提问。

  刚才记者提的第三问是关于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法律意义和作用是什么、主要解决哪些法律问题。我主要讲几点: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样一个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实行“一国两制”是国家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稳定而确定的大政方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制定基本法将“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化,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各项原则以及具体的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具有国家立法权、法律的解释权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权。当中包括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和监督香港基本法实施的职责。在香港实施的所有法律和发生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是不是与基本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最终决定权,因此,首先必须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香港基本法、处理重大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一言九鼎。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一地两检”的决定,确认两地共同签署的关于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是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这种宪制性法律效力的确认,就如同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基本法的时候以决定的方式确认了香港基本法符合国家的宪法一样,是重要的宪制性判断,不容质疑。香港特区与内地通过充分协商,决定在西九龙高铁站设立口岸实行“一地两检”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根本宗旨。

  前两天我在来会场的路上,有香港记者问,“一地两检”的宪制基础在哪儿?是不是合乎基本法?我说完全符合基本法。今天我在视频上把这一段又调出来看了一下,建设这个高铁和实施“一地两检”,体现了中央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顺应了香港与内地广大民众希望两地交往出行更加高效快捷的普遍诉求,就像香港基本法得到了广大香港市民的认同和拥护一样,在西九龙站实行“一地两检”同样得到了香港绝大多数市民的支持。刚才黄主任介绍了,西九龙站实行“一地两检”经过长期的酝酿,这个构思最早是由香港特区提出来的。香港立法会也通过了动议,对此表示支持,香港社会有关的民调也显示,绝大多数市民始终稳定地支持“一地两检”。这个事实足以说明,“一地两检”符合香港社会民意、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符合香港和国家发展的利益,这与香港基本法所确定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明确国务院可以依据宪法规定的权力,批准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派驻出入境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在本地制定相关法例来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

  大家看这次通过的决定里专门作了这个规定。这种立法是行使香港基本法授予的特区立法权的应有之义。在11年前设立深圳湾口岸,处理深圳湾“一地两检”问题的时候,就已经有了相类似性质的立法。这部法律11年前香港立法会就已经通过了,而且执行得非常好。实践证明,在香港回归后,在香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香港与内地加强紧密合作、提升合作互利水平过程中,创设“一地两检”解决大型交通基础设施的通关查验问题是有成功的法律实践的。

  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依照基本法有效地维护了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一地两检”合作安排完全符合“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具体体现在:一是,在西九龙高铁站实行“一地两检”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二是,不改变内地与香港的出入境管制制度。刚才黄主任也讲到,设“一地两检”,内地与香港的查验机构依据各自的法律实行查验。三是,在西九龙高铁站实行“一地两检”,不减损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讲了。四是,在西九龙站实行“一地两检”,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辖权。进一步来讲,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开展合作,进行广深港高铁等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全面贯彻落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增进香港居民福祉的需要,绝不是香港一些人所说的放弃高度自治权,而是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权。

  在香港西九龙站实行“一地两检”,用一种简单的方式来理解,就是把本来应在深圳进行的内地出入境的查验换了一个地方,放到香港的西九龙来查验,适用的查验法律法规没有变、查验的程序和流程没有变、查验的机构没有变,不仅没有对出入境人员进行物品施加新的限制,而且将极大地方便高铁乘客的出入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内地出入境查验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只在内地口岸区按照内地法律实行出入境查验,不会到口岸区以外执法。也就是说,对高速列车的乘客来说,除了更为高效便捷以外,和过往通过其他方式出入境没有任何区别,没有施加任何新的限制,不减损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所以这是一件大好事,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谢谢大家。

  香港电台记者:李主任,您好,我是香港电台的记者。我看到“一地两检”的表决稿里提到内地机构按内地法律执法,范围限制在内地口岸区之内,所以不同于基本法第18条中所规定的将全国性法律在整个香港特区实施的情况。我们看到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列于本法附件三之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这里没有提到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不是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现在为什么在表决稿里会有这样新的表述?是一个新的解释吗?谢谢。

