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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逃犯例切合港情

2019-05-28
来源:香港商報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朱家健

  面對反對派議員在立法會條例修訂委員會製造亂局,特區政府迫不得已決定將於下個月12日,把《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繞過委員會,直接提交立法會恢復二讀,此舉可以破解現時膠的困局,也凸顯特區政府的決心和承擔。

  修訂《逃犯條例》的原意是為了堵塞法律漏洞,彰顯公義,對平民百姓而言,若平時奉公守法,那絕對不會墮入法網,更不會成為移交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目標逃犯;對商家而言,修訂《逃犯條例》令日後有法可依,為香港營商環境增添一份保障,符合商界的期望和利益,商家只要循規蹈矩地經營業務,更不用杞人憂天,可見,修訂《逃犯條例》後,香港將會繼續成為一個宜居宜業的安全城市。

  更何況,修訂《逃犯條例》並不是洪水猛獸,在修訂後,保障嫌疑犯的基本人權,他或她可以聘請法律代表,並可申請司法覆核、人身保護令及上訴等司法救濟措施;他或她在移交後亦不會被增加其他控罪或被判以死刑;而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者,將不會被移交;而且,只有符合「兩地同屬犯罪」原則、並可判監3年以上的嚴重罪行才可被移交;移交個案的決定將由行政長官啟動,再由香港特區法院把關,起雙重保險作用,保證所移交者均不涉及冤案。

  坊間對修訂《逃犯條例》的部分建議,未必可行,如「域外法權」或「港人港審」,均是在變相擴大和僭建香港特區法院不擁有的刑事司法管轄權,侵犯和削弱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司法主權,造成潛在的法律問題,難以實踐。另有建議設追溯期和一次性放寬《逃犯條例》,同樣不合適,皆因這牴觸刑事制度可追溯的根本原則,而且,法律體制是一個專有制度,不是為某人或某案件量身訂制,不能酌情更不能賣人情,也不能因人而異,這便是法治。部分聲音建議暫緩修例,是不大可行的,因為掀起修例的台灣棄屍案犯人,最快可在今年10月獲釋放,若特區未能及時修例,犯人或會逍遙法外,得不到應有的制裁,修例正可以還受害人和遺屬一個公道。

  修訂《逃犯條例》有實際迫切需要,且具法律基礎,修例維護香港核心價值和香港法治形象,是捍衛公義的表現,是一個法治的表徵,修訂為香港提供一個穩定的法制和安全的環境,令香港市民遠離潛在的逃犯治安威脅,安居樂業。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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