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日回應印花稅事宜時表示,特區政府在處理印花稅事宜上,一直依法辦事。根據條例,中央政府駐港部門在港置業可獲豁免印花稅;香港在回歸前,港英政府在港置業的印花稅亦獲豁免。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稱,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1(1)條,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均毋須繳付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第41(1)條就繳納印花稅的豁免並無附帶條件。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購買物業可獲豁免繳納相關印花稅。在香港回歸前,當時的英國政府亦獲相同的印花稅豁免。
中聯辦明確指出符法律規定
至於中央人民政府駐港部門的子公司如在香港購買物業,特區政府會根據《印花稅條例》第52條豁免其繳交相關印花稅。原則和第41條的一致。
該局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或披露個別個案的相關資料。
早前有傳媒報道指,中聯辦持有的一間公司在香港購買多間物業,獲豁免繳付印花稅。中聯辦昨日明確指出,在西區購置的14伙單位全用作員工辦公和住宿,符合特區政府法律規定的豁免印花稅要求,強調沒有投資性的轉租、轉賣或炒賣;並重申會對相關不實的報道保留追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