  李飞:这位香港电台的记者钻研得很深,是不是前两天在路上问过我这个问题?首先,决定已经明确在西九龙高铁站设立的内地口岸是视为处于内地,因为这个表述在11年前,在处理深圳湾“一地两检”的时候也是这样处理的,把在深圳区域内的一块查验区域授予香港,适用香港的法律管辖,那么授权香港管辖的查验区就视为香港,这是相同的道理。这样的话,内地的法律在内地口岸区实施,就不是基本法第18条意义上所说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你既然提到18条,我就要把18条再详细的讲一讲。第18条有以下这些特点,第一,第18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的制度,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含义,是在肯定与基本法不抵触的香港原有法律继续保留为特区的法律之外,还从立法权的角度为中央保留了一部分对特区的立法权,这里包括一个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以及专门针对香港特区制定的立法。

  从形式上看,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法律所调整的关系是有区别的。我讲的专门对特区直接适用的法律过往也有,比如最近刚在香港、澳门进行的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这个选举活动是在香港进行的,适用全国人大制定的人大代表选举办法,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来选出全国人大代表,按你们理解的话,这个行为肯定是在香港实施的行为,这部法律列入附件三了吗?没有列入。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选举法的规定,当然最上面是宪法的规定,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可以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香港基本法里也规定了,由全国人大另行制定法律。今年香港单独组团已经第5次了,从第九届全国人大开始到这次选出的第十三届,每五年在选举当年都要由全国人大通过一个选举办法,这是不是全国性法律?从外观上看它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又是全国性的选举,但它是专门对特区作出的规定,因为实行“一国两制”,两个特区要选人大代表,有特殊性,要专门制定这样的法律。按你们的理解的话,也应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再比如,深圳湾的“一地两检”,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对特区直接作出的一个授权决定。再比如,关于政改的决定,基本法实施以后推动香港的民主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这方面的决定在香港也是要执行的,包括这次对“一地两检”作出的决定。这是18条内涵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第31条,也符合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的规定,也就是说,它内含的在承认原有法律和基本法不抵触、在香港继续实施以外,中央还保留了一部分权力。今天不是法律研讨会,所以我不展开讲,你们大家都知道有个剩余权力。这里哪些事务是必须保留在中央手里,作为中央的权力,哪些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予特区,作为高度自治的事务和权力,最终由中央定,这是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按照第18条的规定,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它的效率范围是全部特区行政区域,张晓明主任在说明中讲了,但现在是在特定的区域里,只是在合作安排所划定的车站中的内地口岸区实施,这和第18条所讲的列入附件三要覆盖全部香港是不一样的。

  第三个特点,按照第18条和附件三的规定,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区公布或者立法实施,是由特区负责执行这部全国性法律,而“一地两检”的安排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按照内地法律实施查验,执法机关是内地的机关,不是香港特区政府。就像这次全国人大在两个特区举行人大代表选举,按照法律规定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你们都看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在香港主持选举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香港的信德中心专门设了选举办公室,就说明它不是特区政府执行,是由内地有关机关执行。

  刚才我也讲了,它的适用对象只限于在口岸区通关的这些乘客,不及于所有的香港的居民,这和第18条所讲的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的适用对象也是不一样的。在这之前曾经有香港的记者问我,也有一些大律师到北京来问我,我说如果香港居民觉得不放心,你还可以走其他的口岸,可以不坐高铁。不坐高铁,那“一地两检”就不适用到你身上,但是你要知道哪个方便、哪个不方便,恐怕到那个时候当事人可能自己心里更明白。所以我刚才说,在“一国两制”下、在特区范围内按照内地法律处理涉及国家或者内地的事务,不减损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符合基本法所确定的不抵触原则,是完全合法的。正确理解基本法第18条,就不能够狭义理解。我们国家所制定宪制性法律不能用普通法字面理解,要知道宪制性法律所确定的原则和内涵。

  关于要不要适用第18条?刚才黄主任已经讲到了,已经讨论了10年,我们要给“一国两制”实践,特别是特区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首先是基本法。我们进行了反复的认真的研究,它不是某一个条款能解决的问题。还有人问为什么不用第20条,为什么不用其他条,我在这里说一说。因为“一国两制”前无古人,在制定基本法的时候我们非常佩服当时的前人,把特别行政区的特殊的制度能够写到现在这个地步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基本法作为宪制性法律,它不可能事无巨细,特别是今后可能预料到、也可能预料不到的事情都作出事先的详细规定,那就不构成一个宪制性法律了,所以在基本法中不是简单的适用某一条来解决当时难以预料的这种情况。你们在座的哪位30年前就知道中国要建高铁,而且高铁要接到香港去?那是因为后来国家发展了,高铁建起来,大家才认识到高铁是个好东西,才引出来建这么大型的交通基础设施需要解决两制下的通关问题,就要在基本法里根据宪制性法律给予的空间,这一点香港普通法做得更好,它可以按照一些基本的原则创造出很多新的判例来。

