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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災後之災」賦予法權

2018-09-28
来源:香港商報

  李明生

  颱風「山竹」襲港,非但吹毀不少建設、吹倒不少樹木,還吹停了巴士、鐵路的運作,以致災後大批市民難以返工,因而暴露出香港的災後應對問題。當中,政府應否宣布全港停工?又或,政府能否宣布全港停工,亦即有否法律權力可依?關於類似「災後之災」的應對,尤其香港有沒有相應的針對性法律,成為了今次風災的一大關注點。

  先要強調,法律一般有兩個功能:一方面保障權利,包括基本法確保了大家的私有財產權、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主要在於一個「能」字;另一方面則限制權力,亦即什麼事情是「不能」的,例如姦殺擄掠之類。「山竹」一役,揭示了香港法律的不足與真空,誠如特首林鄭月娥形容,類似停工的決定「沒有法律基礎」。

  現行法例未有針對

  歸納坊間意見,主要認為當局可考慮以下三個辦法來讓全港停工;可是,深入細看的話,就會發現相關做法均難言適切,並不能夠針對應付「災後之災」。

  呼聲最高的一條,乃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因為該條法律訂明,特首會同行會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則「可訂立任何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顯然,這條法律訂得很「寬」,既適用於範圍很廣的事件,也賦予了當局極大的應對彈性。不過,也因為它可賦予的權力很大,所以有人質疑,這會否造成「濫用」,並無必要動此「尚方寶劍」;而更重要的是,即使法例的適用範圍很大,但單單市民難以上班,似乎又算不上是「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亦即不適用於「災後之災」。

  至於引用《公眾假期條例》,將災後一天訂為法定假期,相關條例的處理彈性確如上述般大,並且沒有明確訂明「放假」的前提條件。可是,條例所訂明的既定手續,乃要不由立法會決議通過,要不則由特首會同行會在憲報刊登命令,從而指定某日為公眾假期。毫無疑問,政府實無可能趕在「災後之災」的當天一早即市民上班前走畢程序;而這也說明了,本法誠非一條「應急之法」。

  另外,有人說天文台可乾脆將十號風球或八號風球延長一天,那麼市民就毋須上班了。相信小學生都明白,此舉必然嚴重損害天文台的專業性和科學性,以致天文台不再客觀地「睇天做人」而是人治地「睇人做人」。

  總括來說,香港法律存在「災後之災」的應災漏洞,乃一個明擺的事實。故此,我們既要了解明白,當日之困是「不能」而非「不為」,各界誠不應該將現行法律不足的問題歸咎政府;另外,展望將來,有鑒類似的超強颱風或恐再襲香江,社會各界亦宜理性務實地,研究制訂一套專門針對「災後之災」的應災新法,否則香港就無法解決「無法可依」之窘,亦無辦法更靈活地應對災難。

  新法既要窄也要寬

  這條新的「災難法」要如何制訂?首先,這條法律的適用條件,既要足夠地寬,也要足夠地窄。具體而言,這一方面須主要針對災難,即要比《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窄,從而有效杜絕「濫用」質疑。另一方面,在現行僅針對暴風、暴雨的停工安排基礎上,亦要涵蓋其他各種各樣的災難。當然,還要包括上述反覆強調的「災後之災」。畢竟,除暴風、暴雨外,難道跟太平洋相連的香港,就沒有海嘯的威脅嗎?地震災難亦然。有謂「不怕一萬、只怕萬一」,法例誠不能有任何漏洞或掛萬漏一;萬一香港不幸發生海嘯、地震之類,以致行車天橋、過海隧道都無法通行,試問市民又要如何上班?難道都要擠上運力及數量皆非常有限的渡輪?更莫說,不論是由於戰爭,抑或其他特殊事故,香港有可能受到核輻射的威脅了。難道市民又要冒核輻射甚而「黑雨」(核災所造成的一種現象)上班去?可見,在災難一刻,為保安全,市民當然不應上班;但在災難之後,可能亦會衍生其他災難,本港的「災難法」誠應充分涵蓋方成。

  其次,新的「災難法」亦要避免賦權太大。同樣地,較諸《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稍稍低級一點,相關法例未必要寫上「可訂立任何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為了釋除疑慮,可僅僅賦權政府賑災彈性,例如調動人力、物力去應對災難,促進社會運作盡快復常之類。當然,亦要賦權政府宣布「停工」了,不過,這裏所指的「停工」,未必是全港性硬性一刀切「停工」,而是大可以參照現行的八號風球之類的安排,主要針對非緊急人員的「停工」,另外緊急人員上班之後亦可事後獲得補假;箇中關鍵,乃在保障市民安全的同時,亦要在促進社會復常之間作出適當平衡。既有風暴信號和暴雨信號的停工先例,實看不到為「災後之災」制訂「停工」要求有何難度。

  至於,有指「停工」會損害香港經濟產值云云,則是過慮。首先,十號風球、紅雨黑雨之類,難道不也損害了香港經濟?難道那天股市又必須開市嗎?難道香港真箇不能夠為確保市民安全而付出一天停工的代價?再者,讓市民擠在道路上動彈不得,豈不同樣平白浪費時間、平白浪費生產力?熟悉經濟者,當會知道「塞車」也是一個不可輕視的經濟浪費。何況,大量人車一起擠到市面,就連救援車輛和清理道路的工作人員都動彈不得,亦會阻礙到社會盡快復常的進程。

  總之,一切法例都應以保障人命安全為先,其餘肯定俱屬等而下之的考慮。為了彌補香港法律的不足,尤其確保「災後之災」的應對合情合理,本港絕對存在制訂新災難法的必要。

  只可嘆:香港過去確實受災太少!換了是其他地方,好像在地震、水災後無水無電,道路又遭嚴重破壞的,試問誰又覺得,災民還應該或還能夠上班?那時候,災後停工不單是個常識,也恐怕是個正常不過的做法。

[责任编辑: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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