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6

证据不足 律政司決定不對梁振英作檢控

2018-12-13
来源:香港商报网

梁振英 资料图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周偉立報道:就前行政長官梁振英近年涉收取澳洲企業UGL約5000萬港元風波,一直被反對派「死纏難打」;而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其後更被指在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召開會議期間干預調查。廉政公署昨日傍晚發表聲明,公布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2人提出檢控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律政司晚上強調,不對2人提出檢控的決定,是依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而作出的;律政司對此作出解釋,是希望讓市民對這宗案件有全面和充分的了解。
 
  律政司:無足夠定罪證據
 
  廉署在聲明中表示,有關投訴是源於梁振英與UGL Limited達成一份協議,並按該協議收取款項;以及梁振英與周浩鼎被懷疑干預立法會「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 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的調查。廉署已根據既定程序,於昨日將調查結果呈交負責監察廉署調查工作的獨立「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而在審閱有關報告及法律意見後,委員會同意廉署毋須作進一步調查。
 
  律政司其後發表聲明指出,在仔細考慮廉署提交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對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檢控。律政司引述《檢控守則》表示,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第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第二,若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強調梁振英無利益衝突
 
  律政司說,除非檢控人員信納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檢控,即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相關證據作出的合理推論,有相當機會能證明有關罪行,否則不應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驗證標準則為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就本案而言,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律政司解釋,現有證據顯示,梁振英於2011年底就UGL收購戴德梁行進行談判時,與UGL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部分款項是在梁振英擔任行政長官時收取的,但所有證據顯示,作為收購安排的一部分,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的款項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
 
  律政司續指,梁振英與UGL的談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因戴德梁行當時正面對財政困難。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故認為沒有合理機會就控罪達致定罪。
 
  對於梁振英被指沒有向當局申報利益,律政司認為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故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周浩鼎:尊重廉署等決定
 
  至於周浩鼎被指向「專責委員會」提交由梁振英修訂的文件,律政司認為,這些修訂並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因此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周浩鼎昨晚在社交網站Facebook發文回應事件:「本人尊重廉政公署及律政司就這次事件所作出的調查及依法獨立作出的專業決定,並希望事件告一段落。」
 
  立法會調查UGL事件的專責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尊重律政司決定,會要求專責委員會停止調查。她說,過去一段時間在調查時遇到很多障礙,證據並不充分,形容參與專責委員會是浪費時間和公帑,沒有意義。
 
  另一名委員何君堯說,欣然聽到律政司的決定,認為事件已經糾纏一段長時間,且缺乏充分理據證明梁振英違法,亦不覺得他違反政治道德。
 
       湯家驊:決定合理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同廉署的調查結果,認為整件事欠缺足夠證據,作出刑事檢控。至於涉及立法會議員周浩鼎的部分,更是反對派小題大做。
 
  湯家驊表示,UGL事件發生在外地,主要涉案元素都發生在澳洲、倫敦等地,廉署要以違反防賄賂條例去調查這件事已十分困難,遑論可收集到足夠證據,進行刑事檢控。他說,在香港要進行刑事檢控的舉證標準十分高,相反涉事股東、公司等若要在香港提出民事訴訟,則並非不可能。
 
  湯家驊指梁振英在UGL事件可能涉及未全面披露資料,影響了戴德梁行控股公司的利益,有關公司小股東或可循民事作出追討。
 
  而立法會調查UGL事件專責委員會成員民周浩鼎被揭提交予委員會的調查建議文件中,有曾經特首辦修改紀錄。湯家驊認為更難指涉及違犯刑法,批評反對派當日小題大做。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工聯會會長吳秋北亦表示,反對派不斷炒作該事件,實際是毫無根據的,律政司決定不就UGL事件起訴只是「做了適當的事」。
 
  馬恩國:梁振英不涉行為失當 反對派藉「抹黑」得利
 
  馬恩國認為反對派藉「抹黑」梁振英企圖取票得利。
 
  馬恩國表示,UGL賠償給梁振英是「正確的商業決定」,他認為並不涉嫌觸犯貪污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他指,UGL只是履行協議中的條款賠償梁振英,而事件是發生在梁就任特首前,收取UGL的解約金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事並「不掛勾」。
 
  馬恩國又指,梁振英在任特首期間曾發生「佔中」、「旺暴」等令港人不愉快的事件,承擔較大的社會負面壓力,而反對派在未有足夠證據就向廉署舉報,是想藉以「抹黑」梁振英,而從中「得票」取利。
[责任编辑:李振阳]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