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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地兩檢」看兩地合作

2018-01-12
来源:香港商報

资料图

  趙汝林

  近段時間,儘管中央和特區政府一再解釋和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法律基礎,以及為何採取「批准決定」方式的原因,但是本港部分反對派和只有普通法觀念的法律人士卻狹隘得完全不願理會、不接受政府的解釋,繼續將「一地兩檢」妖魔化、政治化,甚至將問題擴大為破壞「一國兩制」,讓一項本是利民利港的工程淪為他們炒作煽動、利用的政治話題和手段,實在叫人痛心。

  既有主權 何來割地?

  本港反對派一向是「逢中必反」、「為反而反」,大家都明白此次「一地兩檢」對於發揮高鐵最大效益、便利市民和乘客是最佳方案,然而反對派依然將「一地兩檢」鼓吹為損害香港自治權、市民權利和自由的洪水猛獸,什麼「開了先例,以後只要不是香港全範圍,任何一處都可以實施全國性法律」,甚至還出現「割地」荒唐一說,很是可笑,試圖誤導市民,製造恐慌。明理人都知道,此次在西九站實施「一地兩檢」是遇到此種跨境大型基建需要過關檢驗的特殊情況時才使用的特殊方案,而且,嚴格限制了內地駐派機關及其人員只能在內地口岸區域履行職責或執法,對象也是針對所有的乘客,並非是香港居民。再者,《合作安排》裏明白寫:內地口岸區場地使用權的取得、期限及費用都是需要內地向本港政府租借獲得,況且這租的還是自己國家的土地,因為基本法第7條第一句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依照基本法規定,內地需向本港政府租土地使用,而且還是屬於國家的土地,卻能被反對派扭曲為「割地」,荒謬至極!

  批准決定 符合兩制

  「一地兩檢」需要兩地合作配合,必然會牽涉到兩種法律制度,所以目前最大爭議是關於「法律基礎」,其實歸根結底還是兩種法律制度不同以及如何結合問題。既然事關「一國兩制」和基本法,除了考慮香港的普通法體系,亦應考慮內地的憲法體系,這才是冷靜、客觀、理性的處理問題,而不是狹隘地只有本港普通法觀念,卻一再偏激的質疑和攻擊人大和憲制程序的合法性。依據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最高的立法機關,因此此次人大常委會按照既定的憲制程序,討論研究「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後,表決通過該合作安排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可是卻被狹隘歪曲為「沒有法律基礎」「中央指使」等等。事實是,「一地兩檢」最早由特區政府提出,本港在與內地簽訂合作協議後再提請中央,中央及深圳有關部門是積極支援和配合相關工作,正如林鄭回應所說:說成是中央要求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是完全不正確,屈了中央。再者,基本法的第22條、154條、第118、119條和第7條都為「一地兩檢」提供了法律基礎,而且《合作安排》也與第18條並不違背,並非如反對派和部分法律人士鼓吹所說「完全無任何法律條文和依據」。

  目前本港還有質疑為何人大不直接修改基本法或者釋法,例如引用基本法第18條把「一地兩檢」列入附件三,或者是根據第20條列出一條授權特區政府可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其實,李飛在記者發布會上就給出明瞭解釋,中央會嚴格約束自己,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辦,不會輕易將全國性法律列入到基本法在港實施。因此,在「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符合基本法,不減損本港高度自治權的原則和基礎上,便採用「批准決定」的方式。如果中央真是為「一地兩檢」修改了基本法或者釋法,單獨列出一條設立口岸將內地法律引入香港,那才真是「開了先例」,某些人肯定又有一套說辭了,又會批「中央濫用權力,壓制香港,不尊重基本法,隨意修改,為了通過『一地兩檢』硬是製造出一條法律」等等之類。

  求同存異不排斥對方

  香港已經回歸祖國20年,兩地合作融合是大趨勢,對於本港長遠發展也是好事,而在這過程中肯定會遇到新的挑戰和事宜,關鍵是既要維護本港的高度自治,同時也應尊重中央和內地,而不是要求只能以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思維方式看待,「一地兩檢」就是很好的例子。畢竟,任何一個合作中,如果一方只是站在自己角度和利益,排斥對立另一方,都很難達到客觀理性,也難以攜手合作。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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