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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掴20年前老师:惩罚应体现情、理、法的结合

2019-06-13
来源:澎湃新闻网

  文丨欧阳晨雨

  去年12月,一段时长1分09秒的视频,让“男子当街反削20年前班主任”成为网上热议的焦点。

  之后,曝光出了20多年前老师打学生的往事。目前,打人者常某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6月12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将开庭审理此案,律师称将为其做无罪辩护。

  打人者受到法律的惩罚,理所应当,但是事件被曝光在半年之后,惩罚已升级为刑事责任,让不少人感到了吃惊。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为: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等四种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为了防止这个罪名成为“口袋罪”被滥用,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只有当“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可以除外。

  两高之所以有这个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避免因为私人纠纷而引发的冲突,“一刀切”地升格为刑事犯罪。

  首先,要看到“掌掴20年前老师”案件的深层背景。如果该老师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过错在前,即便不能免除常某尧报复打人的刑事责任,但也应在某种程度上“减轻”处罚的力度,这样才能体现情、理、法的结合。

  其次,常某尧可能有自首情节,也有悔过表现。他曾写给张老师亲笔道歉信,表示“做出这种冲动无脑的事,非常懊悔”,“不应该用那种极端的方式来处理”,并“郑重公开向张老师道歉”,希望得到原谅。如果常某尧父亲转述的张老师曾经说过也不希望把事情闹大的事情属实,法院应当认定行为人“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在具体量刑中“从轻处罚”。

  “以暴制暴”绝不是法治社会所容许和鼓励的行为,报复殴打老师的恶劣行径,应受到法律惩罚。也还要看到,之前中国不少地方基层教育欠账较大,的确存在不少严重的体罚学生的行为。在20年后审判这起案件,应该在历史、现实等多个维度上实现正义。让行凶者改悔,也让被打的教师有所醒悟。身为人师应明白“种因得果”的道理,以人为本、立德树人,才能培塑身心健康、遵纪守法的一代。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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