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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逃犯條例顯公義

2019-04-02
来源:香港商報

       何子文

  行政會議通過《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草案,決定修例只納入37項罪行類別,剔除9項主要涉及商業的罪行類別,並提高了移交門檻。政府這次修訂不但充分回應了各界的關注,釋除了外界對於「易墮法網」的憂慮,而且有助堵塞現行法律漏洞,為受害人討回公道,彰顯法治公義,外界再沒有理由阻礙修訂通過。反對派政客一直將修訂政治化,肆意上綱上線,作出種種捕風捉影的抹黑攻擊,甚至與「台獨」勢力一唱一和,罔顧公義和法律,對於受害者沒有一點憐憫之心,政治蒙蔽理智,理應受到譴責。

  充分回應各界疑慮

  由於本港與台灣沒有移交逃犯的安排,導致本港少女在台灣被害案的兇手逍遙法外,公眾反應強烈,事件更凸顯存在多年的司法引渡漏洞。保安局建議修訂法例,容許一次性個案方式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與其簽訂有長期移交安排的地方,既是為堵塞現時的司法漏洞,理順移交逃犯安排,更是為了彰顯法律和公義,不讓違法者逍遙法外。對於政府修例的出發點,社會各界都表示贊同和支持。但也要看到,由於兩地法制不同,尤其是有關商業類案件過去兩地的判決和處理都有較大差距,令不少市民擔心修訂通過後容易墮入法網,因而對法例存有疑慮。

  各界的關注可以理解,這次特區政府在廣泛聽取意見後所作出的修訂,一是剔除了其中9項罪行,主要集中與公司有關的法律罪行,包括: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與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有關的罪行;與虛假商品說明有關的罪行等等。二是剔除3年監禁以下的罪行。同時,當局這次修訂逃犯條例,亦已作出了大量維護人權的限制措施,包括不適用於政治罪行,「一罪不能兩審」等等,充分回應了外界的關注和疑慮,有利於爭取各界及立法會議員的支持。

  反對派政治淩駕公義

  一些反對派對於修例糾纏不休,甚至作出各種上綱上線的抹黑,既是不必要,也是別有用心。引渡逃犯最終須由香港法院把關,若法庭認為有關請求不符法例要求,即可拒絕,確保個案符合逃犯條例下各項證據的規定及人權保障。即是說,香港法庭負有最終把關的權力和責任。這些限制措施遠較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移交安排嚴厲,反映特區政府對疑犯人權的重視,並且在引渡安排作出種種保障,如果這樣的修訂都不能令反對者滿意,如果反對派對法庭的公正也存在懷疑,質疑法官會否存在所謂「政治動機」,這樣恐怕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移交逃犯安排能令他們接受,也說明他們不過是為反而反。

  回歸以來,香港與英美等20個司法管轄區簽署移交逃犯協定,並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但由於歷史等原因,有關引渡疑犯的法例,訂明不適用於香港與內地其他地區之間,導致本港與台灣、澳門和內地至今仍未有一套逃犯引渡機制,不但影響兩岸四地的執法,更令不少罪犯利用現時的引渡漏洞逃避刑責,令香港變成「罪犯天堂」。過去在兩地沒有協議之下,內地向香港移交了約200名逃犯,反觀香港卻沒有向內地移交一名逃犯,在「一國」之內,香港竟然不能將犯人引渡回內地受審,這種漏洞與安排不但不合時宜,更是不能接受,必須及早解決。

  然而,反對派不但反對一個合法合理,具有必要性、迫切性的修訂,更將修訂政治化、妖魔化,甚至勾連「台獨」勢力反對修訂,說明反對派目的不是理性論政,而是有意炒作風波,藉此抹黑中央,製造恐嚇,並且與「台獨」勢力勾肩搭背挑起風波。反對派政治淩駕公義和良知,令受害者未能沉冤得雪,盡顯其冷血涼薄,這樣的政客還有資格稱為民意代表嗎?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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