  我顺便讲一下,你们可能会问为什么不用基本法的某一条解决这个问题,这几天列席人大常委会的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他们讲得也很通俗了,我也看到香港报纸上在报道,记者看到了说明和草案,我认为他们讲的也是正确的。谢谢你,因为问题比较复杂,所以我回答的比较长。怎么样?我那天讲,你们等着今天的发布会,我可以给一个圆满的回答。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我想问李飞副秘书长,也是关于“一地两检”的问题,在引入“一地两检”之后,内地的执法人员是要在香港进行执法工作,这与选举人大代表的实施法律是有一定差异的,香港有一些声音担忧下一步在香港某一地点的执法行为继续扩大、扩展的行为,是否会有这样的一个担忧?另外,人大如何保障香港的这种执法不会被扩大的问题?另外,是否担心“一地两检”在香港本地立法无法得到通过?是否有其他的替代方案?如果本地立法无法通过的话,会有怎样的方案按期开通高铁?谢谢。

  李飞:我来回答你的这个问题。刚才我已经讲了,包括决定里也作了明确规定,在内地口岸区履行职责的内地查验机构不到查验区之外行使权力,这是明确的。我顺便补充一下,刚才讲到18条的时候,因为如果按照香港有些人的逻辑,只要是内地的任何法律在香港实施都必须列入附件三,尽管第18条有个限定,属于国防、外交,但是后面还有一个大口袋,按照基本法不属于特区高度自治范围的法律。实际上中央在考虑第18条适用的时候是非常谨慎的,从设立特区到通过基本法,当时列入附件三的只有几件法律,之后先后做过四至五次决定,到目前列入附件三的也就是12部法律。为什么中央这么约束自己?就是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办,因为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内地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原则,我们不轻易的列入附件三放到特区实施。如果按照某些人的逻辑必须要列入附件三才能在香港实施的话,我们想把哪个内地法律用到特区,就把它列入附件三,你们香港人愿意吗?放心吗?所以我们说18条的适用一定要符合它的原意,不能把内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原则的一些法律全面适用到香港,所以我在这里再补充一下。

  关于你说的第二个问题,香港立法会在这之后走第三步的时候会是什么前景,我是很乐观的。刚才我已经讲了,民调显示绝大多数的香港人支持“一地两检”,立法会在11月15日已经通过了动议,虽然是一个没有约束力的动议,但是能反映出来,民众对“一地两检”的支持。因为立法会都是民众选出来的,都支持“一地两检”。这么一件对于两地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事情,我想只要有一点正常判断的人都能知道,“一地两检”到底能给香港带来什么好处。

  刚才没有展开讲,我再简单说两句。我在考察西九龙站的时候,我跟几位陪同视察的人讲,我说你们放心,开通这条线路以后肯定是我们国家的一条黄金线路。因为内地的高铁这几年“一票难求”,过去刚开通的时候,有些农民工认为票价贵,那时候还是想办法坐绿皮火车、大巴,现在春运的时候大家全坐高铁。将来出入香港的人不只是香港有些人所讲的只是香港每天进出境的人,我跟他们讲我们内地有13亿人,将来到香港去,包括透过香港到第三地去,因为香港机场有很多线路内地是没有的,有这么快捷的交通工具,到了西九龙下来就可以去转机场快线,反过来到了香港以后,通过这条线路回到内地来,包括外国人,包括香港居民,还包括更多的内地居民,我跟他们讲,这种好事在香港如果通不过,我们内地有一句说法,就是脑袋进水了。谢谢你。

  香港新闻台记者:这次除了一个草案还有一个说明,是张晓明主任的说明,里面提到基本法第20条有建议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用这个权力去实施“一地两检”,但是最后说明文件觉得以现在的方式更好。我的提问是:第一,有意见认为,其实这个意见是香港的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为什么不写他的名?第二,是不是香港特区政府理解错误了基本法,所以才会有这个出现?谢谢。

