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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向美移交逃犯無可非議

2018-06-01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楊志強

  美國國務院5月29日向國會提交新一份《香港政策法報告》,稱中國政府部分行動,不符合基本法中允許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承諾,報告提及去年美國政府要求香港引渡一名嫌疑犯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引渡,並將疑犯移交內地政府看管。

  曾拒移交斯諾登

  報告含沙射影,意指香港特區政府不尊重與美國政府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缺乏對法治的承擔,違反國際慣例,更是受到中央施壓所致,中央明顯干預香港的自治問題,破壞「一國兩制」。

  但是,特區政府依法拒向美移交逃犯無可非議。根據香港與美國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若案件涉及國防、外交等重大國家安全利益,雙方均可拒絕移交犯人。而根據本港法律,香港移交逃犯不僅要通報中央,中央更可基於國防、外交或重大公眾利益,要求香港拒絕移交逃犯。

  曾任保安局局長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表示,香港與美國並無簽署引渡協議,但在1998年簽訂移交逃犯協定,港美雙方都可因為有關人士,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重大公眾利益或政策事宜,而拒絕移交。她又說,香港的外交事務由中央負責,假如內地對有關人士涉及的罪行有管轄權,並已展開司法程序,香港可將其移送到內地,她相信特區政府在事件中是依法辦事。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亦表示,倘事件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和外交等事務,港府的確無權參與,無法答應美國的引渡要求。

  按照美國國務院報告形容,特首林鄭月娥根據中央政府的要求,拒絕美國移交逃犯的要求,並將逃犯交由中央政府監管,是回歸以來首次。事實上並非如此。2013年,斯諾登事件也曾因引渡問題在本港掀起爭議。時任立法會議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撰寫題為《移交逃犯的政治和法律分享》的文章指出:「更值得留意的是,在《逃犯條例》下,本港法例有明文規定,當接獲要求移交逃犯的任何法律程序時,行政長官必須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予國家外交部;法例亦規定,中央政府可基於國防事宜或外交事務上的利益會受到重大影響為由,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不得就移交申請採取行動。」

  反對派政客令人不齒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攻擊特區政府有關做法事態嚴重,擔憂打擊「一國兩制」,破壞香港信譽,他聲稱「今次係好嚴重?事,破壞香港?信譽,亦令人懷疑係咪因為內地壓力,夾硬將一個人唔引渡去一個已簽署?協議?地區」。涂謹申是維基解密公布的美方僅有的一個「嚴格保護」本地政客,此次他幫腔美國,證明維基解密所言非虛。反對派喉舌寫手李怡聲稱,特區政府的做法徹底破壞美國對香港司法獨立的信心,更感到身處沒有法律保障的地方云云。但是,逃犯移交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絕非美國當局或其政治代理人涂謹申、李怡之流可以肆意攻擊抹黑。

  美國當局在涉及許多事件時,都以政治理由拒絕向香港作出移交。例如去年底何志平一案審理時,美控方律師就指,美國與香港的引渡協議有很大酌情空間,因此反對何志平的保釋。美國曾多次拒絕香港的引渡要求,卻從不見涂謹申、李怡之流要求美國當局作出解釋。如今特區政府根據法律不向美國移交逃犯,主子急了,其政治代理人當然要誣蔑特區政府和中央,證明自己「做到?」,此種行徑令人不齒。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中央因為國家利益的原因,要求特區政府不接納美國移交逃犯的要求,美國有什麼權力說三道四?香港反對派政客,又有什麼法律的依據,對特區政府按照法律規定作出的安排進行政治化的指控?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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