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102

社科院专家逐条比较与解读个税法修正案草案

2018-07-05
来源:澎湃新闻

  杨志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2018年6月2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除了部分属于技术性界定的内容之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具体方案更全面地展现在世人面前。现就征求意见稿的十七条内容与现行税制作比较,并进行点评与解读。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第一条 纳税人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与解读

  本条明确税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现行税制有类似规定,但未点出“居民”。征求意见稿因此更明确。税收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非税收居民只就来自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本条仍坚持税收居民判断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是居民个人的规定没有变化。无住所居住时间标准作了调整。现行税制是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一年修改为满183天。183天和一年的表述有很大变化,但如果考虑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那么实质上的变化不是半年和一年的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据此,现行税制的满一年,也不等于满365天,因为有“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的规定。183天的规定,让个人所得税法的操作性更强,也与国际常见做法一致,便于协调。

  第二条 应纳税所得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点评与解读

  这是征求意见稿最引人注目之处。第二款引入“综合所得”概念,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因此将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所得包括前四项,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征收针对的是税收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根据现行税制,按月或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求意见稿要求转向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要按年计算!非居民个人则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现行税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显然,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归属于综合所得。

  第三条 税率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点评与解读

  综合所得如何计算?综合所得需要将需要综合的各项所得合并在一起,再按统一的方法计算。征求意见稿对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的规定基本参照现行税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但对适用所得的级距作了调整。劳务报酬所得在现行税制下适用20%、30%和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20%比例税率,加上加征五成和十成的规定,实际上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14%的比例税率(20%的比例税率,减征三成,实际是1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不再保留。经营所得的税率基本参照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但对适用所得级距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和现行税制的规定一样。

  第四条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的项目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在第四条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面增加“退役金”。

  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点评与解读

  这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这一修改更符合实际情况。退役金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的一次性待遇,自然应该在税法中得到体现。“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的表述虽然通俗,但不够严谨。工资是工作报酬,退休、离休的行为表明个人已经离开工作岗位,所领取的不是工资,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更严谨。

  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点评与解读

  这里最大的变化是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税方法的重大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3500元,这里修改为每年减除费用6万元,合每月5000元。如果只是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且不考虑居住费用(居住费用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体现),那么这大致是合理的。这里争议很大。各地生活成本费用差异很大。不同个人基于个人所得税的不同定位,提出不同的免征额,这完全可以理解。个人所得税如定位为精英税,就可大幅度提高免征额标准。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月免征额800元,当时中国公民够条件的个人屈指可数。

  无论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现行税法都有减除费用的规定,即每次不到4000元的,减除800元的费用;每次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之后才是所得。直接将这三类所得不作任何扣除就并入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是不合适的。我的同事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张斌研究员就主张对这三类收入应按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综合所得。征求意见稿考虑了稿酬所得原先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减征三成的实际情况,按70%计入综合所得,但由于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扣除,即使适用20%的综合所得税率,税负也会上升。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规定根据居民个人的年标准折算为月标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可完善之处同居民个人。

  由于经营所得的界定发生变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根据“所得”的本义做此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没有变化。原先这一款中还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这三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文字作相应调整。

  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未作调整。

  稿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但所得可以打七折处理。

  个人对教育和其他慈善捐赠规定未作调整。

  专项附加扣除规定很受关注。除了财政部刘昆部长的说明之外,这里还看不到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等均可期。2018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支出等,但征求意见稿未予明确。“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需要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这和过去税法中常有的“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有很大不同,因为专项附加扣除会涉及其他很多部门。

  理解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之后才是所得,并在立法中充分吸收,才能让征求意见稿更加完善。

  第六条 纳税调整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点评与解读

  这是加强税收征管的规定。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各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手段在现实中总是不同程度被利用。税收漏洞需要堵住。否则,这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公平作用的发挥。具体操作方案还有待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与纳税申报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七、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点评与解读

  这里最大的变化是“纳税人识别号”。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便于操作。只是对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纳税人,才由税务机关赋予。

  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确立,纳税申报将成为更多个人的必修课。在这之前,纳税申报主要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个人数量将大增。这肯定会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小的挑战。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个人也需要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还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第八条 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点评与解读

  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综合所得,但计算应纳税额是按年进行的。这势必涉及汇算清缴问题。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构成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全过程。“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这一规定很接地气。专项附加扣除都是和民生联系特别密切的项目,且个人的本身支出负担就重,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帮到需要帮助的个人。

  第九条 税款入库与汇算清缴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点评与解读

  关于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的规定未作调整。

  这是汇算清缴的新规定,意味着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许多人来说,都是非常关键的时间段。6月30日!这是一个重要的日子!

  经营所得的界定发生变化,这里作相应的调整。

  纳税人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未作变化,只是对文字做了调整。原先的规定是“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这里仍然是6月30日!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和前款没有扣缴义务人大不相同。一个是次年6月30日前,一个是次月15日内!