  李飞:我也遇到几次记者提这个问题,就是刚才我讲的,因为它是个新事物,而且比较复杂,大家知道这是个好事,但是法律上怎么处理得比较稳妥,能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反复研究的。所以不管特区政府也好,还是内地的有些专家、部门也曾经考虑适用第20条,但是这一条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不能说它错,只是因为基本法的这些条款当时有特定的立法背景和指向,用到西九龙站“一地两检”上,恐怕不是一个条款能解决问题的。

  因为这一条讲的是特区还享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授予的其他权力,这与刚才我所说的中央保留了“剩余权力”是对应的。因为经济社会发展以后,出现了新的社会生活,出现了新的事务,都要有法律上的保障,基本法作为宪制性法律,它只能适应社会发展,在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和设定的框架里,根据有关法律条文来综合的适用、考虑,这是各国宪制性法律的功能。你们不搞宪法比较,我们是专门搞宪法的,我们国家的宪法包括宪制性法律的香港基本法一个很大的特色,就是对经济制度、经济运行的方式、经济的发展有这方面的规定,很多国家的宪法不讲这些,它只讲公民权利、讲国家机构、讲司法制度、讲立法制度。

  社会发展是永恒的主题,发展就会有新的事物,有新的需要,宪法就要起到保护的作用、推动和促进的作用,所以找第20条也好,找第18条也好,都说明大家在努力的想使香港基本法能够适应香港经济社会的发展,使“一国两制”的事业取得更大的成绩,所以在这之前,我在见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时候也发表了这样的看法。在这里我还要额外说一说,因为这里确实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所以我们考虑的比你们提的问题范围多得多,时间关系以后有机会再跟你们说。谢谢。

  香港中评社记者:我们注意到合作安排里说到西九龙站内地口岸,虽然是属于内地的,但实际上在部分情况下和对于一些部分人员会依据特区的法律实施管辖。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出现法律实施时难以划分管辖权的情况?如何避免特殊情况下产生混乱的情况?谢谢。

  李飞:这个合作安排是黄主任亲自带着领导协调的,他讲得更清楚。

  黄柳权:有关合作安排的规定已经很清楚了,这次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管辖权的划分和深圳湾口岸管辖权的划分是不太一样的,按照这么一个原则处理,除了合作安排第7条规定的六项之外,其他的事项都属于内地管。内地管就适用内地的法律,在法律适用上这个地方视为内地。第7条规定的六类事项主要涉及到香港西九龙高铁站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整个高铁香港段的安全运营以及调度,这些都属于香港特区自己管理,适用香港的法律。这个划分还是很清楚的,在两地管辖权划分上基本上没有交叉。当然在将来实施过程中难免可能会像你提到的有特殊情况,对于具体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现在两地有关部门有若干个小组正在进行对接,因为总的来讲合作安排只是规定了“一地两检”大的原则,将来实施起来还有什么问题、怎么处理,双方还在进一步对接。谢谢。

       李飞:补充一下,你讲的问题我理解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执法部门或者它委托的像维修这样的事,这个不会有大问题。至于说乘客在经过查验区的时候会做出什么违法行为,涉及到到底谁来管,也就是刚才黄主任讲的,除了合作协议规定特区来管辖的以外,都由内地管。我也相信查验区开通了以后,就和10年前开通的深圳湾口岸一样,肯定是一个法治秩序很好的地方。为什么呢?因为接下来香港要专门立法,香港立法历来就把口岸视为禁区,是按禁区管理的,和通关无关的人是不许入内的,进入禁区的人都知道现在要接受通关的查验,所以我专门问过深圳湾口岸,你们给我提供数据,开通到现在10年,发生了多少起刑事案件,他们说几乎没出现。为什么没出现?我理解:一方面香港的法律很严格,另一方面香港的广大市民是很守法的,所以我也想在这里说,更多的人、绝大多数人通关就是为了便利,不会到那儿去违法,真正想破坏“一国两制”、破坏“一地两检”的人,他真正的目的不是为了通关,而是为了闹事,当然他闹事也闹不成,因为有法律管着他,而且在禁区里只要做了和禁区不相关的事,都是法律不允许的。谢谢。

[责任编辑: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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