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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中瘋狂襲警,梁天琦致歉:壓抑不住憤怒 法官:说谎

2018-04-19
来源:香港商报

  旺暴發生前,一名疑是梁天琦(藍衣者)的男子,與多名持自制盾牌人士站於旺角街頭。

  【香港商報网訊】前年年初二凌晨旺角發生暴亂。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5人否認暴動、煽惑暴動及非法集結等六罪案件,首被告梁天琦昨於高院繼續出庭自辯。他辯稱當晚沒有計劃使用暴力,惟當時壓抑不了憤怒,反思后對襲警行為感到「非常抱歉」,因為自己傷害其他人。但法官彭寶琴直言,被告的說話并非事實。另外,就2月7日(案發前一天)「本民前」已發文以「本土特色勇武捍衛」為題,呼吁市民到旺角聲援小販,講明要勇武捍衛,梁承認他記錯時間,并承認聲明已顯示「本民前」有決定。

  認曾辱罵食環署職員

  梁天琦昨在庭上承認,案發當晚本無打算使用暴力,而他當日到旺角是「想去聲援小販,想保護香港本土文化,后來就想保護在場市民」,才會「壓抑唔到自己嘅憤怒」。

  被問到就當晚事件有沒有補充時,梁稱:「亞皆老街嘅行為,我反思之后,知道自己讀過道德規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呢個好簡單嘅道理,如果我唔希望受暴力濓對待,就唔應該用呢種方式對待其他人,我反思過覺得非常抱歉,因為我傷害咗其他人。」

  控方盤問時,梁確認當日到旺角是為了支持流動無牌小販擺賣,當時人群亦有以不禮貌的方式對待食環署職員;至於他有否用粗言穢語辱罵食環署職員,梁指看回案發片段后,他曾經向他們稱「走啦,仆街」。

  承認一度阻撓警方行動

  梁又承認,當時曾經阻撓警方的行動,但至於有否要求警方不要執法及離開現場,他表示不記得。

  控方指,梁到達旺角,是希望令小販管理隊不要執法,其后亦想警方不要驅散人群,梁表示同意。控方續指,梁未到旺角前,本民前已在群組表明會到場聲援小販,梁的目的是與他們一致,他表示同意,至於在場市民亦有相同目的,梁則稱不清楚,控方隨即提出,在場人士叫食環署職員「走啦」,即是他自己和在場市民都有共同目的,梁認同。

  至於阻街及武力推警方,梁稱在黃台仰叫「321去」時,自己并無阻街或用武力;不過,他承認之后他確有冲向警方及其后在亞皆老街襲警。控方指,梁明知其武力行為不正確,但為了達到目的而這樣做,是否就是所謂的「違法達義」?梁不同意。

  fb顯示早計劃「勇武捍衛」

  控方從「本民前」Facebook專頁列印了前年2月7日的帖文,當中有「旺角夜市」及「本土特色勇武捍衛」的字句。控方指,早前梁供稱自己沒計劃使用武力,惟「本民前」卻號召其他人「勇武捍衛」,梁同意。然而,控方質疑梁聲稱「本民前」直至案發2月8日前,仍未決定會否聲援小販,但這7日的帖文則證明與其說法不符,梁承認可能記錯,并言:「因為呢個聲明唔係我出,係出咗之后我睇過,唔係睇完之后覺得啱叫佢地出。」但他同意當時未有叫其他成員修改。

  此外,控方提到,梁雖稱他希望警方盡快完成調查的士事故,但片段所見,黃卻多次叫警方離開,及呼吁在場人士不要讓路予警方。控方認為梁歪曲事實,意圖顯示「本民前」配合警方調查意外,梁不同意。梁又確認,現場當時有推撞,看回片段后亦認為這并不恰當,但他直言:「堵塞馬路同推撞我都没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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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暴燒的士案 楊家倫判囚4年9個月上訴被拒

  前年農历新年發生的旺角暴亂,32歲公開大學電腦技術員楊家倫參與暴亂及放火燒的士,17日后在其住所大堂外被捕。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以被告有「哨牙」特徵,從而裁定他是當晚參與暴動的縱火者,最終重判他囚4年9個月。楊家倫早前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昨日頒判詞指,暴動過程中,楊將火種放置在的士后輪,燃燒的士車身近液體氣缸的位置,此舉不但毀壞的士,更為現場制造更大混亂。

楊家倫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辯方同意案發時確有暴亂情况,亦同意有市民拍攝到的圖片描繪犯案者參與暴動,亦有縱火燒的士,案中唯一爭議就是犯案者與上訴人楊家倫是否同一人。

  就郭官可否自行比較圖片中的犯案者,與犯人欄內的楊是否同一人,上訴庭根據案例指,郭官有權直接觀察犯人欄內的被告人和犯案人的照片及作出比對;郭官沒有向控辯雙方提及楊「哨牙」特徵及邀請他們就此向法庭作進一步陳述,并不構成不公平審訊,亦不會因而令有關定罪裁決變得不穩妥。

  另外,根據控方說法,上訴人在案發后17天才被拘捕,其間曾作出過改變容貌和隱藏將他連結到案件的資料和紀錄,故警方事后搜屋找不到與犯案人一樣的衣物絕不為奇,更不會影響定罪穩妥性。

  上訴庭嚴詞指出,本案是一宗極嚴重的暴動罪行,案發時有大量人群集結,他們戴帽及口罩,目的明顯是避免暴露身份,他們作為顯示他們明知行為違法,故掩飾身份,避免刑責。

  上訴庭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安寧社區,絕不容許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因此認同郭官的判刑合適,沒有下調空間,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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