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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为见义勇为撑腰

2019-02-20
来源:南方日报
 
  生活在福州的赵宇,有点后悔2018年12月26日晚上没听妻子的话。媒体报道,这天晚上他和妻子听到楼下有人踹门、摔门,一名女子高呼“强奸”“救命”,赵宇前往制止,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男子发生肢体冲突。该男子被赵宇踹到肚子,内脏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随后,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了14天,目前在取保候审中。
 
  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在这之前,倒很有必要听一听各方的说法。目前来看,关于冲突过程描述,受害女生与赵宇的描述基本是一致的。果是如此的话,赵宇之举无疑是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进一步,“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也存在另外一种声音。根据当时施暴男子的说法,当天他主动送女生回住处,结果到家后女生因喝醉酒大呼小叫,两人产生冲突。该辩词的核心指向,是女生当时大喊“强奸”和“救命”,类似一种自保性质的情绪反应,而非生命危险下的应激反应。假如此说法成立,这件事就变得复杂了一些,赵宇行为也有了进一步解读的空间。毕竟之前有过一些案例,当事人凭借自我判断前去干预,结果发现事情不是自己所想那样,变成了假想的正当防卫。就这一点而言,警方的调查结果很重要,男女之间当时的情况如何,能让我们进一步认清,“见义勇为”可能存在复杂情形,不是什么时候都能成立的。
 
  不过在这起事件中,应该不存在“假想正当防卫”一说。从现有信息来看,不管施暴男子有没有性侵意图,他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侵害”,如女子既已反抗,男子却不停止,在法律事实层面上,已侵犯人身权利。而对赵宇来说,施暴者踹门、摔门是真实的,女子高呼“救命”也是真实的,在当时的冲突情境下,他作出干预的判断是合乎情理的。最后从防卫的程度来讲,也未必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有一种“理性假设”的观点,认为制止犯罪行为要把握好度,侵害结束就不能再反击。这实际上是一种苛求,在许多情况下,什么时候侵害结束更多是一种事后判断,防卫人很难在当时作出所谓“最合理的选择”。
 
  法律应维护基本的社会正义,“正当防卫”就是一个非常鲜明的态度,继“昆山反杀案”之后,这是又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施暴者没有得到惩罚,防卫者却被刑事拘留,这对公众来说是难以理解的。且不论当时的情况有多复杂,作出此种处理的依据为何,至少刑拘这一事实的发生,就让人有难言的尴尬。他们本可以视而不见,出手相助已是莫大的勇气,如果总是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长此以往,还会有谁见义勇为呢?也要看到,许多类似案例之所以引发关注,更多是出于舆情的发酵,表明“正当防卫”具有认定难、操作难的一些现实困惑。最高法曾数次表态,要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让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腰,为防卫者撑腰。(扶 青)
 
[责任编辑:李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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