  境外所得,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注意,中国和许多国家都有税收抵免的协定,报税不等于补税。

  人都要走了,移居国外之前必须把税账算清!这还不能理解为“退出国籍税”,征求意见稿也未见“退出国籍税”的表述。

  只要是非居民个人,不管有无扣缴义务人,只要符合两处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条件,就要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同样地,申报纳税不一定要补税。

  第十条 退税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点评与解读

  汇算清缴退税业务肯定大增,需要有相关的依据。

  第十一条 税收征管中的部门合作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点评与解读

  个人所得税征管仅靠税务部门是做不好的。税收征管将涉及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教育、卫生、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众多部门,这些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才可能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专项附加扣除的工作量超乎一般人的想象。除了简单化处理之外,还得依托其他各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税务部门得到信息之后,还得处理信息,各种成本费用都需要充分考虑。适当采取附加标准扣除做法,可以大幅度降低征管成本。

  财产转让所得加强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需要奖惩分明的制度。守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将有助于个人所得税法更充分地得到遵守。

  第十二条 货币与汇率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将该条中的“外国货币”修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修改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点评与解读

  这条规定符合实际。例如,港澳地区的货币不是外国货币。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表述更准确。

  第十三条 违法处理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点评与解读

  补充提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风险!

  第十四条 征收管理依据的法律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十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点评与解读

  税收征管法尚未修改到位,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必须前行。未来关于部门合作以及程序性的规定可以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第十五条 纳税年度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点评与解读

  综合所得概念引入之后,按年纳税,需要界定“纳税年度”,即公历年度。

  第十六条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现行规定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十六、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点评与解读

  现行税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与征求意见稿(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比较

  (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系根据月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2得到。这实际上反映的是月应纳税所得额均匀分布的情形。如果一年各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不均匀,那么税负通常比月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12的要重。因此,这种换算只是大致反映分类所得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情况。)

  仅观察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年所得30万元以下的工资薪金所得单一收入来源者(只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的应纳税额都会下降。再考虑到免征额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综合所得31.8万元以下的工资薪金所得单一收入来源者的应纳税额会下降,31.8万元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单一收入来源者的税负保持不变。如果全社会的个人收入来源单一,且都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那么根据征求意见稿所进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就属于没有人受损的“帕累托改善”,容易得到社会的支持。

  考虑到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如实施,单一收入来源者税负减轻的不只是年综合所得在31.8万元以下的个人,而是覆盖部分年综合所得在31.8万元以上的个人。至于覆盖多少,则取决于个人是否有可附加扣除的项目以及扣除标准的设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税负可能增加的是收入来源多样化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本来适用的是20%、30%和40%的三级超额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本来按次征收,这就意味着适用20%税率的所得,综合所得之后可能要适用20%以上的税率,乃至45%的税率。当然,对于中低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本来没有机会适用3%和10%的低税率,改革后有机会适用,税负会下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来税率是20%,综合所得之后税负可能增加更多。稿酬所得,虽然是所得打七折之后再纳入,但与14%的比例税率相比,相应所得可能适用20%以上的税率,乃至45%的税率。

  所得税征收奉行量能原则,这本身没有问题,但这些税负增加的所得都是劳动所得。勤劳所得因为综合所得之后税负提高乃至大幅度提高是不合理的。在当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水平不够合理且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条件下,按此设定税率容易影响创新性劳动的供给。而且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来有许多是创新的报偿,对创新课以重税不利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不利于文化的繁荣。

  第十七条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现行规定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十七、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点评与解读

  现行税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与征求意见稿(经营所得适用税率)比较

  现行税制规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就要适用35%的税率,而征求意见稿10万元适用的是20%的税率,30万元至50万元适用的是30%的税率。最高边际税率35%维持不变,但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从10万元以上提高到50万元以上。这样的税率规定总体上属于减税,未来税率还应与综合所得大致均衡,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应大幅度下降。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点评与解读

  每月免征额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先行实施,属于减税政策。综合所得按年计征,最快也得2019年才能进行,这样,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许多收入来源多样化且税负可能增加的个人来说,是黄金纳税期!

  经营所得所对应的部分,先行实施,也是减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其他说明

  构成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并不仅仅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有大量的补充规定通知。这些补充规定通知对于确定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有重要影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如何做好税负衔接工作,需引起高度重视。例如每人每年的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期权所得的税收优惠问题等。

  另外,各界误用的“起征点”在征求意见稿中未见,法律的严肃性得到了应有的体现。

  (本篇为澎湃新闻财经频道独家专栏“中国的税”系列之三。作者杨志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作者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张斌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范建鏋副研究员等提出宝贵意见。)

[责任编辑:朱剑明]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