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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禮未成年少女 新晉導演提堂

2018-08-20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萬家成報道:新晉舞台劇導演兼演員黃嘉威捲入風化案,被指涉5年前藉詞為1名未成年少女拍攝沙龍照期間,猥褻事主及拍攝有裸露成分寫真照片。警方日前接獲少女報案,上周五拘捕涉案人士扣查,至昨日暫控以2項相關罪名,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黃嘉威(37歲)是本地頗具名氣的新晉舞台劇導演及演員,為香港演藝學院戲劇學院學士學位榮譽畢業生,主修表演;2007至2009年期間,他曾為亞洲電視藝員,出演過電視劇。

  哄騙少女攝裸露寫真照

  據悉,5年前有人透過社交網站結識當時仍未成年的女報案人,聲稱可為她拍攝沙龍照。女事主入世未深,應約到時鐘酒店拍攝,惟其後被哄騙拍攝有裸露成分的寫真照,又要求少女擺出不同姿勢,甚至要求對方替他口交並拍攝了相片。多年來女事主雖然未有報案,但一直被事件困擾,直至近日她終於鼓起勇氣報警。

  警方證實在本月15日接獲1名少女報案,指1名男子自5年前起,懷疑向她作出猥褻行為及拍攝她的不雅影像。荃灣警區重案組人員經調查後,於本月17日在荃灣區拘捕該名姓黃男子(37歲)調查,並在昨日落案暫控以「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兩項罪名,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不排除涉更多受害人

  消息指,警方在連日調查中,懷疑案中可能涉及其他更多受害人,包括數名年僅13至14歲的少女,同樣曾被拍攝不雅照片或非禮,現正展開深入調查。

  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任何人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發布、進口或出口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即使不是拍攝或製作者,任何人若管有(藏有)兒童色情物品亦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另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46條 《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年。

[责任编辑:鍾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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